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交结近侍官员是明代创设的罪名,属于奸党罪中一条。从罪名来看,律文具有打击结伙犯罪的特性,与令、诰、祖训、榜文、诏敕、问刑条例、条法事类等共同构成严密的法规体系。该罪名上承“十恶”重罪,下统各类职官结伙犯罪,成为弹性极大、包容性极强的“口袋罪”。皇恩眷顾是人情、君尊臣卑是天理、罪名适用是国法,交结近侍官员的罪名设定,推动了中华法系“情、理、法”文明的升华,承载传统政治纲常伦理道德精髓,反映出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时期的罪名构建特征。
关键词
明代 司法 交结 近侍 律例
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君主是权力的主轴,生杀荣辱、升谪贬抑尽操其手。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支配着臣民的生死荣辱,享有天下的财富和最高的殊荣,使得许多人艳羡和千方百计地谋取其位而广生觊觎之心,也使争位和保位成为统治阶级内部各种政治势力冲突的焦点。“从历史发展来看,这些政治势力主要是来自君主的血亲、姻亲、高级官僚和近幸宦官等”。在君主身边的内官及近侍因靠近权力中心,成为诸衙门官吏争相结纳的对象,结纳的意愿转化为互相交结的行为,交结的目的是获取宫省信息,赢得君主信任,进而夤缘作弊而符同启奏,结党朋比而背君行私,因此明代交结近侍官员律例的立法重点明确。
一 律义解释
《大明律·吏律·职制·交结近侍官员》条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诸衙门官吏所认定的犯罪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内官人数众多且遍布全国,而近侍的概念含混不清。该律所严防“内外交通,泄露事情,乘机迎合”,乃是“倚托牵引之谓”。由于律文本身有极强的弹性和模糊性,即便是官僚机构的正常分工,也可能会因为皇权的意志而入罪,在政治昏暗时期,更会沦为党争中打击异己的工具。
其一,诸衙门官吏。“官”乃是指在朝廷各机构担任职务、有严格品秩等级的人员,享受朝廷的俸禄;“吏”则是行政辅助人员,所谓“官主行政,吏主事务”。衙门是官府机构的总体称呼,诸衙门官吏则涵盖了所有在官府衙门办事的官和吏。士庶人等如果没有进入官府衙门,从律条字义来看,就应将其排除在外。当然曾经在官府衙门工作过,因冠带闲住、致仕等原因而保留官、吏身份的人,则仍属于诸衙门官吏的范畴。天启三年(1623),仅仅是生员,而号山人的庄士元,“坐交结内官及近侍人员律论死,奉旨依拟”。可见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也不仅仅限于衙门官吏的概念范围,但符合“交结”的规范。“诸衙门官吏”范围极广,“皇亲国戚”虽然不属于律文的衙门官吏范围,但交通攀附皇亲,也可以按“交结”定罪。
皇帝的亲属范围极大,按照五服制度,以父系家族为宗,死为服丧,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依次递减,亲者服重,疏者服轻,皇亲的范围也因此清楚。也就是说,皇帝的父母、子女、配偶、后妃、直系血亲(王、公主等),不适用本律,即使有本律文的行为,也不按该律论罪,而是以申斥及贬爵加之。《皇明祖训·法律》云:“凡亲王有过重者,虽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则降为庶人,轻则当因来朝面谕其非,或遣官谕以祸福,使之自新”。“皇亲国戚有犯,在嗣君自决。除谋逆不赦外,其余所犯,轻者与在京诸亲会议,重者与在外诸王及在京诸亲会议,皆取自上裁”。
这里明确了交通皇亲国戚不同于诸衙门官吏,重则谋逆不赦,轻则上裁。就皇子看,朱元璋在《皇明祖训》中告诫诸王:“凡古王侯,妄窥大位者,无不自取灭亡,或连及朝廷俱废。盖王与天子,本是至亲;或因自不守分,或因奸人异谋,自家不和,外人窥觑,英雄乘此得志,所以倾朝廷而累身己也。若朝廷之失,固有此祸;若王之失,亦有此祸。当各守祖宗成法,勿失亲亲之义”。告诫诸王谨记亲亲之义,不许妄窥大位,否则罹于谋反大逆之罪。
