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对食盐实行专卖,最主要形式为官督商销,即在官府监管下由盐商组织运销。官督商销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官督,二是商销。关于官督问题,学界从多方面予以考察,成果丰硕。而关于商销问题,以往学者虽提及食盐经历几大流通环节或运销区段,但限于史料,较少涉及各环节如何组织食盐流通,构成怎样的流通和经营形态,使得人们对清代食盐商销实际运作认识不足。
要想深入理解食盐商销,必须依靠大量民间文献。近年新发现的两淮盐区商人书信、契约、账本和日记等,为探讨这一问题提供史料基础。两淮盐区囊括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六省,是清代人口最多、地域最广的盐区,其专卖制度为其他盐区效仿,在全国具有典型意义。因此,本文集中利用民间文献,结合其他史料,深入考察淮盐商人在官督制度约束下如何进行商销,分析各个环节商人组织食盐流通的具体模式,探讨不同模式的运作形态和演进趋势,揭示商人选择某种经营模式的内在逻辑,进而深入理解官督商销的具体运作和实践机制。
一、盐场收购:商灶交易与自产自收
清代两淮盐场共有20多家,纵向分布于江苏东部沿海地带。盐场收购主要在灶户和场商间进行,灶户是生产食盐的工人,场商指下场收盐的商人。清代两淮盐场大体存在两种生产形态:灶亭制和商亭制。灶亭制是灶户拥有亭场等生产资料,自出资本,作为个体经营者产盐;商亭制是场商拥有亭场,提供资本,雇用灶户产盐。基于这两种生产形态,盐场的食盐流通存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商灶交易,即在灶亭制下,灶户产盐归自己所有,然后通过市场交易卖给场商。第二种是自产自收,即在商亭制下,场商自置生产资料,利用雇佣方式产盐,全部产盐归属场商。
在灶亭制生产形态下,商灶交易的具体运作十分复杂。虽然官方规定场商和灶户必须在合法收盐场所——公垣,进行面对面的直接交易,但实际上场商和灶户往往通过中间商间接交易,盐场掌管、拨户、锨手、忙工、歇家、地户都有可能成为中间商。其中,掌管为“商家管办配运之工人”;拨户是“赴灶收买”的船户;“包垣之佣丁曰锨手,曰忙工,收买(灶盐)者曰歇家……司包垣者曰地户”。他们都是当地人,“与各灶丁素相熟识”,因此往往充当盐牙中介,使得“商灶反不相识”。
中间商的存在是盐场地理格局与生产形态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一定必然性。第一,公垣是官方规定的唯一合法交易场所,不在公垣交易即为走私。由于东西扁长型的盐场地理格局,各场产盐亭灶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带,公垣则位于盐场西部内陆范公堤的集镇上。产盐亭灶与收盐公垣距离几十里甚至上百里,灶户和场商“人地生疏”,信息难以遽通。第二,由于生产形态分散,灶户产盐是零星生产,而场商收盐则是集中采购,难以对灶户进行“按户挨收”。因此,场商往往借助熟识灶户的掌管、地户、歇家、拨户等人居中收买,这是降低直接交易费用、提高收盐效率的合理选择。
