李嘉妍:两汉“爵-秩”多轨墓葬等级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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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1:21 来源:黑龙江考古

〔内容提要〕 着眼两汉爵禄与吏秩关系不断演变、转化的政治背景,通过分别对西汉、东汉时期以帝陵、诸侯王墓、列侯墓为代表的贵族墓葬和处于社会下层的“官”“吏”“民”坟冢进行对比考察,主要选定印绶、玉衣尸陈、人俑与车马器等四大等级元素,构建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贵族身份为依据的二元对立的“爵-秩”多轨墓葬等级制度。

一、官、爵相异而立

自早期国家诞生以来,爵制与官制一直是中国古代政治史上相当重要的两种制度,是维持国家权力运作的重要基石,统治者通过这两套序列系统明确等级身份、保障社会治理。两者发源不同,秦一统前官爵合一,政治身份的获得即代表了行政权力的赋予;两汉时期,官、爵已形成分化的态势,分别拥有相对完整的运行体系,在涉及安排人员秩序的环节上相互独立分离,却又在某些领域产生对应或统一的联系。

爵位作为一种古老的身份标识,起始自上古黄唐,至战国商鞅变法创立军爵制,一改周代“以人为中心”的等级贵族制,秦昭王时期逐渐发展成为体系完备、等级分明的二十等爵制,正式成为两汉爵制的前身。居延汉简记 “名---里”是汉代官方文档记录个人身份的四个重要指标,其中,爵位就是体现个人社会身份的重要标尺。爵位的授予方式与承袭规则保证了其在等级秩序中能够体现出长久的稳定性,使贵族的特权合法化、独立化;即使嗣位者较始封或前袭者在爵级或权力上有所下降,但从整体而言,仍隶属该社会层级,享有相关的礼制待遇,区别于他者。

反之,官制更多地覆盖于社会行政管理的维度,两汉官员以禄秩为衡量官职等级的标准,即以设俸禄数额多少比官位高低,习惯将“若干石”称为某一官职具体的等级阶序。秩石等次在两汉时期间有浮动,西汉基本保持在20个左右的秩别,东汉自大将军、三公至佐史共17个阶次。相比于爵位对个体社会身份的示意,官制更倾向于对权力的分配与职责的认定,是某一等级的职官被允许的权责。

在两汉时期对社会人群的次序分列基本依赖于爵制与官制同步运作的一套等级体系,两者之间存在一种较为特殊的状态,即“爵-秩体制”。墓葬作为等级人群身后社会地位的象征,应当被纳入官、爵持有者所享受的礼遇一栏进行考量。

二、帝陵、诸侯王墓与列侯墓

在两汉社会的政治层级中,帝王、诸侯及列侯多是游离在等级体系之外的“角色”,列侯虽被列为二十等爵的最高品级,但由于其可食封邑,在政治、经济和法律上独享特权,与下十九级不可比,本身属“贵族爵”和“封爵”的范畴,所涉及人群远比“吏爵”“民爵”少,是王朝上层统治集团,他们的政治意向反映在国家的政策法规中,势力的消长与皇权的盛衰和帝国的国运息息相关,当并入帝王、诸侯一列。墓葬作为这一群体死后的身份象征,兼具等级意义与个人意志,在受制于中央的同时,又体现出差异化选择的可能;同时,等级因素的标志也下沉至“爵-秩”体制之内,成为相对规整的等级序列,甚至对后世墓葬等级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帝陵

目前,有关两汉时期帝陵的考古工作,多只对周围外藏坑及陪葬墓进行了部分调查或发掘,学者基本认定其规格形制及随葬器物与诸侯王墓相似,但建制更高。因未见具体的发掘材料,在此暂不进行讨论。

(二)诸侯王墓

两汉时期诸侯王墓在墓葬形制的选择上,并不受等级约束,或是中央并未给出一套确定的官方葬制。分封至各地的诸侯王,一般以地方传统或个人喜恶为标准,模仿帝陵建制修葺墓葬,整体呈现出以地域分野为界限的差异化特征,并融合时代风格有所发展。