皇帝姻亲不属于衙门官吏。皇帝外戚属于姻亲亲属,但依附皇权,名列高位。“婚姻之道,男女之别,实有国有家者之所慎也”。“若聘纳以德,防闲以礼,大义正于宫闱,王化行于邦国,则坤仪式固,而鼎命惟永矣。至于邪僻既进,法度莫修,冶容迷其主心,私谒蠹其朝政,则风化凌替,而宗社不守矣”。鉴于历史上的后妃专权、外戚干政,朱元璋对此严加防范,认为:“制之有道,贵贱有体,恩不掩义,女宠之祸何自而生!不牵私爱,苟犯政典,裁以至公,外戚之祸何由而作”。因为“明太祖立国,家法严。史臣称后妃居宫中,不预一发之政,外戚循理谨度,无敢恃宠以病民,汉、唐以来所不及”。即便如此,也曾经出现女主主政、外戚牟利,只不过是没有专权干政而已。如果外戚有“交结”的行为,往往也按照“交结”定罪。
其二,内官。明代律学家对此的解释很模糊,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范围扩大化的解释,认为“内官即阉宦”,“各监内臣是也”。另一种则限缩的解释,认为“指各监内臣有名位者”,“内官是有职名者,内使不在内”。《汉语大词典》有5种解释:(1)指国君左右的亲近臣僚;(2)宫中的女官属;(3)宦官,太监;(4)内朝官,对“外朝官”而言;(5)对地方官而言,指在朝廷任职的官员。从朱元璋立法的本意看,应是强调对宦官的监控,内官指明代宦官十二监、四司、八局,共计二十四衙门的宦官。因触犯交结近侍律的宦官,常是有一定身份地位,乃是有名位、有职名者,所以律学家作了限缩解释。又因皇帝信任的转移和飘忽不定,无名位职名的宦官也同样可能掌握机密,与外臣串通作弊,或者依附有名位职名的宦官形成从犯,所以将内官解释为宦官,也是比较合理的。国君亲近的臣僚、内阁、京官也可以解释为近侍,但不是本律内官的范畴。
宦官依附皇权窃弄权柄,是为祸政治的重要势力,朝臣勾结宦官谋利,助长宦官权势,汉唐宦官之祸尤甚,竟有擅自废立皇帝者。朱元璋鉴于历史上的宦官专权,严禁宦官干预政事,敕诸司不得与内官监文移往来,认为:“此曹止可供洒扫,给使令,非别有委任,毋令过多”。“此曹善者千百中不一二,恶者常千百。若用为耳目,即耳目蔽;用为心腹,即心腹病。驭之之道,在使之畏法,不可使有功。畏法则检束,有功则骄恣”。在谨防宦官的心态下,交结宦官之禁被纳入奸党罪的律文之中,但严禁宦官干预政事,又让宦官办理一些政务,也给宦官弄权打下基础。朱元璋早在即位之时,就派宦官前往徐达等将领之处监军、慰劳,宦官汇报诸将所作所为,朱元璋所发敕书中也毫不隐讳。
此后不断派宦官出使外国及办理各项事务。如湖广行省参知政事戴德以疾卒于京师,朱元璋“遣内使及礼部主事护丧,给明器,还葬盱眙,祭以少牢,仍以布、米给其家”。“置四川纳溪、白渡二盐马司,以常选官为司令,内使为司丞”。“遣内使赵成往河州市马”。“遣内臣赍敕谕乌蒙、乌撒诸酋长”。“内官梁珉以货币往琉球易马,还得马九百八十三匹”。“遣尚膳太监而聂、司礼太监庆童,赍敕往谕陕西河州等卫所属番族,令其输马,以茶给之”。凡此都为其后君主使用宦官办理各种事务提供了祖制,在宦官四出、镇守地方的情况下,交结内侍的范围也扩大到各个地方。
其三,近侍。明人解释为:(1)“皆朝夕随从近御之人”。(2)“六科、尚宝等官并仪鸾司官校人等是也”。(3)“内阁、六科、尚宝司等官及锦衣卫指挥千百户并仪銮司官校人等”。(4)“谓六科、尚宝司及锦衣卫、鸿胪寺等衙门之类。人员谓给事中、尚宝司卿丞、锦衣卫指挥千百户及吏典校尉之属”。(5)“近侍人员谓内阁、六科官、尚宝寺卿丞、锦衣卫指挥千百户及吏典校尉之属,皆能先知朝政者”。(6)“近侍人员谓给事中、尚宝等官,鸾仪卫官校之类,如内阁经筵等亲近之臣皆是”。(7)“凡通政司、光禄寺、翰林院、尚宝司、给事中、中书舍人、东宫官,俱系近侍官员”。(8)内翰林院编修、检讨、六科给事中、中书舍人、监察御史俱近侍。
