鸱吻(鸱尾)是古代建筑屋顶正脊两端使用的兼具构造性与装饰性的构件,如果屋顶为庑殿或歇山做法,其正处在正脊与垂脊的交接位置。在有关建筑脊饰的研究中,鸱吻(鸱尾)一直是热点。以往关于中国所见鸱吻(鸱尾)已有较多研究,笔者也曾就鸱尾的起源及北朝至隋唐时期鸱尾(鸱吻)的发展演变进行过专文探讨,并指出鸱尾的起源除对建筑脊部工程节点的着意处理和建筑外观装饰的考虑之外,还明显具有标识建筑等级的重要作用,即鸱尾的出现或即源于两晋南北朝时期以来宫殿、太庙、衙署和高级第宅的等级性因素。而对于唐宋以降鸱吻(鸱尾)等脊饰所具有的等级因素,颇感仍有进一步分析的必要,下文拟结合文献、考古和图像资料再作研讨。
一
如前文所述,与两晋南北朝时期一脉相承,鸱吻(鸱尾)等脊饰在唐代仍然具有对建筑等级重要的塑造与标识意义。《唐六典》载:“凡宫室之制,自天子至于士庶,各有等差(原注:天子之宫殿皆施重栱、藻井)。”明确说明唐代建筑制度根据社会身份有所区别,一般学界也将“宫殿皆四阿,施鸱尾”视作唐令。可以看出,屋面形式和脊饰,应该都是“宫室之制”“各有等差”的体现方面。又《唐会要》卷三一《舆服上》载:“准《营缮令》:王公已下,舍屋不得施重栱、藻井。……非常参官,不得造轴心舍,及施悬鱼、对凤、瓦兽、通栿乳梁装饰。”这进一步说明,不仅鸱尾的使用有一定的制度要求,包括“对凤、瓦兽”一类建筑上的装饰的使用,也都受到制度的约束,在最高等级的建筑上可以使用庑殿顶和鸱尾,一部分高等级官员宅邸等建筑才可以按照规定使用其他对应的脊饰。
五代时期诸侯割据,政权转易频繁,在此过程中难免涉及不少宫殿建筑的改造。如《册府元龟》卷十四记:“后唐庄宗同光元年(923)四月即位于魏州,是月升魏州为东京。……十二月壬申,勅:‘汴州伪庭所立殿宇诸门并去牌额,复本名。其宣武军额置于咸安门,所在宫苑即充行宫,应有不合安鸱吻处,并可去之。’”于是将原本汴州宫苑按照制度规定不能使用鸱吻的建筑全部拆去鸱吻,可以想见其他带有皇家性质的建筑也难以幸免。《旧五代史》记天成四年(929)六月:“诏邺都仍旧为魏府。……应魏府、汴州、益州宫殿悉去鸱尾,赐节度使为衙署。”随着形势变化,又兴起一轮拆鸱尾工程,原宫殿建筑改充为衙署。这两条文献鲜明反映了在唐宋之际人们的观念中,以鸱尾为代表的建筑脊饰,不仅是建筑构造的节点或者建筑艺术的装饰,更是具有政权正统性、表示建筑等级的标志。
与此类似的还有《十国春秋》卷十五记南唐宫殿:“(李昪)性节俭,常蹑蒲履,用铁盆盎,暑月寝殿施青葛帷,左右宫婢裁老丑数人,服饰朴陋。建国始即金陵治所为宫,惟加鸱尾、设阑槛而已,终不改作。”这段对宫殿的记述意在说明李昪节俭,不大兴土木,仅以衙署作为宫殿,但强调加鸱尾、设阑槛,说明鸱尾和阑槛具有标志性意义。同书卷十七又记建隆四年(963)十二月,“国主(李煜)表宋乞罢诏书不名之礼,不从。初,金陵殿阙皆用鸱吻,自乾德后宋使至则去之,使还复设”。“开宝五年(972)春二月,下令贬损仪制……始去殿阙鸱吻不复设。”这几则文献所记,有些为彰显宫殿等级加上鸱尾,有些则为贬损宫殿仪制拆去鸱尾,甚至在南唐后期一度在北宋使臣来时将宫殿鸱吻拆去以表谦卑,但使臣去后又重新加上,适足以说明鸱尾对于宫殿建筑的重要标示作用。
这一情况为宋代所继承。北宋《天圣令·营缮令》记:“太庙及宫殿皆四阿,施鸱尾,社门、观、寺、神祠亦如之。其宫内及京城诸门、外州正牙门等,并施鸱尾。自外不合。”反映出与前述类似的情况,即庑殿(四阿)顶和鸱尾只能用于少数高等级建筑,特别是宫殿、宗教建筑、祭祀建筑和礼制性建筑、城门等,无疑具有非常清晰的区别建筑等级的作用。
进一步的,南宋的宫殿建筑也根据实际需要适当予以区别,例如周必大《思陵录》卷下记载南宋前期营建太后宫殿:“修盖慈福宫殿堂门廊等屋宇,大小计二百七十四间。内殿门三间……头顶真色装造,筒瓦结瓦,安立鸱吻……正殿五间、朵殿二间,各深五丈。……头顶筒瓦结瓦,安立鸱吻。……并寝殿五间、挟屋二间、瓦凉棚五间……头顶筒瓦结瓦。……后殿五间、挟屋二间……头顶板瓦结瓦,方砖地面……后楼子五间……头顶板瓦结瓦,方砖地面。”这则文献特别记述了内殿门及正殿、朵殿使用了筒瓦屋面和鸱吻,寝殿使用筒瓦屋面,而后殿、后楼子则仅使用了板瓦屋面,未使用鸱吻,可以想见应该是因为建筑位置与其重要性的差别,故在建筑形式上有所选择,加以区别。宋金时期宫殿、衙署中以工字殿为核心,是最重要的建筑组群,其中工字殿正殿更为重要,寝殿次之。因此在慈福宫建筑群中〔图一〕,内殿门和正殿都使用了鸱吻并用筒瓦屋面,而寝殿使用了筒瓦、但未记鸱吻,推测正脊两端当使用了兽头,而更为次要的后殿、后楼子这一组建筑只使用了板瓦屋面。这体现出当时在宫殿营建中,针对不同位置的建筑在屋面设计上有所区别。