不过,通过中间商交易衍生出很多问题,他们往往掌握议价权,利用信息不对称抬高卖价,最终导致场商收盐成本增加。乾隆十二年(1747),两淮盐运使朱续晫即称,“伊等恃此居奇,窥有需盐甚多之商,及值赶运急迫之际,则百计腾那,混称灶产不广,商人不得不互相增价,争先抢买……是以场盐价值,年来日渐高昂”。朱续晫本意是禁革盐牙中介,但考虑到商人利用中介无法避免,只好折中处理,一方面将各场盐牙牙帖概行追缴;另一方面保留掌管、地户等名色,“专令伊等听商指使招盐,但止许其招盐到垣……不许伊等经手银两,擅评盐价……令场商按引酌给工食”。其实质是将中间商变成场商雇用下领取固定工食的收盐商伙。如此一来,商灶便可“觌面自相交易”,既为场商收盐保留信息渠道,又压缩了中间商抬高盐价的空间。这一方案看似两全其美,但难以长久维持。道光十一年(1831)正月,两江总督兼管两淮盐政的陶澍称,“灶丁煎盐运垣,有种歇家、地户及掌管人等,从中包揽克价”。可见,乾隆以后各类盐牙中介仍十分活跃,歇家、地户、掌管介入场盐交易,并且包揽买卖、掌控盐价,从中分享商灶交易利润。
总体而言,在灶亭制下,商灶交易存在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两种方式。由于场商和灶户距离遥远、信息阻隔,尽管官方屡次严令“商灶觌面交易”,场商和灶户仍普遍选择通过中间商买卖,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收盐效率。然而掌管、地户、歇家等中间商掌握市场行情和信息渠道,居中操纵盐价,侵夺场商和灶户利益,使得收盐成本仍然较高。
在商亭制生产形态下,张振隆盐店留存的两份领文契很好呈现了自产自收模式的具体运作。两份契约分别签订于乾隆二十二年和嘉庆六年(1801),形制基本相同。张振隆是清前中期活动于庙湾场的两淮场商,庙湾场在雍乾年间已实行商亭制。据契约可知,煎丁江起高兄弟、李廷富,分别通过保人从张振隆盐店领到官
、牛䡐等生产工具,依赖张振隆盐店的生产设施——房厦和亭场,办灶煎盐。关于盐产归属情形,两份契约都记:
不过,这一流通模式衍生出较独特的流通机制。虽然产盐实际上全部归场商,但名义上“一半归算店分(场商——引者注),一半归身(灶户——引者注)”。这种分成比例应与场商、灶户付出的生产资料、人力成本有关,并成为盐场惯例。而属于灶户的那一半盐产“不得私售别店”,必须卖给所属场商,其价按“场例”付给,而“场例”往往“例无长落”,不仅不像灶亭场价“随时长落”,而且往往低于灶亭场价,应该也是盐场惯例。“场例”表面上是场商付给灶户的盐价,实际也相当于场商付给灶户的工价,兼具价格和工资双重属性。这样的运作机制既在实际管理层面保障了场商的全部产权,又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灶户的积极性。
按照对雇佣制的传统理解,雇佣者通过支付薪水换取被雇佣者付出的劳动。那么,场商应该支付灶户固定工资并获得灶户所有盐产。但这一做法难以激发灶户产盐的积极性,且增加灶户走私的动机,最终导致场商实际所获盐产减少。因此,场商在雇佣制基础上,结合独特的产权和价格机制,采取灵活的处理方法。一方面,按照雇佣制的基本逻辑,场商能够获得全部灶户盐产,保障场商的实际产权;另一方面,名义上属于灶户的那一半盐产照场例给价,意味着灶户生产或上报的产量越大,得到的收益也就越多,由此推动灶户的生产积极性并削弱其走私动机。
总体而言,在商亭制下,场商雇用灶户产盐,场盐流通本质上属于自产自收。在此模式下,场商兼营生产和收购,省去商灶之间的大量交易成本。不过,没有独立经营地位、只是获取固定工资的灶户,容易失去生产积极性。因此,场商采取雇佣方式的同时,结合独特的产权和价格机制,从而维持一定的激励机制。
二、泰坝集散的三种模式