西汉时期,以楚王与梁王世系为代表的江苏徐州及河南永城两地,基本使用崖洞墓形式;其他诸侯王墓多用土圹木椁墓,按礼构筑“黄肠题凑”。每代诸侯王墓的具体规格与复杂程度相差无几,多受时任诸侯王的授意,无特殊的等级序列定制。墓道数量12条,墓室内设回廊、耳室或藏室等,封门用石、木居多,封土、陪葬坑等墓外设施也多仿照帝陵而设,但无确数。东汉诸侯王墓进入砖室墓的阶段,以单墓道为主,墓室设置不受数量、甚至面积的限制。墓外陪葬坑几乎不再单独营建,相关随葬用品移入主体墓室。

各路诸侯王在棺椁葬具的使用上也颇显混乱。西汉木椁墓系统下,从“一椁一棺”到“二椁三棺”均可见,后者多见于始封王者。除常见的彩绘髹漆木棺外,各类特殊棺椁,如镶玉、嵌饰漆棺和玉棺等也被纳入诸侯王的选用范围。

日常器用、模型明器和装饰品等随葬器物无法建立起对应的具体等级序列,史料中也未见官方对诸侯王墓的随葬品种类及数量做出明确规定,或应更多取决于各地丧葬传统及综合国力。

在两汉诸侯王墓系统中具有鲜明等级象征意涵的墓葬设施或随葬用品主要包括有印绶、玉衣(尸陈)、人俑及车马器等几大类。印绶与玉衣为丧葬仪制中的特赠之物,人俑、车马器当属仪仗一类,是凶礼仪式中的重要环节。

西汉时期未就以上几类等级因素达成制度性的共识。首先,印绶在墓葬中的出土数量极少,除部分私印外几乎不见。由于官印需在代际间传袭使用,故随墓主下葬的印玺只可能包括从属个人第六期以“考古新发现”为主题集中刊发了一批国内最新考古发掘成果。的私章和得到授意特殊制造的明器官印。与东汉明确死后令赠印绶的官方行为相较,西汉上层群体内并无此类规定,多以私刻玉印入葬。广州西汉南越王墓出土的龙纽金印“文帝行玺”及螭虎纽玉印“帝印”显属例外,2枚官印均为文王赵昧僭制伪造之物,特使随葬之用。其次,玉衣使用至西汉中、晚期开始成为诸侯王墓中常见的尸陈,早期主要见于楚王与梁王世系,一般以金缕玉衣搭配玉九窍塞、玉枕等。

人俑与车马器多置于墓外的陪葬坑或墓室之内,分区摆放。俑群种类包括武士、侍吏及乐舞等仪仗与家居类人俑,材质以陶、木为主,意在模仿生前王国内的日常生活。车马器分实用器与明器两种,实用车马多出土于墓外陪葬坑或墓道之内,明器车马置于墓室中的情形较多,约相当于原大的1/21/3。对比实用车马器,明器使用的限制较少,范围更加广泛,在数量和规制上远超前者。单座墓葬出土明器车马组合的数量均在20辆以上,与骑、射俑共置一处。

从保存较好的墓葬看,车舆排列明显经过精心设计,意在重现生前车驾队列情形。江苏盱眙大云山一号墓(第一代江都易王刘非)陪葬坑K2椁室内东西向置车马5辆,其中,1辆采用错金银工艺。河北满城一号墓(第一代中山靖王刘胜)出土车马6辆,其中,甬道2辆、耳室4辆,共配置16匹驾马,随葬犬11只、鹿1只,属王侯公卿出行的基本配置。从墓口向里依次为16号车舆,首、末两驾为一、三乘,其余均为二或四乘马车;车器配件多铜质鎏金,马器以银饰为主。北京大葆台一号墓(第一代广阳顷王刘建)墓道内南北向排列三驾双轮单辕的实用木质彩绘漆轮车和殉马13匹:车周身涂黑漆,车轮加红漆绘彩,轮牙两侧一半和容辐一面涂红漆,整体黑红各半;车毂彩绘锯齿纹,栏板绘饰卷云纹;设置伞、盖等。这与赐授皇子、公侯的“安车”几无二致(图一;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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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圭”也是诸侯王凶祀祭礼中的代表物之一,使用较为普遍。先秦以来,传统的各类礼乐用器,包括青铜制品及仿铜陶制品等在内的丧葬等级要素逐渐消弭,少见成体系化的完整性出现,以具体数量代表不同等级群体的做法不再明显,下沉为墓葬系统中的必备元素,失去等级指向的直接意义。