“近侍”从与皇帝的亲疏远近关系界定,是近御之人,能先知朝政的亲近之臣。以宫省制度为基础,结合“近”的相关释义,对理解交结近侍官员律颇有帮助。《汉语大词典》认为:“近”有距离小、历时短、接近、靠近、亲近、亲密、受宠幸、帝王亲近的人等意。近组成的中性词如“近身”指跟随、靠近身边,紧挨身体,贴身接近某人;“近人”指接触较多、关系密切的人;“近上”是接近君上,接近上层,等级高;“近位”指接近皇帝的大臣;“近署”是与帝王接触密切的官署;“近官”,因其接近帝王,为帝王所亲近,故称朝官;“近臣”指君主左右亲近之臣;“近班”指近臣的行列;“近要”指接近皇帝的重要官职或官员;“近信”是亲近信任;“近密”指接近帝王的官职;“近御”指帝王的亲近侍从;“近狎”指狎近帝王的侍臣;“近卫”指君主的近身侍卫人员;贬义词如“近昵”指帝王所亲近狎昵的人;“近习”指君主宠爱亲信的人;“近幸”犹近倖,指受到帝王宠爱的人;“近珰”皇帝宠信的太监;“近爱”指帝王所亲近宠爱;褒义词如“近弼”接近帝王的辅弼之臣;“近辅”犹近畿,指近臣。
“近侍”所涉及的具体职官部门和人员解释不一,包括翰林院(内阁)、六科、尚宝司、锦衣卫指挥千百户、仪鸾司(鸾仪卫)官校人、鸿胪寺、通政司、光禄寺、中书舍人、东宫官、监察御史等。近侍人员的范围实难界定,只要是亲近、侍奉帝王的侍从之人,都可称为近侍。以至于清代,“原律小注有:如给事中、尚宝等官,奉御使、仪鸾司官校之类。雍正三年(1725)以近侍之中,难以指定名色,因将此数语删去”。小注以删去具体解释的方式,给出了不作解释的“权威的解释”。由此可知律文的概念存在模糊性和扩展性,不能精确界定,则为皇帝临时裁决留下了自由空间。
其四,交结。根据《汉语大词典》解释。“交结”指:(1)往来交际,使彼此关系密切;(2)指勾结;(3)互相连接。以“交”组成的词而言,可以分为褒义、中性、贬义三类。褒义词如交友、交好、交知、交泰、交善、交礼;中性词如交互、交往、交涉、交接、交情、交游、交会、交际、交错、交亲;贬义词如交争、交利、交私、交轧、交忿、交戾、交怨、交援、交媟、交构、交煽、交缔、交谒、交谮、交谲、交关、交党、交竞。律条中的“交结”应指勾结营私,交援结党。在犬牙交错的官僚机构中,同僚互相交往实属必然。“宦官就像蚂蚁一样,爬满了从中央宫廷到地方各重要机构的大大小小山头”。在这种情况下,大小官员与内官的交往不得不然。“今之大臣,其未进也,非夤缘内臣则不得进;其既进也,非依凭内臣则不得安”。在以皇权为中心的体制中,攀援近侍乃势所必然。大小官员面临着不得不交结内官和近侍的尴尬和隐藏的风险。
按照明代政治体制,内侍与宰执大臣没有直接政务往来关系,无论是内侍还是宰执,只要进行交往,即是非正常的关系,便可目为“交结”。这种理论的设定,在王朝实际政治体制运行过程中,不但容易产生误解,还会陷入难以解脱的困境。因为“今天无意中的一言一语,一举一动,将来都可以拿来当作犯罪的证据。就算他们谨慎小心,缄口不言,也可能日后被视为附逆,未必一定能明哲保身”。君主专制政体很容易导致宦官干政,君主对现行政治机构的猜疑和不信任,不但使宦官进入政治领域,而且改变正常的政治运行机制,也使正常的交接与非正常的交结的界限模糊了,“交结”随时可以变为打击异己的工具。
其五,泄露。宫省禁中信息的泄露,类似当今的漏泄、刺探、窃取国家机密。君主宫省制度,不仅重视宫省的护卫,更重视宫省信息的安全。泄露省中语、刺探尚书事是西汉时已有的罪名,罪至处死。“漏泄省中及尚书事者,机事不密,则害成也。师古曰:《易》上系之辞曰:‘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机事不密则害成,故引之’”。臣不密则失身,指“刺探尚书事”罪,属于外朝行政事务信息安全的防范。“盖汉法漏泄省中语为大罪”,主父偃、京房都是因为此罪被“弃市”的。晋代则从轻,如尚书左丞郗鉴、吏部郎何承天,都是因为“漏泄”而被免官。南朝则有所加重,如南陈中书舍人陆琛,“坐漏泄禁中语,诏赐死”;而侍中王固“恒往来禁中,颇宣密旨,事泄,比将伏诛”。
北朝对于泄露,也是采取赐死,如中书舍人韦鸿在天平三年(536),“坐漏泄,赐死于家”。由于世家大族把持朝政,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漏泄”仅仅是免官降职,如直中书省韦思道,“漏泄省中语,出为丞相西阁祭酒”;中书侍郎裴泽,“以漏泄免”。隋代也有漏泄罪名,“漏泄省中语,本汉律”,乃是因袭前代,至唐代则明确写入律中。《唐律疏议·职制·漏泄大事》规定:“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这种漏泄之事分为大小,并没有将“禁中”“省中”单独列出,故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定罪与贬官,均由君主钦裁。宋代因之,在处置过程中则很少有死罪,如都军头史珪,在开宝九年(976),“坐漏泄禁中语,出为光州刺史”。三司户部判官王广渊,“神宗立,言者劾其漏泄禁中语,出知齐州”。