泰坝是清前中期官方指定的淮盐集散转运中心,位于各场运盐河与京杭大运河交汇处。两淮绝大部分场盐都在泰坝集中,经过掣验(官方对食盐重量的检查)后再运往各销售口岸。泰坝集散主要在场商和运商之间进行,运商是获得官府特许凭证(引窝)的运销商。关于集散环节的流通,乾隆三十年两淮盐政普福曾称,场商有“自行收买,转售运商者”和“领运商课本,立垣代买者”,嘉道年间幕僚包世臣则认为,“现在淮南巨商无不办场,而南场稍有力者亦皆兼运”。可见,泰坝集散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收买转售,即场商将从灶户手中收到的盐转卖给运商;第二种是立垣代买,场商专为运商代理收买灶盐;第三种则是自收自运,即盐商兼充场商和运商,同时经营收购和运销。需要说明的是,在食盐专卖体制下,淮盐运销必须经过泰坝掣验程序。因此,在收买转售和立垣代买模式下,场商和运商在泰坝进行交割的同时接受泰坝官掣验;在自收自运模式下,场商和运商实属一体,食盐在泰坝掣验,但不存在实质性的盐产交割。
(一)收买转售
《张振隆店号盐业文契遗存》的“立卖坝盐合同”揭示了收买转售模式的具体运作,正文如下:
这种远期交易促使盈利中间商的产生,造成频繁的倒手买卖,由此可能引发交易风险。雍正初年歙县县丞高凤翰提到,淮盐运商吴文字和场商余南英订立合同,吴文字向余南英购买淮盐,随后余南英通过中人叶汉倬,得知场商江德裕有盐急于出售,便与之订立合同,低价购买江德裕的盐,再高价转卖给吴文字,从中获取差价。吴文字和江德裕意外得知后非常不满,决定撕毁与余南英的原订合同,导致纠纷和诉讼。
总体而言,收买转售采取远期交易方式,因而倒手买卖十分常见。获得市场行情和买卖信息的中间商人,往往从中赚取丰厚差价,真正的买卖双方需要付出较高的交易成本,由此也增加交易风险。
(二)立垣代买
《张振隆店号盐业文契遗存》的一份承顶更名文契可以说明立垣代买模式的运作情形,文契核心内容概括如下。乾隆年间,张振隆和胡祥孟都是庙湾场场商,拥有荡地、亭场、产和包垣等生产资料。乾隆三十八年,胡祥孟因故退出盐场,凭中立契,将相关生产资料全部卖给张振隆,由其买补经营。此外,胡祥孟原为扬州运商项鼎和代理买盐的场商,他同时将为项鼎和代买之权转让给张振隆,由其承顶。因此,张振隆向署泰州分司禀告,希望更名注册。经过庙湾场大使、泰州分司、运判、盐运使烦琐的公文往来,此事得以落实,庙湾场大使詹兆骏“遵照注册更名,收买济运”,并“循例取具同场垣商保结呈送”。
可见,两淮盐场存在专为运商代买场盐的场商,胡祥孟和张振隆都曾立垣代买,扬州运商和代买场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需要具备相关条件:第一,同场场商提供保结凭据;第二,委托方扬州运商提供信用担保;第三,在前两项前提条件下,获得官府许可,登记注册。值得注意的是,张振隆盐号从康熙年间以来一直经营盐场,与诸多运商都有生意往来,声誉良好,是其能够顶补胡祥孟成为项鼎和代买商的基础。一般而言,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相对稳定,只有碰到类似胡祥孟退出盐场经营的意外情况时才会终止。不过,虽然胡祥孟与项鼎和的代买关系终止,但是张振隆接替胡祥孟承接了这一关系。可见,前一场商退结,后一场商承顶,只要三方达成共识,立垣代买仍可维持。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这份承顶更名文契与上文“立卖坝盐合同”的当事人都是张振隆,但是两份文契显示的流通模式并不一样。在这份承顶更名文契中,张振隆长期为项鼎和代理买盐,而在“立卖坝盐合同”中,张振隆是与其他运商进行一次性的食盐买卖。事实上,张振隆既立垣代买,又收买转售,同时利用两种模式开展经营。
总之,在立垣代买模式下,场商和运商是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应具备良好声誉,一旦合作建立,双方关系较长期稳定,不需要每次单独订立合同。