东汉诸侯王在等级葬制的经营上,大致继承了西汉时期的主体方向,仍见印绶、玉衣及用棺制度等,体现出制度的森严性与不可违逆性。江苏邗江甘泉二号墓(第一代广陵思王刘荆及王后)出土方形龟纽金印1枚,阴刻篆文“广陵王玺”,符合诸侯王用印的规定。河北定县43号墓(第六代中山穆王刘畅及王后)墓内使用彩绘漆棺,上存部分朱绘纹饰,镶嵌大理石片等,与“樟棺、洞朱、云气画”的表述相应。

玉衣遵循诸侯王银缕玉衣、王后铜缕玉衣的原则,加之玉石九窍塞、枕;部分墓葬还使用玉石眼盖等。河北定县北庄汉墓(第三代中山简王刘焉及王后)出土鎏金铜缕玉衣1套,兼以玉九窍塞、眼盖等;另见石衣、九窍塞及眼盖1套,较前制稍有不同,似在有意模仿帝室所用的金缕玉衣。刘焉先后受郭、窦太后宠睐,曾因故独留京师,死后又大修冢茔,耗资数万,非其他诸侯王所能及,因此,在玉衣的建制上有所逾越也无可厚非。

人俑与车马器仍然作为等级序列的标志继续使用,区别在于不再设墓外陪葬坑单独入葬,多直接置于墓道及墓室内部,规模、数量较西汉时期有所收缩。

(三)列侯墓

两汉列侯在社会身份层面向诸侯王倾斜,主动或被迫地选取了同样的墓葬等级因素标示对自我的身份认可。两汉列侯墓多出土各列侯自行使用的私印,以玉石印为主,纽形除常见的龟纽外,还采用覆斗形等几何饰样,动物形基本不见。

两汉列侯的官印使用,受汉令“列侯黄金印,龟纽,文曰印”所限,形制规格、印文书写等均须统一。江苏徐州西汉宛朐侯刘埶墓XBM3出土龟纽金印1枚,方形、穿孔,篆书白文“宛朐侯埶”,当为官印。宛朐侯一支未有世系,刘埶死时年龄在30岁左右,可能因参与七国之乱而亡,侯印得以一同入葬。江西莲花罗汉山西汉安成侯墓(第一代安成思侯刘仓)墓室见龟纽金印1枚,阴文篆刻“安成侯印”,尺寸较实用官印略小,仅1/2左右,推测为模造明器官印。

湖南永州鹞子二号墓(M2)(第三代泉陵侯刘庆夫人)墓室西端盗洞的扰乱层内见金龟1件,体形小、龟背光滑,当为列侯金印上端龟纽。与M2连冢并穴的M1墓主即为泉陵侯刘庆,于宣帝黄龙元年(公元前49年)嗣爵,在位及薨年时限未记,子骨新莽后废,死时已至西汉末年政治混乱的时期,或直接以官印随葬。河南西华前石羊村新莽墓也出龟纽金印1枚,形制较前相似,印面篆刻阴文“富寿侯印”,应是西汉晚期之物。

对于玉衣制度,学界普遍的看法是,西汉时期玉衣的使用暂未形成成熟的等级序列,早期对玉衣有一定的等级限制,中后期随着玉衣使用增多,相关制度发展得更为严格。仅从列侯墓材料看,玉衣在西汉时期是特殊赠与的一种凶礼之物,不被允许在同一等级人群中普遍使用,拥有者身负重职、手握实权,非“闲散”仅凭“袭爵”之人;即使是上赐,也未达“金缕”,最高只见“银缕”。