元代也没有将“禁中”“省中”单列,只是规定:“诸中书机务,有泄其议者,量所泄事,闻奏论罪”。《大明律·吏律·公式·漏泄军情大事》规定:“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斩;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琐言》曰:盖近侍官员,亲近朝廷,一切机事,皆得与闻,尤当谨慎,凡外人之得漏泄其事者,多自近侍官员始也”。这里将“漏泄”定为“近侍官员”,还分轻重,而“交结内侍官员”律,则规定“皆斩”。清代因之,以小注的形式注明:“此亦奸党一节,但漏泄较紊乱少轻,故止流而安置其妻、子,不籍没其家产。若止以亲故往来,无夤缘等弊,不用此律。”条例则将“各旗王公所属人员”纳入交结之列。
明代交结近侍官员律,不仅继承了前代的漏泄禁中、省中语的罪名,除了在“漏泄军情大事”条中明确指出“近侍官员”之外,在“交结近侍官员”律中还特别强调“漏泄”的行为,若是“漏泄”与夤缘作弊有关,则是“皆斩”,显然比“漏泄军情大事”处置更加严厉,体现出奸党罪的特点。
二 相关法规
黄彰健先生认为:“明代法律实施分为三个时期,一是洪武、永乐两朝的以榜文为主,律为辅;二是仁、宣、英、景四朝的律为主,现任皇帝所定例为辅;三是宪宗(弘治)以后的例辅律而行”。明代令、诰、祖训、榜文、诏敕、问刑条例、条法事类、则例、事例等,一直与律共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不是如教科书所讲“有律依律,无律依例”的因果关系,何者为先,有许多人为的因素,虽然“人治”特点明显,但也不是无章可循,显示出明代法律多样化的特点。
与交结内侍相关的内容,在《大诰》中有所体现。如韩铎以儒士任吏科给事中,与同僚及吏部尚书起草行取儒士的见行事例,因为六科属于近侍,且为某些人的利益而“朦胧奏启”,所以“法司以交结近侍律处斩,妻子流二千里”。朱元璋并没有同意法司的拟罪,却以“闵初任,释放宁家”。此案发生于洪武十五年(1382),则可见“交结近侍官员”律在此时已经是《大明律》中的一条了。从量刑上看,也与律文相同。该案当事人韩铎,时任给事中,法司以“朦胧奏启”为名定罪,符合“符同启奏”的行为。江浦县知县杨立,因为与给事中有面约,拒绝追征胡党李茂实盐货,朱元璋认为:“如此结交近侍,欺罔朝廷”,所以将其“凌迟示众”,与之结交的两名给事中也被问斩。这里的近侍,依然是给事中,则可见科道官在当时也被目为近侍。另外一名县丞,“为进课结交近侍,戴斩罪还职”,虽然没有讲近侍是何人,但从“进课”来看,应该是户部官员,也可见六部也可以认定为内侍。
由地方选拔的官吏,送到京城“掌管亲军文册”,“通同上下,结交近侍,关支月粮,报名赏赐”,有重支、冒支行为,“其罪显然,皆杀身而后已”。此案杀57人。按照朱元璋所说的行为,重支、冒支应该属于“冒支官粮”。按照《大明律·户律·仓库·冒支官粮》规定:“凡管军官吏、总旗、小旗冒支军粮入己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窃盗赃达120两以上,才是绞刑。这里因为是“掌管亲军文册”,造册时有欺上瞒下的行为,属于“夤缘作弊”,又因为有结交近侍行为,所以全部处斩。从所斩之人的身份来看,有在京都督府的军吏,也有在外卫所的军吏,所谓的结交近侍,则是指京都督府的军吏,亦可见内侍的范围很广。
