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区单位中,县级政区的数量和性质最为稳定,是中国古代行政管理体系的基石,但其内部结构并非一成不变。具体到宋代,县域空间格局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大量经济市镇的兴起。市镇有大小之分,小型市镇多是几个村落之间互通有无以及乡村居民购买生活必需品的基层经济中心,为县城市场的有力补充。而大型市镇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它们大多经济实力较强,能够创造可观的商税,其兴起对县治的经济、政治中心地位造成冲击,从而引起县域空间格局的变化。包伟民注意到,宋代某些城市由于经济繁荣,实际地位超过上级行政城市的情形,典型的记载就是所谓的“军不如县”“县不如镇”,然而总体而言,这一现象主要存在于作为农村商业聚落的镇市,以及极少数的低级行政城市,对于绝大数州县城市来说,行政地位仍为它们维持经济繁荣不可或缺的资源,不过他也指出这是中国传统社会城市发展史上极有意义的新现象。此说针对整个宋代城市体系,结论令人信服。由于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很难说市镇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经济实力弱、人口稀少的乡村草市和墟市仍占绝大多数。然而,若将县级政区作为探讨对象,“县不如镇”的现象仍值得关注。
一、大型市镇的兴起与县域经济空间格局的变化
二、县、镇资源的争夺与县域政治空间格局的变化
大型市镇的经济优势还会延伸出政治优越性,并引起县域政治空间格局的变化。可以楚州淮阴县与洪泽镇的例子进行说明,《三朝北盟会编》载:“洪泽镇市,人烟繁盛,倍于淮阴,故洪泽人常欺侮淮阴人。而淮阴人曰:‘淮阴,县也;洪泽,镇也。镇隶于县,敢欺侮我哉!’由是各不相下。”洪泽镇位于淮水之滨,南宋初年时乃是宋廷与伪齐接界处,“水陆四冲,要害去处”,军士聚集、人烟繁盛,经济水平超过了所属之淮阴县数倍。经济上的优势使市镇居民催生出政治优越感,经常出现欺辱淮阴县城人的情况。这引起淮阴县城人的强烈不满,认为镇隶属于县,强调“县—镇”的行政等级关系,然从“各不相下”的结局看,淮阴县城人的辩驳并没有起到作用。当然,这一时期淮阴县的情况也比较特殊,处于无县令管理的境遇,由“县吏孙晟权行县事,以巡尉弹压洪泽”。当时洪泽镇由闸之车军罗成等控制,由于不服孙晟的管束,“遂与其徒董青辈率舟船犯淮阴,晟退避之”,致使县治的政治中心地位不稳。淮阴县与洪泽镇的矛盾固然与当时南北政权对立、盗贼横行的特殊时代背景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市镇“人烟繁盛,倍于淮阴”是引发县域政治空间格局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县域政治空间格局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县、镇在司法权上的冲突以及双方在治安等行政资源的争夺两个方面。
首先看司法权的冲突。真德秀在奏疏中历陈镇官史弥逈的罪行,其中一条为:“在法,未闻镇市许置厢房者,而乃擅行创立四厢,以为囚系百姓之地,纵令吏辈拷掠收乞,冤愤之声,盈溢道路。”也就是指责镇官擅自设立“厢房”以囚禁百姓。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青龙镇,“镇治延袤,有学有狱”。宋代的司法系统最初只设计到县一级,马端临指出:“宋制,诸镇监官掌巡逻盗窃及火禁之事;兼征税、榷酤,则掌其出纳会计。镇寨凡杖罪以上并解本县,余听决遣。”除了“杖罪”这类司法权外,其他诸如婚、田词诉等事务,镇官亦无权处理。这些权力都要收归到县,然后层层上收,最终达到集权于中央的目的。然而这种集权措施注定难以长久,随着市镇经济的发展,商税增多、人口膨胀,市镇秩序趋于繁杂,仅拥有部分治安和税收职能的市镇官越来越难以处理复杂的市镇事务。苏轼尝陈诉虹县零壁镇管理的困境:“人户输纳词讼,去县稍远。”这里的“远”不仅是指从市镇到县城的空间路程,还指将市镇之司法权收归到县之后,引发的行政效率低下问题。
从这一角度看,史弥逈突破行政等级的限制,在黄池镇内设立监狱与其说是市镇官的不法行为,不如说是市镇官面对复杂镇务而不得不采取的应对措施。宋人陈鹄记士子曾亨仲在黄池镇的遭遇:“曾至黄池镇,一夕,被寇席卷而去,曾狼狈而归。”又,洪迈《黄池牛》载:“黄池镇隶太平州,其东即为宣城县境。十里间有聚落,皆亡赖恶子,及不逞宗室啸集。屠牛杀狗,酿私酒,铸毛钱,造楮币,凡违禁害人之事,靡所不有。”亡赖恶子即亡命之徒、恶霸无赖、游手好闲者和从事非法活动的商人。宗室是指南宋时流寓到南方的赵氏子弟,黄池镇交通区位优越,大量的北方移民定居于此,其中也包括拥有政治特权的宗室子弟。地方政府无力对上述这些人进行有效管控,因而成为扰乱市镇正常秩序的不稳定因素。实际上,类似于黄池镇这样遭受盗贼劫掠,亡赖恶子、宗室子弟横行的情况,在当时经济发达的市镇之中是较为普遍的,如果市镇官员没有司法权,完全依靠县级官吏,办事效率将非常低下,无法有效地管理市镇。在这种情况下,宋廷若想要获取更多的商税,维护市镇秩序稳定,就必定要给予市镇官更多的权力。