陕西咸阳杨家湾M5(第一代条侯周亚夫)出土银缕玉衣1套。周亚夫列文丞相、武太尉之位,又封侯,以平七国之乱有功,虽终于穷困,但得赐玉衣当不为过。陕西西安凤栖原M8M25(第一代富平敬侯张安世及夫人)各出土玉衣1套。张安世在昭帝时任右将军、光禄勋,加封富平侯,宣帝时拜大司马、车骑将军,领尚书事。薨后“赠印绶,送以轻车介士”,可能与夫人得赠玉衣入葬。四川绵阳双包山M2与河北邯郸五里郎汉墓(第二代象氏侯刘安意)也随葬有银、铜缕玉衣。部分列侯墓中还使用特定的玉制或漆木尸陈,墓主多有特殊“迁、免经历”,如山东临沂西汉刘疵墓、江西南昌西汉海昏侯墓M1(第一代海昏侯刘贺)及山东五莲张家仲崮M4(第四代东昌侯刘祖,后被免)等。

东汉时期,列侯一级使用铜缕玉衣的葬制得以确定,并加之玉九窍塞、眼罩等予以配合;特殊者突破限制,采用铜缕、银缕混制的做法。河南洛阳杨文铁路编组站C10M575及安徽亳县董园村一号墓均见类似情况,时代可至东汉晚期,不排除因政治危机、社会混乱而导致的制度崩溃。

人俑与车马器的随葬组合至晚在西汉早、中期的列侯墓中被固定下来,人俑的使用制度比车马器成熟更早。早期湖南长沙、沅陵地区的列侯墓中几乎不见车马器的身影,原因有二:一是车马器随葬组合或被安排在了墓外的陪葬坑系统中,在主体墓室中未体现;二是该地区并无将实物车马器作为身份标识的丧葬传统。

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墓“遣策”记述随葬物品包括男、女明童,车马等,共计“车十乘(安车一、大车二、温车二、辌车二、轺车二、辎车一);马五十匹、附马二匹、骑九十八匹、辎车一、牛一、牛车十、竖十一人”。该墓未遭盗扰,但未见车马器随葬。墓室内出土帛画《车马仪仗图》1幅(图三),张挂于棺室西壁,画面整体呈横式构图,依顺时针旋转分为四个部分。右上方车骑共排五列,每列十余乘,方形车舆,均独辕、两轮,内坐一人,衣着用朱、黄、青、白、黑色交错变化。据文献所载当为“五时车”阵,车上人物衣着颜色变化象征五时安车共列之景,并驾四马符合列侯爵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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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对墓主为轪侯利仓子豨,还是豨之兄弟存在争议。帛画所绘的车马仪仗明显为列侯一级所专用,使用帛画形式表现车马出行的做法,是这一地区特殊的葬制,用以代替实物车马、起到标明身份的作用,还是由于墓主身份不至或未嗣列侯而采取的妥协让步,暂无定论。但该做法并非孤例,河北安平东汉壁画墓(宦者侯赵忠,封列侯)内也见清晰的车马出行图像(图四)。如若这一地区确未设墓外陪葬坑另藏实物车马器,那么,前者的推测可能性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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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时期仍见有列侯在墓外单独设立陪葬坑安置人俑、车马器的情况,尤其是京畿地区位担实职的武将,如第一代绛武侯周勃等,这一人群的明俑、车马器随葬组合绝非仅仅是出行仪仗的建制,还有意在模仿麾下军阵的编制体系。至东汉时期少见陪葬坑,出土车马实用器与明器数量此消彼长,这与东汉时期上层对低等级侯爵的滥授、致使列侯等级群体权力缩减的政治生态有密切关系。