在《皇明祖训》中与交结近侍官员有关的是“内令”中规定:“凡私写文帖于外,写者接者皆斩。知情者同罪,不知者不坐”。弘治时内阁大学士刘健奏:“上有命令,必传之内侍,内侍传之文书房,文书房传至阁臣等。有陈说亦必宛转如前,达至御前。今圣上若有咨议,乞仍照祖宗旧事,或召臣等面谕,或亲洒宸翰数字封下,或遣太监密传圣意,庶事无漏泄”。这里所说的祖宗旧事,就是朱元璋勒定的制度。朱元璋认为:“为政必先谨内外之防,绝党比之私,庶得朝廷清明,纪纲振肃”,并说“朕为此禁,所以戒未然耳”。防患于未然,固然是朱元璋的考虑,但派太监传旨出使,却不能够保证太监不与诸司往来。“今所遣四出者,皆以独任成奸,偏信致乱,手握王章,口衔天宪,摧山裂壑,破家灭门。始犹假虎以怖人,终皆化虎而自恣”。朱元璋所谓的禁止内官不能够干预外事,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明代皇帝在位期间发布的诏令谕旨,往往有“著为例”的表述,从而成为条例,但前期几位皇帝在《即位诏》中都明令将此前的例予以废除。弘治年间,因为编纂《大明会典》,将前朝与本朝颁布的条例重新厘定,并于弘治十三年(1500)予以颁行,计有279条,名曰《问刑条例》,且称“永为常法”。此后除正德年间颁布的条例大部分废除之外,经过皇帝核准的条例不断增多。万历十三年(1585)将条例附于《大明律》之后,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弘治元年(1488),在“交结近侍官员”下有罢闲官吏一条。“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的,各门官仔细盘诘,拿送锦衣卫,著实打一百,发烟瘴地面永远充军”。所谓的罢闲官吏,是指任职期满被罢免,或等待拨历的人员。曾经在官府衙门工作过,其继任者往往又是子弟或徒弟,所以熟悉衙门内情,有自己的人际关系网络,即使身不在官府衙门,往往也能够掌控官府衙门事务。罢闲官吏因没有职事,没有经济来源而干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出入禁门交结内官,攀附权势,成为蠹政害民的群体。“官吏在罢闲之后,在外干预各衙门官事,交结承揽写发文案,俱属射利营私,甚而把持官府,使不得自由,而反听其主使,是政之蠧,而民之害”。万历十三年(1585)奏定例:“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如禁门交结的,烟瘴永远”。由此免去拿赴锦衣卫打一百,也可见律例体系的“例”具有法的效力。
嘉靖二十四年(1545),经礼部题准:“今后郡王、将军、中尉仪宾以下,不得与文武官员往来交结,及岁时宴会,亦不许有事逼胁,非礼凌辱。违者听亲王及抚按官参奏处治”。此时嘉靖帝严驭诸王,对宗室犯罪毫不手软,对与王府交结的人,都是予以严惩,此条例则可见一斑。
《皇明诏令》收录几通与交结内侍有关敕谕,其中有正统八年(1443)《敕谕内使》,在申明祖制的情况下讲到:“今尔等有不遵法度,与在外各衙门官员私相结交,透漏事情,或历公务营干己私,或徇亲情请求嘱托公事,或借拨军夫役使,以臻所司,那移选法,出入刑名,重劳军民,妨废公道”等诸种行为,采取既往不咎,然后申明“祖宗之法具在,必罪不宥”。天顺三年(1459)《戒谕贵近臣僚敕》讲:“近年以来,公、侯、驸马、伯、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大臣,及近侍官员中间,多有不遵礼法,公然私交,习以为常,全无忌惮。甚至阿附势要,漏泄事情,因而结构,弊出百端”。
这是在将军石亨与宦官曹吉祥因为复辟有功,逐渐专横跋扈的情况下发布的敕谕,警告说:“今后尔文武大臣,并不许互相往来。给事中、御史,亦不许私谒大臣之家。违者,治以重罪。敢有阿附势要,漏泄事情者,轻则发边远充军,重则处死。锦衣卫指挥,乃亲军近侍,关系尤重,亦不许与文武大臣交通。违者,一体治罪不宥。其各卫指挥以下,非出征之时,不许辄于公侯之门侍立听候。违者,照铁榜事例处治”。敕谕的发布使曹、石感到恐慌,因此图谋叛乱,最终被锦衣卫密告,石亨遂被下狱而死于狱中,其侄子定远候石彪则被处以极刑并暴尸街头,后来清查党羽,宦官曹吉祥被磔刑于市,其余人员则按戒敕量刑。
此外弘治元年(1488)的《谕禁请托》,是因为有内外官写帖子嘱托的行为,申明“如内外官敢有写帖子嘱托者,内官连人送与东厂杨鹏,外官送与锦衣卫朱骥,奏来处治,若容隐不奏者,事发俱治以重罪”。崇祯元年(1628)戒廷臣交结内侍,是因为刚刚处理魏忠贤宦党,认为他们“表里为奸,把持朝政,变乱祖制,贻祸生灵”。如今已经磔诛,因此申戒臣僚“倘有敢蹈前辙,交结作弊者,必究治如律”。这种因案的戒谕很多,无非是警告官员而已,实则难以实施。