图一 傅熹年绘慈福宫平面复原图
二
除前引《天圣令》所记建筑以外,唐宋时期帝陵陵园建筑也使用鸱吻,这在唐宋时期帝陵考古工作中已多次发现。如唐睿宗桥陵南门西阙遗址出土了2件鸱尾,唐玄宗泰陵东南角阙遗址出土1件鸱吻〔图二〕,武则天之母杨氏顺陵遗址也出土了鸱尾残件等。在北宋皇陵,如宋真宗永定陵上宫发掘出土了鸱吻残件,宋神宗向皇后陵园南神门亦采集到鸱吻残件。此外,在辽代乾陵、庆陵,金代帝陵,西夏三号陵、六号陵的考古工作中也曾出土鸱吻。

图二 唐玄宗泰陵遗址出土鸱吻
这一时期的文献记载同样反映了帝陵建筑中使用鸱尾的情况。如《旧唐书》卷三七《五行志》记:“(元和)八年(813)三月丙子,大风拔崇陵上宫衙殿西鸱尾,并上宫西神门六戟竿折,行墙四十间檐坏。”《宋会要辑稿》记仁宗张皇后陵园营建:“景祐元年(1034)正月九日,司天监言:‘准诏,太常礼院定到陵台制度,修展墙围,移正门户,石作墙外据地步置棘围,献堂安鸱尾,别无妨碍。兴修年月至乙亥年二月八日利便。’从之。”周必大《思陵录》所记南宋思陵使用鸱吻的情况,也已为学术界所熟知〔图三〕。

图三 南宋永思陵上宫龟头殿复原立面图
与此相应,沿袭自北朝以来在墓道或过洞北壁绘制门楼图的传统,隋唐、五代高等级墓葬也常刻画出影作或仿木构墓门,其中也有不少使用了鸱吻形象。例如税村隋墓〔图四〕、唐李寿墓、长乐公主墓、懿德太子墓、韦泂墓、李道坚墓、李宪墓等,其墓道或过洞之上的门楼(阙楼)图都绘有鸱尾形象。四川成都北郊发现的五代十国时期后蜀孟知祥墓墓门也使用鸱吻〔图五〕。

图四 陕西潼关税村隋墓墓道北壁门楼图局部

图五 成都后蜀孟知祥墓墓门鸱吻形象 田有前摄
三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宋代有关建筑脊饰的规定颇为细致,《宋史·舆服志》记:“凡公宇,栋施瓦兽,门设梐枑。诸州正牙门及城门,并施鸱尾,不得施拒鹊。”与前引《天圣令·营缮令》结合起来,可以看出这一时期进一步连鸱尾上使用拒鹊的建筑范围都予以划定,都城以外可以使用鸱尾的城门,是不能使用拒鹊的,足见规定的细致程度。已有学者指出,从这条记载还可以看出当时规定中“公宇”一类建筑屋顶可以施用瓦兽,但不得用鸱吻。这样的形象也多见于宋元时期的绘画中〔图六、图七〕。