(三)自收自运
徽州民间文书《清初扬州徽商〈往来全书〉》中有180多封关于盐商经营生意的书信,可以体现自收自运模式的运作情形。书信主人是康熙年间经营安丰盐场的场商,该家族盐号产盐量庞大,随时能够掌握的存盐即达5000—8000引。信中多次提到其经营盐场的情形,如“今岁场中盐价以及各物无一不贵,盐上两一桶,劣曾买过,不以为奇,而包价竟将至一两一捆,此真罕见之事也”;“场下今未得大雨,灶河不能起水,目下仍是车盐,每日三关亦不足千桶上市耳,本店今岁以来,只上盐千余桶也”;“今岁场中秋产中平,乃阴雨所致,自九月杪以来,天气晴和,风日俱美,亭场得力,冬产颇饶”。对场商来说,收盐存盐至关重要,因此该商十分关注天气状况、亭场产量、灶盐运输和场价行情。除经营盐场外,该商还提及口岸行情和盐店情况,如:
不过,该商经营盐场起家,并无行盐资格凭证——引窝,要想进入运商之列,需在扬州购买引窝,所以该商十分关注窝价,多次提及窝价行情。如“方今雨旸时若,场中产必广,但窝价不松,而买运之家过贵,难必获利”;“目下盐色淄而价贵,窝票亦因此而价贱,以彼补此,成本相当”;“本店所收之盐,已为得算,闻新年窝价亦稍松,当此之时,全此本得取巧为妙”;“本店新单场盐收足,今随数滚总,将来若复催趱严紧,无盐之家窝票自松而出,似又反得算耳”。清前期扬州形成活跃的引窝交易市场,窝价波动明显。当窝价抬升时,该商便十分担忧,一旦窝价降低,又感欣喜。
总体而言,《清初扬州徽商〈往来全书〉》中的盐商不仅下场收盐,还涉足食盐运销,对坝盐流通而言就是自收自运模式,盐号将坝盐交易变成盐号内部的流通,因此盐号要兼顾盐场、口岸以及引窝等市场行情。
三、口岸销售:代商领销与自运自售
口岸是清代文献对淮盐销售引地的代称。淮盐销售引地分为两种:一是公共口岸,即境内各个州县淮盐一例通销,不用严格分地行盐;二是专商引岸,即境内各府州县必须分地行盐,不许越界行销。不管是公共口岸还是专商口岸,绝大部分淮盐销售都是由运商雇船从集散中心出发,途经扬州、仪征,进入长江,溯江而上,运往各个口岸,卖给地方水贩铺户。运商盐船到达口岸后,往往不是直接与数量众多的水贩铺户交易,而是通过固定的口岸盐店销售。嘉庆七年,两淮盐政佶山称,“商人行销楚省之盐,运抵汉口,设有卖店,分给湖北、湖南两省水贩转运销卖”。因此,本节集中讨论运商和口岸盐店间的流通关系。口岸销售存在两种流通模式:第一种是代商领销,即没有引窝的商人获得运商授权,为运商代理售盐;第二种是自运自售,即拥有引窝的商人自行开店售盐。
徽州民间文书《疏文誓章稿》中歙籍余氏家族在安庆和汉口开设的盐店,是典型的代商领销盐店,其经营历程可以展现代商领销的具体运作。余家安庆盐店始于康熙七年(1668),该店原由歙籍两淮总商程量入开设,程量入与余锡祖父余同铭交好,因此委托余锡之父掌管。余父开始是被雇用商伙,之后独立成为代销盐店主,代销程量入名下“友善旗号”淮盐。由于余父“才高志广,信义服人又极豪侠”,此后“仪、扬亲友多有借重而报盐附卖”。然而康熙二十三年余父次子余钟接管后,盐店逐渐败落,失去大量代销权,程量入等便不再授权盐店代销,到康熙三十九年长子余锡接手时,只有江次羲名下“广字之盐”还愿意委托代销。余锡刚开始经营时,曾挂欠江次羲的盐价银,导致江次羲想取消对盐店的销售授权,意味着盐店将失去仅存的代销资格,无法维持营生。余锡亲自到扬州恳求保证后,江次羲才同意“发盐接售”,盐店得以维系。此后,余锡的经营才干逐渐凸显,扬州亲友“如程并茂、马森裕、汪禹成、江有容、汪鼎安、汪敦大、程启玉等店”纷纷“报盐托售”,盐店成为多个运商的代销盐店。
除开设安庆盐店外,余家还一度在汉口开设盐店。康熙二十三年,余父决定在汉口口岸开设人和盐店。不过,在食盐专卖体制下,行盐存在准入机制,余父本无行盐资格,想要开设盐店,必须有运商授权代理。因此,余父便找到余家旧交、拥有引窝的扬州运商鲍云从,获其授权代理售盐,与之签订合同,从而得以开设盐店。