《皇明条法事类纂》五十卷,是宪宗和孝宗两朝的文书,分八“类”,“类”下列“罪目”。“类”与《大明律》的“律”几乎完全相同,每项罪目之下系六部和都察院等衙门的题本一道或若干道。题本一经圣旨“是”“准议”“准拟”,就成了“题准”“奏准”“议准”的事例,在当时则为“通行”,可编入“例”而辅“律”而行,具有法规的性质,可以据以定罪决遣。以交结近侍官员而言,有刑部根据彭城卫右所副千户陶瓒的具题。根据所奏:“近年以来,有等无知官舍军民人等,专以奔趋内府衙门,交结近侍,或揽事嘱托,盗用书简图书,凡可以营利肥己者,无所不为”,要求予以严惩,刑部因此查找历年事例,提出“重出榜文,严加禁约”的办法,最终得到弘治帝的圣旨:“这等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入禁门交结的,看各门官仔细盘诘拿住,送锦衣卫著实打一百,连当房家小,押发烟瘴地面永远充军。及教唆词讼的,锦衣卫、五城兵马司,要严加缉拿,照例编发”。后来修订条例时,“著实打一百”以下的内容删去。
日本学者加藤雄三在分析明代律、事例与《问刑条例》之间的关系时指出:“律作为根本法典,不可更改,同时又以皇帝的裁决而通行的事例处理现实发生的案件。事例在某个时期也需要稳定性,编纂成《问刑条例》成为法律,同时进一步的有效运用产生了新的事例,这种现象在中国历史上经常性地反复出现”。例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律的内涵,对律内没有明确规定的事情加以明确,同时也明确了处罚标准,正如王锺翰先生所讲:“例原以辅律,非以破律,所谓‘例因案入,例实由律出’也”。例离不开律,但在量刑定罪方面往往不局限于律所规定的刑罚,更增加了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效用。
三 实施效果
从交结近侍官员的行为模式来看:诸衙门官吏与内官或近侍人员勾结成党,内官或近侍泄漏事情,诸衙门官吏因之而附和、赞同启奏,达到内外相倚欺蔽圣听的目的,因此漏泄事情、夤缘作弊、符同奏启乃是罪名的核心,而根源在于交结。律学家们解释:“凡诸衙门官吏,若与互相交结朋党,在内官、近侍人员,因交结而漏泄朝廷事情;在诸衙门官吏,因交结而夤缘作弊,内外交通,符同奏启”。“盖因漏泄而启夤缘之端,因夤缘而有欺罔之弊,追究根源皆自交结,始故重禁之”。“此条重在漏泄、夤缘、符同奏启,恶其相结为党,背上行私故也”。“因交结而泄漏事情,因作弊而符同奏启,作两项看。所作夤缘之弊,即符同启奏之事,谓内外相倚也,当一串讲。‘而’字转下,其义甚明”。律条属于禁止性规范,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且只能是共同犯罪,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以犯罪事由来说,律学家们认为:“若止以亲故往来交游,而无夤缘作弊、漏泄事情、符同奏启者,不用此律”。“亲故往来,人之常情。本条所禁,重在漏泄事情,夤缘作弊,符同奏启。有此者,以罪加之。其亲戚交游,别无欺弊之情者,据律意此不在禁绝之限”。罢闲官吏交结近侍,“此条重在擅入禁门交结,若不入禁门,无交结之情,止引冒度关津律下来京潜住例”。律学家们努力说明的是,衙门官吏与内官、近侍人员之间,出现褒义词如交友、交好、交知、交泰、交善、交礼;中性词如交互、交往、交涉、交接、交情、交游、交会、交际、交错、交亲等都不是犯罪,只有勾结泄露、夤缘作弊、符同奏启等三种行为时,才能够定罪。这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以为只有进入禁门才算交结,而在宦官遍布全国时,交结岂能够都入禁门?刘瑾在自己的私宅,聘请一帮谋士,这些谋士都没有进入禁门,后来都定性为交结,就不是按律了吗?应该注意,该律的重点在于相互交结,至于漏泄事情、夤缘作弊、符同奏启,则是具体行为。
