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对策:馆藏革命文物鉴定管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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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17:43 来源:中国博物馆双月刊

摘要:物认定、定级鉴定是一个依据文物信息挖掘并确认文物价值的过程,是进行文物保护、利用的前提,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新时代,我国馆藏革命文物鉴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行政法规体系、文物行政部门全程主导、分级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实施中的分级管理等特征。在实践中也显现出了县级文物行政部门部分职能被淡化、备案环节规定不明、法定主体与实践主体的不一致、鉴定工作动力呈现两极化等问题。我们应从不断完善法律条文、加强鉴定行为管理、多渠道激发鉴定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着手,不断规范馆藏革命文物鉴定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革命文物;文物认定;定级鉴定;行政管理

 

 

 

革命文物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实物载体,承载着丰富的精神文化内涵。定级鉴定是对革命文物价值与内涵进行科学评价与判断的过程,是新时代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基础。然而,革命文物鉴定工作面临诸多需要完善的问题,如开展定级的触发条件、备案内容法规规定不明、定级过程中主观因素较大、开展鉴定工作的动力呈现极化现象等,其中也包括行政管理方面的漏洞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文物鉴定工作的规范开展,更影响了革命文物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为了摸清全国大部分省市在馆藏革命文物认定、定级鉴定中的有关情况,中共一大纪念馆·上海大学国家革命文物协同研究中心调研团队于2025年3月至9月分赴安徽、江苏、浙江、湖南、山西、江西、重庆、四川、上海等省市,通过专题会议、问卷调研、个别访谈等方式,对国内25家纪念馆、博物馆,1家鉴定站,2家省级文物局的馆藏革命文物认定、鉴定工作进行调研。在全面搜集整理相关资料、信息的基础上,挖掘不同地区馆藏革命文物定级鉴定工作中的成功经验,梳理存在的问题,明确未来发展方向。

一、文物鉴定管理现状

(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行政法规体系

当下,随着国家对于文物保护、利用的不断重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我国在馆藏革命文物的定级鉴定方面,逐渐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核心,包括《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关于贯彻实施〈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指南》,以及大量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馆藏革命文物定级鉴定法规体系。

此外,国家文物局、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还细化了文物保护利用的有关规定,出台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关于文物出口鉴定标准的几点意见》等专项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地区的相关情况,相继制定了地方的文物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这些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文物认定机构、认定办法、认定流程、鉴定机构、鉴定流程、鉴定人员、备案机构等。在省级立法层面,《山东省革命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的出台开创了省级革命文物定级标准的先河。该定级标准对于革命文物的种类和一、二、三级的标准作了列举式的规定。该定级标准总结梳理了山东省文物评估定级多年的工作经验,为馆藏革命文物保护提供了科学依据,填补了山东省馆藏革命文物定级标准方面的空白。

总的来说,目前已形成的馆藏革命文物定级鉴定法规体系涵盖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经费、鉴定程序等方面,是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定依据。

(二)文物行政部门全程主导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下,我国馆藏革命文物鉴定工作主要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主导,具体包括国家文物局以及省、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在鉴定专家的遴选、鉴定程序的规范和鉴定工作的发起等环节中全流程、全方位起着主导作用。

在鉴定专家遴选环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聘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库,负责馆藏革命文物的鉴定工作。如国家层面,《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管理规定》(2006年)规定,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国家文物局聘请文物、博物馆及相关行业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各省、市文物行政部门为了开展对革命文物的鉴定等工作,也相继成立了各种文物专家库,如上海市文物鉴定委员会、江苏省馆藏文物定级专家库、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广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安徽省文物学会文物鉴定委员会、苏州市文物局专家库等。

革命文物的鉴定程序包含认定、定级鉴定以及备案确认等几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由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主导工作的开展。在文物认定环节,《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认定,也可以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委托有条件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开展认定工作。在定级鉴定环节,一般都是由省级、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9年)规定,征集或者受赠的文物拟确定为珍贵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6年)第二十二条规定,一级文物按国家规定确定,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在备案环节,《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明确规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应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

(三)分级化的行政管理体制

虽然文物行政部门在革命文物鉴定的全流程都起到主导的作用,但是不同层级文物行政部门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呈现出鲜明的分级化行政管理特征。这一特征在2024年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指南》中有着典型的体现。《指南》明确指出,国家文物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国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制定工作制度程序,健全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备案,负责建立全国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档案,建设全国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数据库。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中长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开展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配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相关工作。

在日常的革命文物鉴定工作中,根据各省市颁布的相关行政条例或者办法,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主要职责为组织专家评审定级鉴定或者委托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鉴定、备案审核、指定文物鉴定机构开展定级鉴定、裁定争议等。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则主要在认定革命文物和受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委托开展部分级别的革命文物鉴定方面发挥作用。如《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17年)第二十七条规定,一、二级文物应当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其中一级文物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确认;三级文物应当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四)鉴定实施中的分级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将馆藏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又分为一、二、三级。在具体的馆藏革命文物鉴定实施过程中,各省、市、自治区制定了相应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不同级别文物鉴定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鲜明的分级制特征。具体来说,大体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珍贵文物鉴定的相关规定