总体而言,在食盐专卖制度下,无引不可行盐,口岸代销盐店必须依靠运商授权才能开设,运商有较大主动权建立或取消委托代理关系。通过签订合同,运商和代销盐店确定委托代理关系,其建立与维持往往取决于亲友关系、经营才能、信用声誉以及资金是否充裕等因素。
自运自售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常驻扬州的运商派遣商伙前往各个口岸开店售盐;第二种是口岸商人通过积累资本获得引窝后,仍常驻口岸,并派商伙驻在扬州,由此兼营运输和销售。
汉口孟泰源盐店的经营管理即属于第一种形式。乾隆二十七年,晋籍运商孟晖父子涉嫌重利放贷,其设在汉口的孟泰源盐店被官府查封,从而揭露盐店经营情况。汉口孟泰源盐店俱系孟晖出资,本银共19562两。不过孟晖并不亲自经营,也很少前往汉口,而将经营事务交给同系太谷县人的店伙孟临。孟临“每年止得劳金,三年更换一次,并非合本分股”,“卖出盐价,陆续交脚行寄扬”。可见,运商自出资本在口岸开设盐店,选择同乡或熟识者商伙经营。商伙与运商之间形成较长期的雇佣关系(本案例中为3年),商伙只得劳务工食,并无利润分成,双方没有合股关系。商伙负责食盐销售,卖盐所得盐价,通过脚行寄给扬州运商。在此情况下,汉口盐店相当于分号,总号则在扬州。
和州江仲馨盐店和汉口汪允恒盐店的经营则属第二种形式。徽州民间文书《二房资产清簿》的主人公江仲馨,歙县江村人,嘉道时期长期经营和州盐业。和州位于安徽东部,属于几个专商共同占有的引岸。江仲馨自述,“自二十一岁承先以来,代盐商领销和州引盐,冰兢自守……同岸自运之许恒吉、巴长发、方诚发力不能支,先后翦歇,余店独存。总商吴孙茂出名认运……来岸立店……余为扬商代庖,在岸辛勤四十余载……价买根窝,总滚江馨泰七百十三引,江裕泰总三千零六十四引,自运自售,日渐丰裕”。由此可知,和州口岸存在代商领销和自运自售两种模式。其中,许恒吉、巴长发、方诚发及总商吴孙茂都是拥有引窝的运商,自设盐店销售。而江仲馨本无引窝,长期“代盐商领销”,积累40多年才买到3000多引行盐根窝,得以在和州口岸自运自售。而口岸自运自售的实现也依赖于商伙,《清嘉庆徽州盐商汪氏汉扬两地书信》即显示,嘉庆年间汉口盐商汪允恒获得引窝、开展自运自售后,仍旧常驻汉口,把扬州事务委托给执事处理,双方通过书信及时沟通盐务,由此实现运输和销售的兼营。可见,汉口盐店相当于汪允恒的总号,扬州所设则是分号。
总体而言,扬州运商派遣商伙经营口岸盐店,属于运商从运输领域向销售领域的延伸。而口岸盐商购买引窝,获得运销权,则属于代理商从销售领域向运输领域的扩张。在这两种情况下,盐商分别以扬州或者口岸为中心,建立自己的总号或总店,以此延伸出分号或分店,形成总号(总店)—子号(子店)管理模式,从而开展自运自售。在此模式下,分号或分店一般由商伙经营,总号或总店则指导并监督商伙的经营。
四、流通模式的演进与有限的纵向一体化
基于具体运作上的优劣,盐场收购、泰坝集散、口岸销售三大环节的流通模式分别形成不同的演进趋势。
第一,盐场收购环节。在商灶交易模式下,灶户作为独立的个体生产食盐,通过卖盐获得全部收益,具有足够的产盐激励;场商利用市场交易收盐,不需要付出产盐资料,也省去监管灶户的成本。不过由于中间商的广泛存在,场商和灶户间的交易成本总体较高。而在专卖体制下,各场灶亭和灶车都是预先投资的固定资产,专为煎盐而设,难以作其他用途,使得盐产资料专用性较强;官方为防止走私,规定灶户产盐只能卖给本场场商,不能卖给别场,导致灶户销售途径受限。在这样的环境下,收盐场商和中间商占据有利交易地位,灶户容易遭受“浮收”、“勒掯”之苦,往往亏损严重。