从刑罚适用来看,律中规定的刑罚是“皆斩、妻子流”。这“亦奸党一节,但漏泄较紊乱少轻,故止流而安置其妻子,不籍没家产”。只规定固定的刑等,不给执法者留下量刑的空间。按照“名例律”的规定,死刑都要皇帝核准,故明万历以后的《大明律》各版本在“皆斩”之后加注“监候”二字。
除了律之外,例中还有“杖、充军、参奏处置”的规定。如《问刑条例》有“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的,各门官仔细盘诘,拿送锦衣卫,著实打一百,发烟瘴地面,永远充军”。郡王、将军、中尉、仪宾等与文武官员往来交结者,“听亲王及抚按官参奏处治”。
古人认为同一犯罪,主观恶性不同,犯罪手段不同、造成的结果不同,应该对应不同的处罚,以体现它们之间社会危害性的细微差异。司法的理念是必须使情节轻重不等的罪犯刑罚有所区别,执法过程注意情节与刑罚的平衡,使情节轻重之区别,在刑等上体现出来,即所谓“情法相平”的原则。从交结近侍官员罪名实际量刑来看,实际上可以分为刑罚和处分两大类,还有对宦官专设的处罚。
从各种法规来看,刑罚方面除了律文规定之外,还有凌迟、戴罪还职、戴斩罪读书、永远充军、宥死谪戍、免死戍边、宥死充军、命自尽、籍没财产、秋后处决等。处分方面有释放宁家、罚俸、宥死释为民、令致仕、降调、削籍、削夺官职、冠带闲住、输赎为民、革职闲住、夺禄米等。对宦官专设的处罚有凌迟处死、立毙杖下、褫逐其党、外宅闲住、南京新房闲住、孝陵充净军、孝陵司香、鞭杖、充役、南海子供役、南海子种菜、近边充军、边远充军、烟瘴地面充军等。
“在君主专制制度下,离君主远近,往往成为有无政治权力的关键”。近年来,一些学者对于是否存在皇权专制的问题进行讨论。如甘怀真认为:“皇权不是绝对的,但不是因为皇权受到法律制度的规范,而是它的权力运作方式是礼制式的”。他强调皇权受礼制的制约,却否定皇权受到法律制度的规范。马克垚则认为:皇权要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举凡官僚制度、贵族势力、法律制度、社会习俗、人民群众,都能够限制皇权的发挥,“从制度上说,中国古代是天命王权,皇帝奉天承运才能统治,是受天的委托而进行统治的,如果统治不好,就要被天抛弃。所以皇帝、天子不能恣意妄为,而要敬天保民。官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更使政治制度的运行成为国家的专门机制,不是天子、皇帝个人可以左右的,公、私在这里是有区分的”。也就是说,不受限制的专制君主制度是不存在的。
即便是如此,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一点是不能够否认的,而“皇帝作为制度化的首脑,居元首之位,在事务过程中承担权责并显示存在。同时,作为个人,身处关系过程的顶端,成为臣民追逐、争夺的焦点”。争宠、争信也是臣下的重点所在,因此离皇帝越近,越容易获得宠信,也容易弄权,皇帝也不得不时刻严加防范。
近侍是皇城宫省内的近臣,是靠近权力中心的重要群体。各色官僚争相阿附援引,以求获得政治庇护,都是有目的的。“名誉已隆者,买左右之誉以固宠;宦游未达者,惟梯级之求以进身”。内外勾结会侵害皇权利益,甚至引发篡夺之祸。“夫宦者无事之时,似乎恭慎,一闻国政,即肆奸欺。将用某人也,必先卖之,以为己功;将行某事也,必先泄之,以张己势。迨趋附日众,威权日盛,而祸作矣。此所以不可预闻国政也。内官在帝左右,大臣不识廉耻,多与交结。馈献珍奇,伊优取媚,即以为贤,而朝夕誉之。有方正不阿者,即以为不肖,而朝夕谗谤之,日加浸润,未免致疑。由是称誉者获显,谗谤者被斥。恩出于内侍,怨归于朝廷,此所以不可许其交结也。内外交通,乱所由起”。皇帝需要官吏阿附,但又不许阿附皇帝身旁的内官近侍,而内官近侍恰恰又因其是皇权的传达者,甚至代行者,进而导致官僚不得不阿附,看似矛盾,实则合理。
交结近侍之禁,历代都予以严禁,朱元璋在吸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将交结近侍官员纳入奸党罪条,其核心目的即在于防控内外勾结为党,危害皇权稳固。律文所列举的泄漏事情,夤缘作弊,符同启奏等具体行为,都在于严防内侍与臣僚“互相交结”。“内官、近侍,朝廷先知,外官若有结交内政,必然漏泄。既有漏泄以致夤缘潜与作弊之谋,共陈欺罔之策,似此交通内外,恐不密,以害成”。明代律学家认为该律文的设置是让君子保持高尚品格,警示趋附权势的小人。“君子洁身比玉,应知避迹于权门。丈夫浩气如虹,宁皆问津于要路。盖自访于礼义,将独立于风尘”。