鉴于珍贵文物的等级及其重要性,一般来说是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确认。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9年)明确规定,拟确定为珍贵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但是到具体的一、二、三等级,部分省、市规定亦有所不同。

拟定为一级的革命文物,江苏、浙江、江西、甘肃等省规定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云南省则规定一级文物报国家文物鉴定机构审定。拟定为二级的革命文物,江苏、江西、甘肃、浙江等地区明确由省或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定为三级的革命文物,江苏、江西、浙江、甘肃等省规定可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州)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2.一般文物鉴定的相关规定

相对于珍贵文物,一般文物的认定或鉴定,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较为宽松,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如广东省规定由文物收藏单位组织专家鉴定确认即可。重庆市则规定一般文物和二、三级文物一样,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与珍贵文物藏品档案应当报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不同,一般文物藏品档案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即可。

当然,与大部分实施等级鉴定管理体制的省份不同,也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则不分文物等级,统一由指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开展鉴定工作。这种情况也分为三种类型,即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和指定机构统一负责开展革命文物定级鉴定工作。广西、四川、宁夏、西藏、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青海、河北、天津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文物定级鉴定。上海、河南、湖南等省、市则由收藏单位组织革命文物鉴定,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安徽省则是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

二、馆藏革命文物鉴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遵循国家各项关于革命文物鉴定规范的基础上,因历史复杂性、地方执行差异、技术条件限制等因素,在实际执行中或多或少存在诸多不一致。调研发现,在各省市馆藏革命文物认定、鉴定等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种种亟待改善的问题。这些偏差既反映了制度运行中的现实挑战,也推动着政策与技术的持续完善。

(一)县文物行政部门部分职能被淡化

在文物行政部门主导的认定、鉴定行政体系中,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主要发挥着对各类革命文物认定的职责。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贯彻实施〈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作出文物认定的决定,“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文物认定,也可以设置专门机构或委托有条件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开展认定工作”。这里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具体包括省、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

在当下馆藏革命文物认定的具体实践中,由于具体负责文物征集、管理、保护利用的工作一般由革命纪念馆承担,因而相应的文物认定工作也由其承担起来。在文物定级鉴定的流程中,一般由省、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收藏单位负责评审确定。

随着馆藏革命文物鉴定越来越规范化、专业化,行政框架下馆藏革命文物的定级鉴定工作越来越集中于上级部门。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在革命文物鉴定中的法定职能呈现日渐淡化的趋势。

(二)备案环节规定不明

在各省、市相关文物的法律规范中,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承担着定级鉴定、裁定争议以及备案审核的职能。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文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定级标准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该法条再一次确认了备案环节的法定地位。

备案环节作为馆藏革命文物鉴定的重要一环,意义重大。但是相关法条只是规定了应报相关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至于备案的内容、备案作用的发挥路径等未作清晰说明,导致在实践中备案环节的备案内容、备案机构以及备案作用方面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征。

调研发现,当下纪念馆、博物馆在备案环节中,备案的内容参差不一,既有完整备案鉴定资料(文物信息、专家鉴定信息等内容)的情况,也有只备案藏品目录的现象。如《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2014年)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定级标准,组织专家对文物藏品进行鉴定和定级,并将藏品目录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备案机构方面,常见的是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但是也有报公安机关备案的。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第二十条要求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一、二、三级文物藏品目录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在备案机构接收到备案材料后,既有部分地区开展备案审核工作的做法,也有仅以接收材料为主的情况。

备案内容仅限于藏品目录的规定以及备案对象为公安机关的规定,固然是出于安全性等因素的考量,但是忽略了备案环节在馆藏革命文物鉴定流程中的再次审核作用,弱化了文物行政部门在备案环节作用的发挥。在实践中,馆藏革命文物定级鉴定流程中,备案环节越来越倾向于程序意义。

(三)法定主体与实践主体的不一致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第十条规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物定级工作。该法律条文指向的对象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并对其行政内容作了原则性要求。在实践中,具体负责革命文物征集、保护利用的主体为纪念馆、博物馆。因而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保护利用好革命文物,一般来说,纪念馆、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负责主动发起革命文物鉴定流程。是否发起、何时发起馆藏革命文物鉴定流程,完全取决于文物收藏单位。这就形成了本应该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开展革命文物鉴定与实践中却由文物收藏单位享有定级鉴定工作的发起权、主动权的不一致现象。

法定的文物鉴定实施主体与实践中实施主体的不一致、文物收藏单位实际掌握着革命文物认定、定级鉴定的发起权、主动权,这一现象是导致当下众多纪念馆开展文物鉴定频率差异悬殊的主要因素。

调研发现,部分中小型纪念馆存在着多年甚至长达十余年未开展过馆藏文物定级鉴定工作的情况。本次调研的25家博物馆、纪念馆中,明确表明长期未开展鉴定工作的有8家;其中不定期开展鉴定工作的有3家。只有2家每年常态化开展鉴定工作。3家纪念馆在近3年非常态化地开展过馆藏革命文物鉴定定级工作。其中明确长期(3年以上)未开展鉴定工作纪念馆数量占到此次调研数量的32%。当然,未开展文物鉴定工作的因素包括业务不娴熟、经费申请难、库房指标不完善、利用不便捷、藏品来源日益减少等。但从根本上来说,这一切的源头,都是法律条文对于馆藏革命文物鉴定发起条件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本应由文物行政部门掌握的文物鉴定发起主动权转移到博物馆、纪念馆手中所致。