在自产自收模式下,灶户不是独立的产盐主体,场商雇用灶户产盐,双方建立长期契约关系,灶户卖盐和场商收盐都不用经过中间商,不仅省去大量交易成本,也可以收回被中间商侵夺的利润。理论上,场商雇用灶户生产,可能导致场商管理成本增加及灶户积极性下降。不过,一方面在盐场管理体制下,监督灶户生产、防范走私的管理职责都由盐场大使负责,由此降低场商的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场商利用独特的产权和价格机制,保留一定的激励机制。
面对这种情形,无力自主产盐的灶户逐渐借贷场商资本,将生产亭场卖给场商,从个体经营者变成场商雇佣工人。同时,场商具有动力收买亭场,雇用灶户产盐,直接掌握大量盐产,降低交易成本。据徐泓研究,清初至道光年间,两淮盐场灶亭制占比逐渐下降,商亭制占比稳步上升,并取得绝对优势,意味着自产自收逐渐取代商灶交易,成为主要流通模式。
第二,泰坝集散环节。在收买转售模式下,由于远期交易模式、倒手买卖频繁,场商与运商间的交易成本和风险较高。不过,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场商和运商分别是独立交易主体,都只对各自环节负责,管理成本相对较低。此外,双方往往是一次性交易,交易结束后可以重新选择交易对象、数量和价格,以灵活应对运销形势和市场行情的变化。在立垣代买模式下,场商和运商属于长期合作关系,既可以降低重复议价和谈判成本,也可以节省管理成本,不过双方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选择资产充裕、经营稳定、声誉良好的合作伙伴,否则容易遭遇人际风险,一旦合作不顺,双方都会付出巨大的协商或解约成本。在自收自运模式下,盐商实际上将坝盐交易变成盐号内部的流通,由此节省大量谈判和议价等交易成本。不过,这样的经营方式意味着盐号主人需要统筹收盐和运销两大环节,监管和遥控各个部门,需要付出很高的管理成本。
这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商人往往根据自身状况选择经营模式。清代淮盐运商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世代经营、资本充裕的大运商,“资本多而引课多者,祖孙父子世代业盐,扬俗称为大商”,运销量“十居六七”;第二种是经营并不稳定、资本微薄甚至借贷行盐的小运商,“资本微而运盐少者,多系借他人之本,附别店之引,今岁行而改岁止,去来无定,扬俗称为小商”,运销量占“十之三四”。与运商一样,淮盐场商也存在资本是否充裕、经营是否稳定的差别。大运商具有足够资本和动力选择立垣代买或自收自运,以便保障长期稳定的渠道来源,小运商既无力自收自运,也无意与场商建立长期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宁愿选择收买转售,以便灵活进出运销领域。与此同时,资本充裕或经营稳定的场商,一方面会购买或租赁引窝,建立自收自运模式,进入利润更高的运销领域,另一方面与运商建立立垣代买的长期合作关系。而资本规模较小或经营不稳定的场商,往往利用收买转售与不同运商交易往来,通过灵活的市场机制赚取短期收益。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有资本规模大小、经营时间长短差异,但不管是场商还是运商,都不一定只采用某一种流通模式,而会综合运用两种甚至三种模式。如张振隆既签订“立卖坝盐合同”,通过居间卖盐给某位运商,又承顶场商胡祥孟,成为项鼎和的代买商。《清初扬州徽商〈往来全书〉》中的盐商更是如此。一方面,作为场商,他会将盐卖给其他运商或者为运商代买,书信显示,该商曾经卖盐给某位运商,还夹带私盐,在交割结账时遭遇运商勒价;另一方面,作为运商,他会向其他场商买盐,信中即提到该商曾向盐场某位“台翁”购买场盐,并委派其弟携带皮票前往盐场,以便“台翁”重盐出场。同时,他还自收自运,兼营收购和运销。
