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中旬,作为定点指导,与梁平四普调查工作组的同志一起对梁平境内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已登录文物进行了实地复核。在梁平区袁驿镇石榴村六组,发现了一座记录中国古代特殊继承习俗的清代石围土冢墓。该墓名为石榴村唐氏夫妇合葬墓,墓葬整体坐西朝东,地处浅丘腰部,地势西高东低,地形平缓开阔。墓葬形制为带仿木结构牌楼及八字挡墙的石围土冢墓,通宽约9.2米、残高约3.6米、进深约8.6米,占地面积约115.94平方米。牌楼四柱三间,碑帽不存,其下匾额阳刻楷书“龙蟠虎踞”,额枋中段刻八仙兵器浅浮雕、两侧饰花草卷云纹。牌楼明间宽1.06米、高2.3米,明间柱(宽0.32米、高1.4米)阴刻楹联“名峰□塚远秀□□绵长,福地藏身自应莲花掩映”,嵌套墓碑下部铭文大多风化湮灭不可辨识,中间竖题年号“同治三年”;次间宽0.99米、高1.4米,次间柱(宽0.32米、高1.4米)阴刻楹联“两房合祀继承岂乏哲人,四老连居谈笑定多喜气”的楹联,上悬副匾文字模糊。八字挡墙通宽约1.8米,阳刻左“福”、右“寿”,外接抱鼓圆雕。

石榴村唐氏夫妇合葬墓全景(摄影:谢娟)
“两房合祀继承”中,“两房”指家族中的两个分支(如兄弟分家后形成的两个家庭或宗支);“合祀”指共同祭祀祖先,即两个分支的后代共同承担祭祀责任,共享祭祀权;“继承”则涵盖宗祧继承(继承祭祀权与家族身份)与财产继承(如土地、房屋等)。因此,“两房合祀继承”通常指一个继承人同时承继两个房支的香火和财产,使两房的祭祀和家业得以延续,这一现象即被称为“兼祧”。

石榴村唐氏夫妇合葬墓左次间特写(摄影:谢娟)