礼、乐器在列侯墓中出现的比例较高:礼器基本已不能反映清晰的等级序列;乐器明显继承周礼而来,仍被作为该群体的等级要素进行统一配置。西汉时期,成套排列的情况较多,湖南长沙马王堆一、三号墓(M1第一代轪侯利仓夫人、M3)、湖南沅陵虎溪山一号墓(第一代沅陵顷侯吴阳)、江苏徐州西汉宛朐侯刘埶墓及四川绵阳双包山一、二号墓等列侯墓均出土成套组合的乐器。东汉的列侯墓葬多遭盗扰,破坏严重,遗物残存不多,零星见成套的伎乐人俑,如河南洛阳主干线商业局M4904

三、“官”“吏”及“民”

汉初由乱世转为治世,激励士气的军功爵转变为帝国管理官僚和吏民的赐爵制,二十等爵系统逐步与发展中的帝国主要行政管理方式禄秩序列相糅合形成“爵秩之位”,成为了安排、调配包括“官”“吏”“民”在内的社会其他“被统治”群体的依据与原则。他们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贵族圈层而存在,在墓葬等级制度的建构上亦呈现出差异化的特征,既借鉴了类似的等级因素用以表达身份,又无法避免地受到时代背景及地方传统的影响。西汉时期,似乎拼合了一组相对完整的、具有制度化倾向的墓葬等级序列,与上层群体过渡相接(表一)。东汉以降,因物质材料的缺失,使得该等级序列无法再次体现在墓葬之内,呈现逐渐消解、隐匿不见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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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时期,非贵族爵群体墓葬分布地域范围较广,墓葬形制以竖穴土坑或石坑的木椁墓为主,不带墓道或带斜坡单墓道。墓葬规模差异不明显,受到祔葬、多人葬等特殊情况的影响,无法体现等级层面规整的“等差”序列。在棺椁形制上,基本为一椁一棺,亦有使用重椁单棺、单椁重棺等三重棺椁者,墓主身份多在五大夫爵一级上下或吏秩千石至六百石间,包括湖北江陵凤凰山M168(五大夫遂少言)、湖南常德南坪西汉长沙国郎中令廖福土墩墓D3M27等。

关内侯与其下若干爵级,禄秩在二千石以上者,使用龟纽银印,仿制了一种类似于玉衣却又不是玉衣的尸陈,种类多样,样式不一。江苏连云港海州西汉侍其繇墓使用玉制盾牌形内眼盖、鼻塞及耳塞作为玉衣的替代,江苏扬州“妾莫书”西汉木椁墓则创新性地以铜丝配合饰纹、贴金的琉璃制衣。

禄秩在千石至六百石以上一级下界约略与五大夫爵同,以上使用龟纽铜印,以漆木面罩代替玉衣尸陈,给玉制或琉璃口琀、鼻塞、肛塞等。安徽天长三角圩M1,墓主广陵宦谒桓平,禄秩或比千石至六百石,爵享不清,随葬嵌玉木制头罩,可能还同时使用玉制口琀、鼻塞及耳塞等。江苏扬州小杨庄M28亦然。山东青岛土山屯墓群M147,据出土龟纽铜印可知该墓属堂邑令刘赐,禄秩千石至六百石,相关尸陈组合较完整:头部罩有嵌琉璃片的木质温明,温明内南侧有一嵌琉璃片包金虎头木枕;另见琉璃眼罩、口琀、鼻塞、肛塞等窍塞共计8件;身下着毛毡席、琉璃席等(图五)。其本人所任实职并不高,但或因是刘氏一族而特赐爵位,另加封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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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夫爵在墓葬材料中出现的概率极高,在墓志并未盛行的西汉社会,时人习惯,甚至特意地将“五大夫”这一身份爵级表现在墓葬中,足见该级别的特殊之处,具有分级断层的指示意义。

从各项社会权益看,最迟到文帝时,九级五大夫已作为高、低爵分界线存在,稳定地成为高爵起点。五大夫爵及以上,被允许使用人俑与车马器明器随葬,如湖北荆州谢家桥一号墓、湖北江陵凤凰山M168等。湖北江陵高台M18及毛家园M1记墓主身份为“关内侯寡”,荆州凤凰地遗址M24墓主书“大庶长寡”,皆是“袭”或继承其亡夫爵位的有爵者,从其墓葬规格、随葬品情况看,应比之原级稍低,亦可使用人俑及车马明器随葬。这一规定并不对爵位的授予方式产生限制,以湖北江陵凤凰山M10为例,墓中简文明确记载,墓主五大夫张偃(伯)是通过购赎获得爵位,却仍然可使用人俑、车马明器等。