综上,坝盐流通存在收买转售、立垣代买、自收自运三种模式,它们并存互补,并未出现向其中一种模式转化的总体趋势。不同资本规模和经营时长的场商和运商,往往立足自身情形,选择合适的流通和经营模式,并可能综合运用几种模式,采取多样化经营。
第三,口岸销售环节。在代商领销模式下,运商将销售事宜全权交给代销盐商,与之分享部分利润,可降低管理成本。运商具有较大主动权建立或取消委托代理关系,给予代销盐店足够压力完善经营,而代销盐店“多销一引,多得一引之费”,亦有较大动力推动销售。在自运自售模式下,运商同时赚取运输和销售利润,而岸店商伙相当于职业经理人,领取雇佣工资,不具有独立经营地位。运商兼营运输和销售固然可以节省交易成本,不过,运商遥控商伙需要付出监管成本,而领取固定工资的雇佣商伙没有足够的积极性推动销售。此外,对口岸销售而言,最突出的问题是淮盐大本营扬州与各大口岸,尤其是引地最广的湖广、江西口岸距离遥远,业务往来和信息沟通需要大量时间。运商兼营运输和销售,遥控商伙十分困难,难以保证有效经营。
因此,在口岸销售中,代商领销比自运自售更有优势,运商更愿意采用代商领销模式。嘉庆年间举人陈文述称,“扬州去汉口二千余里,商人居扬,办运楚岸销售,不能不托之岸商”。道光年间湖广总督陈若霖称,“湖北、湖南两省岁销淮盐……向系扬州各商……交给汉岸卖商代为销售”。岸商是清代文献对江西、湖广公共口岸代理商的专称。可见到了嘉道年间,代商领销成为口岸销售的普遍模式。
综上,在淮盐流通中,盐场收购、泰坝集散、口岸销售环节,广泛存在自产自收、自收自运、自运自售的兼营模式,说明拥有大资本的盐号可以同时经营生产、收购、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实行纵向一体化。上文提到康熙年间经营安丰盐场的场商即如此,该商不仅经营盐场,还兼营长途运输,其两封书信都有提及“装盐数千与大舅兄往湖南脱售”,可见该商应在汉口口岸有自营批发盐店,并试图打开汉口的下一层级市场——湖南,由此显示出跨越产运销的纵向经营体系。
那么,纵向一体化如何实现?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开展纵向一体化,经营管理较为困难,不过盐商家族关系为实现有效经营提供了条件。具体而言,某商总管家族盐务,分别委派不同的商伙管理盐场、泰坝和口岸各项盐务,其中负责“综理场务”的便是其父早年委任的“为人才高学博”的休宁籍商伙。这些商伙相当于专业经理人员。而为了有效监管各地盐务和各个商伙,该商多次将弟弟、内侄、姐丈、内兄派往盐场、泰坝、口岸,处理特定事项,将具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嵌入既有商伙管理体系。该商同时利用商伙管理体系和家族关系网络,实现纵向一体化。
尽管如此,类似该商全面实行产运销产业一体化的盐号,在淮盐流通中并未占据绝大多数,纵向一体化也未形成普遍趋势。在盐场收购环节,自产自收比例逐渐增加,逐渐取代商灶交易;在泰坝集散环节,收买转售、立垣代买、自收自运三种模式并存互补,自收自运虽占据一定比例,但未形成绝对优势;在口岸销售环节,自收自运逐渐被代商领销取代,占比逐渐降低。可见,在淮盐流通中,并非每个环节都朝着纵向经营的趋势演进。基于各种流通模式的优劣,更多盐商可能只会兼并生产和收购,或兼并收购和运输,而不是走向全面的纵向一体化。此外,即使盐号实行纵向经营,也会同时利用其他流通模式补充协调,可见纵向一体化程度不够深,还处于初步阶段,体现了流通模式的多元性和纵向一体化的有限性。