(四)鉴定工作动力呈现两极化

开展革命文物定级鉴定工作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好红色资源,以便弘扬红色文化,传承革命基因。在具体工作开展中,出于多样化的动机考量,众多纪念馆、博物馆在开展革命文物的定级鉴定工作方面,其动力呈现出积极和消极两种极化状态。第一种为常态化积极开展革命文物鉴定工作。此次调研发现,有2家纪念馆在每个年度都常态化开展革命文物定级鉴定工作。相对而言,部分纪念馆,尤其是中小型纪念馆在开展革命文物鉴定工作方面具有较强的积极性。其动力来源于提升场馆等级、扩大宣传、申报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争取纳入免费开放序列等目的。此外就是占比非常大的纪念馆、博物馆非常消极地对待革命文物鉴定工作。此次调研中,占比高达32%的纪念馆存在着多年甚至长达十余年未开展过馆藏文物鉴定工作的情况,便是明显的例证。这些纪念馆中不乏多家一、二、三级博物馆。

《博物馆管理办法》(2006年)第十九条规定:“馆藏一级文物和其他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5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等条文要求文物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文物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这些法律条文对于馆藏革命文物尤其是定级文物的保管、收藏和使用等做了细致明确的规定。相对于未定级的革命文物,通过定级鉴定后的革命文物,在保管和使用、出库过程中有着更加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这些法律和条例的出台是出于加强文物保护的考量,却在实践中出现了与初衷背离的结果。由于种种因素,部分纪念馆文物保管条件相对简陋,如若经常性地开展革命文物的鉴定,导致馆藏珍贵文物的增加,则会面临文物库房无法满足法律和条例规定要求的困境。此外,特定主题的革命文物征集来源日渐匮乏也是弱化部分文物收藏单位开展文物鉴定积极性的重要因素。调研中,湖南、江西、江苏、四川等地的纪念馆屡次提及这一因素。

三、馆藏革命文物鉴定行政管理对策

为更好地开展馆藏革命文物鉴定,从而更好地利用好保护好革命文物,结合调研中发现的馆藏革命文物定级鉴定工作中的经验、做法,针对馆藏革命文物鉴定中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建议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法律条文

当下,我国文物法规体系中关联到馆藏革命文物鉴定的相关条文中,存在两种亟待完善的瑕疵。第一是部分法律法规条文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少明细内容。如备案环节的规定,只规定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至于备案内容、备案主体、备案作用实现路径等未作细致说明。第二就是在革命文物鉴定方面还存在不少的空白。如革命文物鉴定人员资格(取得、丧失、任期等)、鉴定机构资质(取得、丧失、等级)、革命文物认定环节中能够承担革命文物认定工作的文物收藏单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等。文物法规体系中存在的这两方面瑕疵只能由立法部门或者文物行政部门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等形式予以完善。

对于原则性法律条文执行的细化方面,应尽早制定或者修订与馆藏革命文物鉴定有关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文物备案内容、备案机构、备案审核的开展程序与结果反馈,明确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等,从顶层设计的角度,为完善文物鉴定作出指引。对于法律条文中亟待增补的方面,应逐步探索馆藏革命文物鉴定人员鉴定资格的取得、任期与丧失,鉴定机构资质的取得、等级、审核以及丧失等方面的条文内容,从而通过制度规范,实现对革命文物鉴定从业人员、准入机构和鉴定活动的全面系统管理。

(二)加强对鉴定行为(人员与机构)的管理

出于实现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的考量,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馆藏革命文物鉴定纳入文物工作考核体系之中,加强对鉴定活动(包括开展鉴定的频次、参与鉴定的人员以及流程等)的管理,建立文物鉴定机构监督管理制度。文物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委托相关机构对鉴定活动开展评估和动态管理,在及时总结典型经验的基础上,规范和提升文物鉴定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多渠道激发鉴定工作积极性

调研发现占比32%的纪念馆多年未开展革命文物定级鉴定工作这一现象,极其不利于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红色文化的弘扬。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可通过政策倾斜、将文物鉴定工作频次纳入年终考核序列、纳入场馆定级评估复核中并赋予其适当的权重等途径激发相关场馆开展革命文物鉴定工作的积极性。在日常管理中,文物行政部门可在免费开放经费支持力度、年度考核指标、人员晋升等方面向积极开展定级鉴定工作的纪念场馆予以倾斜,从而在日常考核、管理中提升革命纪念馆开展革命文物鉴定工作的积极性。此外,亦可有针对性地解决部分纪念馆开展馆藏革命文物鉴定工作的后顾之忧,如改善库房保管条件、建立区域性文物中心库房、开展文物保管人员的业务培训、用好文物征集经费,加大对纪念馆开展鉴定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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