图六 南宋马远 《华灯侍宴图》 轴 (局部)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图七 传南宋李嵩 《水殿招凉图》 页 (局部) 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这点从宋代其他文献记载中也可寻得线索。叶梦得《石林燕语》卷七记:“京师省、寺皆南向,惟御史台北向,盖以唐以来如此。说者以为隋建御史台,取其与尚书省便道相近,故唐因之;或云御史弹治不法,北向取肃杀之义,莫知孰是。然今台门上独设鸱吻,非他局所有也。”按此条所记,北宋东京诸官署只有御史台使用鸱吻,当时人视之为特例予以记载。
《宋会要辑稿》记:“(政和六年五月,1116)二十一日,诏:‘访闻成都府大慈寺门楼斜廊安设鸱尾,沿袭五季专恣之弊,僭侈无度。其帅府、监司七夕率皆登临宴饮,无复忌惮,吏民聚观,不可以训。今后七夕排当登寺门事可罢。如更有以此亏违典礼者,仰帅臣禁止施行。’”从这条文献可以看出,成都大慈寺内门楼的斜廊上安设了鸱吻,在北宋末已经被视为“专恣之弊,僭侈无度”,但更核心的是地方官员登临宴饮,难免给人以各种联想,于是这样的行为被禁止。
《萍州可谈》卷二记:“宫殿置鸱吻,臣庶不敢用,故作兽头代之,或云以禳火灾。今光州界人家屋皆兽头,黄州界惟官舍神庙用之,私居不用,云恐招回禄之祸。相去百里,风俗便不同。”如果结合这条文献和前述两条可见,北宋对于建筑施用鸱吻限制比较严格,只有极少数高等级建筑可以使用。但相对而言,对于兽头的限制则较为宽松。
宋人也以此来调侃,《东轩笔录》卷七记:“熙宁八年(1075),吕惠卿为参知政事,权倾天下。时元参政绛为翰林学士、判群牧,常问三命僧化成曰:‘吕参政早晩为相?’化成曰:‘吕给事为参政,譬如草屋上置鸱吻耳。’元曰:‘然则其不安乎?’成曰:‘其黜免可立而待也。’”
除了文献记载,在辽代帝陵和高等级墓葬的墓门中还可以看到鸱吻、兽头使用有所区别的实例。内蒙古巴林右旗辽庆陵东陵地宫门楼以砖雕仿木结构,顶部的屋面也以砖瓦做出,屋面以上的正脊、鸱吻则在墓门上方的墙壁上绘出。这一鸱吻虽为影作,但可以看出是作为门楼的一部分使用〔图八〕。下葬于寿昌二年(1096)的辽宁北镇耶律弘礼墓墓门仿木构砖雕,模仿的是一处歇山顶建筑〔图九〕,耶律弘礼墓共出土兽头六件,简报中“根据使用位置和功能的不同”将其分别称为望兽、垂兽、戗兽,可知每种各2件,简报称发掘时1件戗兽尚在原位,因知其位置报道是准确可信的。由此可知在耶律弘礼墓门正脊两端未使用鸱吻,而是代以兽头。和耶律弘礼墓类似的还有同为辽代晚期的关山辽墓M6,该墓墓门亦为砖雕仿木结构,其摹仿的应是一庑殿顶建筑,但正脊、垂脊两端均施兽头,未用鸱吻〔图十〕。从这三墓反映的情况来看,辽代中后期辽墓墓门正脊两端所用脊饰正与宋代文献所记情形类似,在帝陵级别的墓门上使用了鸱吻,而在其他高等级墓葬中则仅使用了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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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八 辽庆陵东陵地宫门楼顶部所绘鸱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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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九 辽宁北镇辽耶律弘礼墓墓门

图十 关山辽墓M6墓门
四
唐宋时期,对建筑营造违反规定的做法,还有一定的惩治措施,例如《唐律疏议》记:
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皆令改去之(原注:坟则不改)。
[疏]议曰:营造舍宅者,依营缮令:“王公已下,凡有舍屋,不得施重拱、藻井。”……此等之类具在令文,若有违者各杖一百。虽会赦,皆令除去,唯坟不改。称“之属”者,碑、碣等是。若有犯者,并同此坐。
《宋刑统》的规定与此类似:
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皆令改去之(原注:坟则不改)。其物可卖者听卖。若经赦后百日不改去,及不卖者,论如律。
至元代随着脊饰品类的复杂化,对禁令的规定更趋于细致。《元史》卷一〇五《刑法四》记:“诸小民房屋,安置鹅项衔脊,有鳞爪瓦兽者,笞三十七,陶人二十七。”明清以后关于瓦作使用的规定更加趋于繁琐,包括王府、公主府、公侯百官以至百姓住宅,所使用瓦件的颜色、样式、品类都有相应规定。
以往学者已注意到文献中关于唐宋时期建筑脊饰的等级规定,本文通过对鸱尾(鸱吻)、兽头等脊饰构件的分析,进一步揭示其具体使用情况及其对建筑等级的形塑与标识作用。这一点对于深化理解鸱尾(鸱吻)、兽头等建筑脊饰所兼具的构造、装饰和等级标示等多方面的意义具有积极作用。正如前辈学者们所指出的,中国古代建筑在不断发展变化中,除了技术史视野下的构造功能和艺术史视野下的装饰意趣,社会人文因素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本文即是此视角下的一个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