结 论
借助大量民间文献,本文得以细致分析清代淮盐各个环节流通的具体模式,由此理解在官督制度约束下商销的运作实态和实践机制。通过研究可知,18世纪淮盐形成盐场收购、泰坝集散、口岸销售几大流通环节,各个环节分别产生不同的流通模式。具体而言,盐场收购存在商灶交易与自产自收两种模式;泰坝集散存在收买转售、立垣代买与自收自运三种模式;口岸销售存在代商领销、自运自售两种模式。其中,商灶交易和收买转售属于双方间的市场交易;自产自收、自收自运和自运自售是盐号开展的纵向兼营;立垣代买和代商领销则是盐商间的委托代理。
淮盐流通模式,事关组织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的相关制度安排。经济学界通常认为,市场制、层级制及混合制是三种主要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制指通过价格机制协调交易的行为;层级制是企业内部通过等级和权威完成资源配置的方式;混合制既不同于单纯的市场交易,也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等级权威,指的是在市场和层级之外大量存在的长期租赁、分包、联盟、代理等形式。参照这一理论,商灶交易和收买转售属于市场制;自产自收、自收自运、自运自售类似于层级制;立垣代买和代商领销则是代理形式,属于混合制。总体来说,清前中期淮盐流通模式,是市场制、层级制和混合制三种基本模式的具体表现。不过,基于食盐行业特性,淮盐流通仍然产生了较为复杂的制度安排,最典型的是盐场收购中“俱归本店配引”之下“一半归算店分,一半归身”的特殊机制。由此可见,抽象的经济理论之下可能包含更复杂的实际经验。
清代淮盐流通模式和盐商经营方式的多样性,源于清朝在食盐专卖上实行官督商销制度。为了获取高额盐课收入,清朝对食盐实行专卖,不过为了节省行政成本,并未完全采取官办形式,而是将食盐产运销交给商人组织。在这一体系下,食盐贸易受诸多制度约束,包括官府对盐商准入、行盐数量、交易场所、运输路线、行销地域等的监管,不过商人可以根据成本与收益自主选择流通和经营模式,不一定仅仅选择一种方式,也可能同时选择多种方式,由此体现流通模式与经营方式的灵活。
基于流通模式的优劣,不同资本规模和经营时长的商人,往往选择适合自身的模式,由此造成不同环节流通模式的演进趋势,最终形成有限的纵向一体化:一方面拥有大资本的盐号同时兼营生产、收购、运输、销售,形成纵向一体化;另一方面这种纵向一体化还处于初步阶段,其深度和规模有限。这一总体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源于食盐复杂的商品属性。食盐与粮食、棉布、茶叶等都属于大宗商品,在商销体系下,食盐与其他大宗商品的流通模式具有一定的共通性,都依托清前中期中国的市场发展水平、商品流通规律和商业运作机制。此外,食盐作为国家专营商品,较之一般商品受到更多的官府干预,各个环节可能受到官督体系制约,影响商人的经营模式选择,从而造成食盐流通的独特性。
以往有关清代食盐专卖中的官督商销制研究,较多停留于官督层面的讨论,对于商销实际运作的认识不足。本文致力于呈现清代淮盐商销的运作实态,系统展现淮盐各个环节的流通模式及其演进趋势,并总结出淮盐总体流通特征。由此不仅拓展了目前关于清代食盐专卖和官督商销的整体认识,也可为理解清代商品流通形态提供另一维度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