洁身如玉,避迹权门是君子的品格,持守君子之道的人,不屑于交结掌握权势的内官近侍。小人趋利交结,一旦党魁垮台,将难逃惩治,“倘长松忽仆,更堪怜萝蔓之安依,合由妻孥连坐之刑,用示春秋无将之警”。律学家赞赏交结近侍官员律例的设置,论证了定律例的正当合理性,也在于该律例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所以在现实中也会使人知有所避。如成化年间太监王高与都御史王越、户部尚书陈钺、兵部尚书余子俊等的对话,则显示出他们对交结的禁忌。
立法是一项与社会利益紧密相关的活动,不可能不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清人姜宸英认为:“明律比前世加峻,复本《大诰》意,创设上言大臣德政及奸党、暗邀人心、交结近侍诸条,盖所以尊君卑臣,而防患于未然,故其后亦终无权奸专制之患及其弊也”。法的实现过程是一个不断循环的圈,起点是立法,终点是法律的实施效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君主意旨、法司弄法、权臣构陷、风宪助虐,常常使司法出现各种变数。如力主收复被俺答占领河套地区的曾铣,支持曾铣收复河套的夏言,都是以“交结近侍官员”律被定罪的。
曾铣与夏言被杀,乃是冤案,史家已有定论。特别是“夏言是明代惟一被公开斩首的首辅,其赍志以殁,不仅是个人的沉冤,更说明嘉靖此人狭隘寡恩,反复无常,只有在这样的政治气候下,严嵩以柔佞取宠、借刀杀人的阴谋才有得逞的可能”。曾铣与夏言交结近侍官员罪的确定,一方面是嘉靖中期的政治腐败,奸佞之臣得以用柔媚之术惑主,而猜忌之主也喜欢柔媚之臣;一方面则是嘉靖帝大权独揽而刚愎自用。个中原因不但耐人寻味,而且有历史的必然性。
法律不仅是国家政治的组成部分,更是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其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庞大的社会现实。交结近侍官员的罪名是规范君臣、臣僚政治矛盾的法律努力,体现着中华法系一项罪名出现、演化、成熟的历程,蕴含着传统法学世界观的精神特质。交结近侍官员罪具有强烈的政治犯罪属性,其核心是触犯皇权。明代不同时期的君主,往往根据自己的旨意将涉案官僚作出不同的定罪处罚,使本来将政治问题法律化的努力又回归到政治处理的轨道,矛盾依然集中在君臣关系上。
政治权术虽然披着法律的外衣,其实质却是以破坏法律为代价,且给官僚造成皇帝不能容人,凭借法律任情喜怒,毫无公正公平的感觉。皇帝以恩威并济的方式换取臣下的尽忠,却动摇了巩固王朝的法律制度根基。“中国的皇帝,一般也必须根据制定之法、前王之法来统治,更必须遵守礼的传统,但如果他在法外乱来,大臣也只能谏诤。如果他不听,更是无计可施的”。皇帝应该遵从法律,而法律的设定又给统治者以很大的裁量权,更何况皇帝的谕旨也可以成为法律。那么与君主专制制度俱生的官僚政治,也导致“首脑人物多是不诚实的人,而要求在下的人全都是善人;首脑人物是骗子,而要求在下的人同意只做受骗的呆子;这是极难能的事”。在这种情况下,交结近侍官员的立法丧失其应有调控功能,不但宣告了君臣政治矛盾调控的失败,也加剧君臣之间的矛盾。
反思明代交结近侍官员律例立法的进步性与实施的异变性,可以发现罪名服务于政治需要,是皇权控制官僚的工具。君主借助交结近侍官员律例,游刃于法律与权谋之间,对官员实施处罚,施展其政治技巧驾驭全局。“权谋术数的玩弄,就成为专制君主及其大臣们统治上的日常课题了”。法律屈从于政治,而政治又利用法律,在政治腐败时,自然也会使交结近侍官员律例丧失正确实施的前提。唯上是从、朋比为奸,更使交结近侍官员律例成为官僚们互相攻伐的工具。君主专制制度不可能营造交结近侍官员律例顺利实施的政治环境,获得皇权宠信而不是法律保护,乃是官场的真实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