石榴村唐氏夫妇合葬墓右次间特写(摄影:谢娟)
作为一种特殊的继承制度,“兼祧”在社会实践中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晚,直至明代才逐渐形成,官方对其态度也经历了从不予承认到最终纳入国家制定法的演变过程[1]。这一习俗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是宗法制度的内在矛盾。宗祧继承是中国传统继承的核心,重在身份继承,以维护家族整体利益与血统纯正[2]。传统宗法观念强调“大宗不可绝,小宗可以绝”[3]。然而,当家族中仅有一房存有独子,而其他房支无后时,若严格依礼法将此独子过继给大宗,将导致其本生父母一房绝嗣,这与人之常情相悖。兼祧,即“一子兼祧两房”,正是为解决这一矛盾而产生的折中办法。正所谓“一门两不绝之称,即是兼祧之本旨。按世俗大宗不可绝之义,次房虽独子,必先继承长房。既继承长房又欲兼承次房,兼祧名义于兹乃著。”[4]
其次,是明清皇室自上而下的推动。明代嘉靖年间著名的“大礼议”事件,集中体现了宗法制度在皇家层面遭遇的困境及其突破。嘉靖皇帝以藩王(小宗)身份入继大统,却拒绝承认自己过继给伯父孝宗皇帝为嗣的地位,坚持追尊本生父兴献王为“皇考”[5],要求同时承继大统和本生父的祭祀。这一举动被学者视为“开创了以一人而为两家之后的先例”[6]对民间兼祧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
至清代,国家法律对兼祧给予了明确承认。乾隆四十年(1775年),朝廷为解决军队中阵亡独子的立嗣问题,发布上谕,明确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以一人承两户宗祀”:“独子虽宗支所系,但若其人已死,而其兄弟各有一子,岂忍视其无后?且现存者尚可生育,而死者应与续延,即或兄弟俱已无存,而以一人承两户宗祀,亦未始非从权以合经。又或死者有应承之职,不幸无嗣,与其求诸远族,何如先尽亲兄弟之子,不问是否独子,令其继袭之为愈乎……该部即照此办理,著为令。”[7]乾隆四十二年,此原则被正式纳入《大清律例·户律》“立嫡子违法”条例。此后,道光年间修订的《礼部则例》又对兼祧子的娶妻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至此,兼祧这一民间习惯完全获得了国家制定法的承认与规范[8]。
最后,大规模战乱与人口损失成为兼祧制度在社会上普及的直接催化剂。清代中后期,太平天国运动、捻军起义及西北回民起义等接连爆发,导致男性人口大量死亡,家族承继危机空前加剧。这使得兼祧做法在民间被广泛采用,以应对家族存续的紧迫现实。根据清末民初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记载,兼祧习俗在直隶、黑龙江、河南、安徽、陕西、甘肃等全国至少12个省份的39个县普遍存在,在涉及宗祧继承的民间习惯中占比约20%,足见其普及程度之高[9]。
清朝灭亡后,兼祧制度在民国初年的法律中一度得以保留。即便后来在成文法层面上不再被明确承认,其在民间社会的实践与影响仍长期存在,直至后来的革命根据地法律才在实质上将其废除[10]。
作为一项深刻影响传统社会结构与家庭关系的制度,兼祧也在文学作品中留下了鲜明烙印,成为推动情节发展、展现人物命运轨迹与文化冲突内涵的重要因素。清末文学家刘鹗所著《老残游记》中,逸云为解决田老儿(无子)和环翠弟弟(年幼无依)双方困境,提出“不怕等二老归天后再还宗,或是兼祧两姓俱可。”[11]体现了民间在宗法制度的框架内,为解决具体问题(养老、继承、抚养)而做的灵活变通。电视剧《芝麻胡同》的主人公是沁芳居酱菜铺老板严振声,他的生父姓俞、养父姓严,既流着俞家血脉,同时又以严家子嗣身份继承财富。该剧通过小人物严振声的家庭故事,将严俞两家的继嗣与婚姻,封建宗法制度下的宗祧继承制度,尤其是“独子兼祧”“平妻”现象呈现给观众,反映了近现代中国婚姻制度与继承制度的变迁[12]。
总之,兼祧制度是传统宗法社会为应对“大宗不可绝”的礼法原则与“小宗亦不欲绝”的人性需求间根本矛盾,而演化出的一套妥协方案。这一方案经由明代“大礼议”的皇家先例获得理念突破,最终在清代因应战乱造成的人口危机与国家抚恤需求,被正式纳入法典,从而从民间习惯演变为通行全国的制度,表面上维系了宗族和谐的理想(如“四老连居”),实则掩盖并转移了宗法继承的内在矛盾,最终将压力倾注于家庭内部与女性身上。重庆梁平清代墓葬的楹联,正是这一制度理想化社会宣示的实物载体。
注释:
[1] 徐进. 论清代民事习惯中的兼祧规则——以《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为基础的考察 [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3, (05): 27-32.;赵晓耕,欧甸丘. 略论“兼祧”制度 [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 34 (01): 146-151。
[2] 徐进. 论清代民事习惯中的兼祧规则——以《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为基础的考察 [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3, (05): 27-32。
[3] 【汉】班固《白虎通义》卷一。
[4]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第762页。
[5] 徐进. 论清代民事习惯中的兼祧规则——以《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为基础的考察 [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3, (05): 27-32。
[6] 叶孝信.中国民法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第574页。
[7] 《清高宗实录》卷九五五,乾隆四十年闰十月已巳条。
[8] 徐进. 论清代民事习惯中的兼祧规则——以《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为基础的考察 [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3, (05): 27-32。
[9] 徐进. 论清代民事习惯中的兼祧规则——以《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为基础的考察 [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3, (05): 27-32。
[10] 赵晓耕,欧甸丘. 略论“兼祧”制度 [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 34 (01): 146-151。
[11] 【清】刘鹗《老残游记二编 · 第六回》。
[12] 高徽. 论电视剧《芝麻胡同》中的“兼祧”习俗 [J].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 23 (02): 6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