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迅翔:木构建筑遗产与其营造技术研究的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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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7:57 来源:中国文化遗产杂志

木构建筑是我国传统建筑主流,一直是学界研究重心。“古代木构建筑”遗存,有时也被冠以“木构建筑遗产”之名,称呼不同,意蕴有别。前者强调其历史特征,重在建筑本体;后者强调传承性,更重视其整体价值。价值阐释立足于今人需求,是多维度多层面多视角的,此时对木构建筑的认识会超出本体之外,营造技术即是其中与建筑本体关系最密切的方面。

我国的木构建筑和营造技艺遗产的保护,两者极为相关而不可分割,但它们的行政管理分属不同政府部门,科学研究分属不同学科,保护实践中难免也各行其是。建筑遗产与技艺遗产两者在学理上的整体性关系亟待深入揭示。

古建筑专家程建军教授认为,“营造技艺研究是中国建筑史学的基础和古建筑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内容”[16],我是非常赞同的。不过,需要澄清的是,程教授这里所说的“营造技艺”,除了关涉建筑生产之外,还包括结构、构架、构造技术等方面内容。这样看来,作为重要术语的“营造”“营造技艺”“营造技术”,并未那么清晰一致,需要加以界定。

 

一、何谓营造技术

 

1930年创办的中国营造学社,其“营造”之意,按朱启钤先生解释,除了建筑之外,还包括彩绘、雕塑、染织、髹漆、铸冶、抟埴,一切考工之事,并“推而极之,凡信仰传说仪文乐歌,一切无形之思想背景,属于民俗学家之事,亦皆本社所应旁搜远绍者”“凡属实质的艺术,无不包括”[17]。有学者指出,这里的营造是“远绍”先秦时期的说法。自唐宋以来,“营造”多指以建筑为主的土木工程,《营造法式》即是明证;梁思成先生1946年创办清华大学建筑系以“营建系”名之,也是遵从宋以来的传统。

从字面意思看,“营”,有经营、规划、设计之意,如“匠人营国”“经之营之”;“造”,为“作”之意,制造制作。故“营造”一词,既指生产施工又包含策划设计。一般认为,建筑营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营造技术,是指建筑生产中的加工制作技术,如木构件造作、大木架安装等。广义的营造技术,把营造看作一个社会系统现象,包含建筑生产整个周期的方方面面的技术,如建筑设计、材料筹备、工匠组织、工具使用、施工工序、生产管理等一系列活动和工作。这种宽泛定义,是把技术看作是人类实现和创造知识与流程的手段。由于营造技术始终与特定的时空背景联系在一起的,广义的营造概念更有益于技术史讨论。

历史上的营造技术,多已湮灭或进化变迁,通过学者研究,或可复原再现,然而它们与当代社会已存隔阂,就如同陈列在博物馆中的青铜礼器一般。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久远,仍见于今天的生活生产之中,有着鲜活生命力。历史上的和作为非遗的这两种营造技术,性质不同,前者更多属于学者,以少数重要地区及官式建筑工程做法为主,后者本质上则是工匠的,以广大区域的民间做法工艺为主。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传统建筑营造技术的内容。

我国传统营造技术,长期与农耕社会相伴生,是传统建筑生产和维护的基础;在当代,除了少数地区少量新建项目外,传统营造技术主要用于建筑遗产的维修、修缮和修复。从以生产为主,到以修缮为主,这是传统营造技术发展的总趋向。

综上,营造技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有历史的与非遗的之别,在实践中具有生产和修缮等不同功用,它们深刻影响着甚或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木构建筑特征。

 

二、营造技术与木构建筑特征形成

 

我国木构建筑特征形成与营造管理、工具、技艺等紧密相关,对于这一重大议题,下面暂略举几例加以说明。

通常认为,我国传统建筑有官式和民间之分,如何辨别呢?如果仅从样式上看,难以描述清楚,尤其官、民建筑之间存在互动情形下。事实上,区分官、民建筑,根本依据在于两者的营造组织方式。其中,官式建筑是由将作监、内府等工官按照法式或条例等规范进行设计、预算、施工的(故严格说来应称作“官方建筑”);而民间建筑在符合等级制度等条件下,由各地自主营造,具体情形和建筑样式相对灵活。对于官式、民间建筑的判别,一旦脱离营造背景就会陷入困境,因为官方与民间建筑有可能采用同样做法,如宋代《营造法式》采用柱梁作构架的“余屋”,其构架做法与张择端《清明上河图》诸多商业建筑所示的理当一致;而民间寺庙建筑借用官式做法的亦不少见。我国官式、民间建筑这两大发展模式的核心基础是各自的营造组织方式。

殿堂型、厅堂型及其衍化构架,自唐宋沿用至明清,不仅广泛应用于官式建筑,亦流布于我国南北多地。对于殿堂、厅堂构架特征界定,学界有的从两者构架形态加以描述,如殿堂内外柱同高、设平棊或平闇,以及采用明栿草栿两套体系,厅堂则为内柱随屋顶举势升高、屋架彻上露明造之类,虽然正确,但未能抓住两种构架本质。事实上,殿堂构架是叠加思维、层叠施工的产物,其法如同黄肠题凑,仅用在最高等级建筑上;厅堂构架是连架思维、榀架施工的产物,近似于南方穿斗架。可以认为,殿堂、厅堂构架的形态特征,正是这两种不同营造思维和搭架方式造就的结果。