与五大夫爵获得者的墓葬表现出相似特征的是秩级在千石至六百石左右的官、吏,西汉早期或更倾向于千石,中晚期后,爵级的等级意义逐渐下降,与六百石相对应。湖北江陵凤凰山M9,以木制人俑及车马模型随葬;墓内另出土多片木车明器零件,内容系“下白上”之文书,文字互相印证补充可知是安陆守丞绾于“十六年某月戊申朔壬戌”写给上司的公文。简报推测,墓主可能为安陆守丞绾或其家属,黄盛璋认为,应是南郡太守或仅次于太守的高级官吏,即安陆守丞绾所上书之人,才可用木牍锯为车器零件。结合墓葬规制及文书内容,该墓所属个体应对比安陆守丞较高,而不至郡守一级(秩二千石),或为安陆县令等职,秩在千石到六百石之间。江苏徐州狮子山楚王陵某食官监陪葬墓(秩千石至六百石)即出土彩绘陶俑25件。

秩在六百石以上的官、吏被允许使用人俑、车马明器下葬,这与五大夫爵在序列阶次中基本持平,符合《汉书》中政令所规定的爵、秩对应关系,受到汉例六百石以上才可乘车,需在车身进行特殊标示以表明身份舆服制度的影响。

禄秩在六百石以下者无尸陈,不见人俑、车马明器,仅随葬常见陶、铜器组合,与无官、爵者无明显差异。见湖北随州孔家坡墓地M8、湖南常德樟树山M30、湖南长沙西郊桐梓坡长·王M3及山西朔县秦汉墓等。

除此之外,西汉初年、属南越王割据时期的广西贵县罗泊湾一、二号墓需要单独列出论述。一号墓出土桥纽覆斗状玉印1枚;二号墓见篆刻“夫人”二字的玉印1枚,形制同前。两汉时期,帝之妾可称夫人;诸侯王国制同京师,可称夫人;列侯妻有夫人之称。两座墓相隔不远,又同属一期,在墓葬规格形制、出土随葬品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可能为一组赐封至此地的列侯及其夫人墓葬。

新莽一朝延续不长,发现的墓葬材料极少,尤其是身份信息清楚的墓葬几乎不见,故将其归入东汉时期讨论。陕西西安张家堡新莽墓M115盗扰、破坏严重,从出土铜器残件中见盖弓帽等车马器构件,推测原有车马实用器组合,墓主位贵族爵以上。墓中排列5件大铜鼎和4件大釉陶鼎的“九鼎”组合(图六)。铜鼎形制纹饰完全相同,应为一套礼器列鼎,形制属西汉晚期,所饰窃曲纹仿自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釉陶鼎是在有意模仿,试图与前者构成统一的组合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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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末王莽代而建新,改二十等爵为“公侯伯子男”的五等爵制,推行丧葬礼制改革。为抑制西汉宗室,采取降爵的措施。“列鼎而食”的做法在西汉时期的墓葬等级制度中不被使用,却受到王莽推崇周礼欲以托古改制的影响“卷土而起”。M115墓内九鼎明显分两组,铜鼎五件是符合墓主社会身份的礼器之用,釉陶鼎四件则是仿照其添附之物,即墓主或原为王子侯者,至新莽被迫降爵,只能使用“礼祭,卿大夫五”的鼎数,后突破礼制以釉陶鼎增补。

东汉相关的墓葬资料多因盗扰、破坏等原因无法全面保存。墓主身份群体的横向跨度虽有扩大,但缺乏一定集中度,不具备制度建构的可能性,仅能就部分墓葬进行个案探究,从中仍可窥见西汉墓葬等级制度的遗风。