至于我国木构建筑采用模数制这一重大特征,预制拼装建造方式是主因,学界早已达成共识。因为对大量构件进行快速地预制拼装,必然要有统一尺度标准和周密的工料管理及施工组织,这样以其中最大量使用的构材作为尺度基准的模数制应运而生。值得注意的是,宋代以栱材之高为基本单位,称作材,清代以栱材之宽(亦即斗口大小)为基本单位,称作斗口。宋至清,尺度基准以栱材之高变化为以栱材之宽,为什么有这样变化?已有研究指出,在宋代最为繁杂的铺作层找平是施工精度重点,而到清代,斗栱仅是梁柱间垫层,但排布紧密,此时为避免相邻斗栱间相互抵牾,水平向尺寸则成为施工精度重点[18]。因此,尺度基准单位从栱高改为栱宽,其斗栱施工精度关注点是重要营造基础。

构件名称繁多是木构建筑的一大特色,成为研习古建筑的一大门槛。梁思成先生早年同样遇到这个难题,他在《清式营造则例》的序言中说:“在我个人的经过里,最费劲最感困难的也就是在辨认、记忆及了解那些繁杂的各部分构材名称及详样”。木构建筑的构件名称之所以繁杂,有学者指出,这是因为施工过程中工匠之间交流沟通以口头方式而不是图纸为主,故需要对各个构件单独命名。此说虽不无道理,但更重要原因,还是手工操作精度下的预制拼装的要求。理想情况下的预制拼装,尽可能采用标准构件,以大规模生产,增加效率;但手工精度,使得预制拼装效率大打折扣。据我们在南方施工现场观察,除了大理等极少数地区采用榫卯模版外,其他地区是依据相应卯眼逐一定制榫头,也就是限于精度,每个榫头对应一个特定卯眼,不可互换。具体操作时,由掌尺工匠采用一种名为“签片”的竹签先“套”(量取)卯眼尺寸,再“交”(量划)到榫头用料上。一个榫卯对应一个签片,签片量很大,掌尺工匠在批量套签时,每根签片都须标上榫卯名称,避免混淆,也便于工匠分头分批制作榫头。其榫卯命名之法,以其榫结相交的两个构件名称为基准。这样看来,木构件名称繁多,与其说是口头交流需要,倒不如说榫卯手工制作要求更为重要。而细究这些构件命名方式,不难看出那些命名者工匠的农民底色。

综上,建筑类型、构架构成、构件命名甚至整个木构建筑知识构建,很大部分都渊源于营造技术;至于构架构件形式等特征生成,如唐代方形断面素枋与裂解制材、斗欹内䫜与锛的使用,穿斗架的整条穿枋改作段枋与其立架方式、大理习用重枋与其构架安装方式等,与营造技术因素更是紧密,不再赘述。随着研究进展,营造技术与木构建筑特征关联将得到更多发现和揭示。

 

三、营造技术与木构建筑研究的关系

 

营造技术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古代木构建筑特征,因而它也成为人们探讨木构建筑的重要抓手和线索。此时的营造技术,本质上是作为一种研究思维方式,其核心思路是对建筑现象产生过程作深入探究,这既是理论性的,也是饱含历史意味的考察。同样,木构件加工痕迹、样式等信息,反映了特定营造技术,也是研究古代营造工艺的重要依据。

事实上,建筑营造与建筑遗产实体研究,一开始是混沌合一的,天然地结合在一起。学科初创时期,先辈建筑学者们无所依凭,甚至连建筑物构件名称、做法等基本常识往往都需要访谈匠师方可获知。这一时期,把获取工匠知识作为建筑研究重要基础,可看作是营造与建筑研究关系的第一阶段。一旦建立了古建筑知识体系,建筑史研究逐渐脱离工匠领域,其后的主要工作,大体是在各自研究领域拓展深化,可看作是研究第二阶段。而大量学术积累和更高研究目标确立,又促使建筑实体与营造技术研究走向新的整合,是为第三阶段。可以设想,随着领域内研究精进与领域间研究整合的不断加速循环迭代,后两个阶段终会相互交织而实现学科融合。

这里有必要回顾营造技术与木构建筑研究当初整合情形,对我们今天工作或有启发。中国建筑史学科开创初期,富有营造管理经验的中国营造学社创办者朱启钤先生,深刻感受到我国“道器分途、重士轻工”的传统陋习,倡导并力行“沟通儒匠”,特意把“访谈大木匠师”作为营造学社主要任务之一[19]。1932年完成、1934年印行的《清式营造则例》即是梁思成先生最早践行成果,他在序言中指出“时时由老年匠师处得到新的知识”,并特别说明其中“两位老法的匠师”具体贡献[20];刘敦桢先生在古建筑调查日记中屡屡提及寻访当地工匠;刘致平先生20世纪40年代写作的《四川住宅建筑》“得到许多地方掌墨师的帮助”[21]。可以说,在建筑史学科创立之初,先贤们曾经是“以匠为师”的,工匠是继古代文献、建筑调查之后的主要知识来源,早期成果因而也具有强烈的技术史特征。

当前已有一些基于营造视角的建筑研究,为后续全面整合研究提供路径或范式。如,张十庆先生通过复原营造尺揭示应县木塔等唐、宋、辽木构建筑尺度构成规则;傅熹年先生利用营造文献记载发现以檐柱高作为扩大模数的建筑长宽高设计方法;刘畅先生团队对太原等地建筑匠作亲缘关系与历史工匠信息展开整合探索,相互印证;李浈先生团队对多种营造尺流布的探索为建筑谱系研究提供新路径;建筑用尺与建筑样式的对应关系在某些地区已有发现。

以上对木构建筑遗产与营造技术整体性关系的初步看法,希望通过厘清概念、回顾研究史、梳理思路,以期展望学科发展趋势的一个侧面。随着研究深入和遗产保护实践需求推动,相信木构建筑遗产与其营造研究会走向全面深刻的整合,建筑史研究将进入新的综合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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