单就车马、人俑随葬组合而言,秩比六百石以上的官吏仍被允许在墓中使用车马器随葬,或在壁画及画像石中以图像形式表达。陕西华阴东汉司徒刘崎墓M1的墓主刘崎官至司徒,前后历任六年,吏秩万石,但无爵无封,后受周举之言免。墓内见大量鎏金铜质车马器残件。出土龟纽鎏金铜印1枚,阴刻篆书“司徒之印章”;狮纽鎏金铜印1枚,上阴刻篆书“刘崎之印”;分别为官、私用印。贵州兴仁交乐乡M14,墓主为巴郡守丞,吏秩六百石上下,墓内也随葬铜车马器及铜俑等。

这一界线发展至东汉晚期已非如此严格,以广西贵港马鞍岭梁君垌M14为例,咸骧丞禄秩在四百至二百石之间,墓内见明器陶船及牛车各1件,陶船上设男立俑4件,女立俑2件,应为车马出行的替代。

四、“所愿封侯”的政治取向及社会风尚

综合来看,两汉墓葬等级制度形成了以帝、王、侯为代表的贵族阶层和以官、吏、民为代表的官民阶层两大体系。前者在墓葬的经营中表现出极大的自营性和相对清晰的等级运作,后者则在继承了部分上层团体的做法后却不见清晰的序列性,东汉时期尤其如此。

西汉时期,基本形成了以二十等爵制为中心、可由禄秩比附的“爵-秩”多轨墓葬等级制度,主要通过印绶、玉衣尸陈、人俑与车马器等四大等级元素来依次构筑墓葬等级序列。总体上将墓葬等级序列划分为两大人群阵营,将贵族爵拥有者,即帝、王、侯一级的贵族群体从社会主体圈层中剔除出来。该群体在国家体制架构中属于上层统治集团,心安理得、“君权神授”般地获得各种社会资源,也在墓葬的营建上表现出足够的特权。非贵族爵的占有者一方面需要遵循等级制度的相关规定选择符合自我身份的葬制,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受到地方传统的影响和经济财力的制约。

东汉以降,前述墓葬等级制度进一步发展、分化,呈现出两大基本表征:其一,在于贵族群体的墓葬经营更受官方等级政令的管控,表现出相对严格的等级因素运作;其二,则是非贵族的官、民群体在墓葬等级序列上不见原有的秩序,显示出一定的混乱性与复杂性。但不可否认的是,两汉墓葬等级制度所体现出的贵族与官、民(非贵族)两大群体“二元对立”的根本特征,仍然是一以贯之的。

这种以“二元对立”为根本特质,呈现出上层贵族与下层官民两级差异化发展趋势的墓葬等级制度,在丧葬层面体现出了帝国体制内贵族与非贵族之间界线的不可逾越性,致使我们又不得不谈及在汉代曾盛极一时的社会风尚——“所愿封侯”。汉代画像石中也出现了大量“射雀射猴”的图像母题,或配合车、马共同构成画面,可见,时人立功封爵封侯、跻身贵族上层的奋斗目标。似乎这种终身荣誉的位置对人们有着无尽的诱惑,一旦得授,便可一举享有全方位的特权与礼遇,亦包括身后凶礼。而不用像大部分未封侯者要把官位、禄秩视为荣辱生计之所系,以兢兢业业地效力君国来保住官秩。

经历了新莽篡权后的东汉,废除一系列“托古改制”的旧令,重封汉室功臣,恢复西汉之礼。东汉时期上层贵族集团内的墓葬等级制度相较于前,无疑是更加清晰且明确化的。但处于非贵族范畴的官、民群体,在二十等爵制逐渐趋向崩溃的历史情境下,爵位对于官吏而言意义已大为下降,秩石序列成为官吏身份参照的标准。附丽于职位的禄秩及特权又极具不稳定性,这便从某种程度上或造成了非贵族群体之内墓葬等级制度的失序性。

本文作者:李嘉妍,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

原文刊于《北方文物》202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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