然而对于县治来说,在市镇设置监牢以及给予市镇官更多的权力,无疑是对其司法权的分割和挑战。绍兴十四年(1144年)七月十四日,臣僚言:“诸路镇市本属县邑,在法止令监镇官领烟火公事,杖罪情重者即归于县。比年以来,擅置牢狱,械系编氓,事无巨细,遣吏追呼,文符交下,是一邑而有二令也。乞应天下监镇官依条止领烟火公事,其余婚、田词诉并不得受理,辄擅置牢狱者,重置典宪。”诏令刑部坐条申严行下。在奏疏中,臣僚虽再次强调“镇市本属县邑”的性质,以及明确“杖罪情重者”要归县处理,监镇官仅有管理“烟火公事”的行政权力。但该奏文恰恰说明当时一些大型市镇设置监牢,监镇官能够独立处理婚、田词诉等事务已成为较普遍的情况,“一邑二令”之说更是说明一些市镇官已经拥有了与县令同等的职权,所管辖之市镇成了县域之内的“化外之区”。他们的存在大大分割了县令的权力,从而影响到县治的行政统辖力和“首位度”。
面对这种“越轨”行为,政府虽试图通过颁布典宪严加限制,但实际上只是表面文章,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该政令下发的同一年,湖州秦棣奏言:“本州管下镇官,除乌墩、梅溪镇系任文武京官以上,及许断杖罪以下公事外,其四安镇人烟繁盛,不在梅溪、乌墩之下,却只差小使臣或选人监管,杖罪并解本县。臣今相度,欲依乌墩、梅溪镇例差京朝官,许断杖一百以下罪。”最终获得批准。四安、乌墩、梅溪都是嘉湖平原的大镇,镇务繁杂,秩序难以管控,故市镇官需要相对独立的司法权。经过奏请,他们最终获得了“许断杖一百以下罪”之权。到了南宋中后期,政府更进一步放宽了对市镇官权力的限制,南宋理宗景定时期修撰的《吏部条法》中明确规定:“监镇带烟火公事去处,得以受理民讼。”又,庆元六年(1200年)刑部员外郎王资之言:“日来(敕令格式)止是颁下州郡,而不及县镇。夫县镇于民为最近,裁决公事,多致抵牾,狱讼以之不息,良民受害不少。乞今后遇春秋一颁镂板,其县镇并同州郡一例颁降。”获得批准。说明在裁决公事方面,镇官也已拥有了与县官相同的权力。
其次看治安等行政资源的争夺。嘉泰四年(1204年)辛弃疾奏:“枫桥镇,浙东一路冲要之地。乾道间尝升为义安县,至淳熙初复罢为镇,止有镇、税官各一员,无事力可以弹压,奸民无忌惮。乞增置县尉一员,以武举初任人注授。”获得批准。与黄池镇类似,枫桥镇也是因交通区位优势而兴盛的大型市镇。因为市镇事务过于繁杂,故在监镇之外又增加了一名税务官,然仍无力弹压奸民,最后不得不派遣一名县尉到市镇协助镇官进行管理。类似的情况很多,如绍兴四年(1134年)兴国军通山县废为羊山镇,“仍乞存留文尉,通永兴县旧尉共两员,每半年轮那一员前去主管镇事,捕捉盗贼”,得到批准。淳熙十一年(1184年)五月诏:“鄂州蒲圻县主簿改作西尉,仍兼鄂岳州蒲圻、临湘新店市镇,专湖盗贼烟火公事。”楚州盐城县冈门堰市“居民日繁,商旅所聚”,但“恶少纵横,斗讼滋多,亦不可无官司弹压”,权知楚州赵伸夫奏请“将主簿省罢,并令县尉兼管,却于冈门置西尉一员”,获批。然而问题是,类似盐城县这样能多置一名县尉于市镇的情况毕竟是少数,一县之内的县尉通常只有一至两名,且经常出现缺额的情况,将他们分派到市镇驻扎势必会影响到县治对县域其他地方的控制力。实际上,分派县尉到市镇可以视作分割县令之权或县治行政权力下移到市镇的一种表现。县尉是县令的重要助手,协助县令处理县内治安事务,被派驻到市镇后,虽能专力于镇务,对市镇的控制力大大加强,但却相对削弱了其对县内其他地区的控制力,这势必会影响到县治的行政统辖力,有很强的“分县”意味。
县丞作为县令的副手,也常会被派往市镇,如嘉定八年知兴元府许沆奏:“欲将饶风新县废罢,依旧为镇,仍复汉阴县丞一阙,治于滶口镇,使之催理税赋,受接民讼,实为经久之利。”获批。除了县尉、县丞这些县级官员外,弓手也常被派驻到市镇协助镇官处理政务。如宿州虹县零壁镇虽已有“守把兵士八十人,及京朝官一员,曹镇本镇烟火盗贼,别有监务官一员”,然仍是治安混乱、诉讼不断,于是“移虹县尉一员,弓手六十人在本镇”,以弹压盗贼。鄂州金牛镇位于大冶、永新等县的交界地带,“居数路之冲,商旅往来,最为径便”,但此地“人烟稍盛而无官府,遂至盗贼充斥,不住作过,巡尉声迹相远,无缘败获,数邑界内,民不安处”,故年酒务扑买额才1000贯。为了扭转这种局面,薛季宣建议:“分本县弓手之额,招三十名,创置南尉一员,兼监本镇酒务、盗贼、烟火公事,非惟可以整葺镇市,遂可弹压南乡盗贼,利害甚明。”弓手是县级职役人员,一县之内的弓手配额基本固定,拨隶给市镇专力于一地之治安,无疑会削弱县治的防卫能力以及对县域内其他地区的把控力。
到了南宋,不少市镇官甚至可以兼理市镇之外的行政事务,这也相对分割了县官的权力。如监安吉州长兴县四安镇酒务兼管广德军盘运盐事兼烟火公事,监无为军昆山镇税兼矾场兼烟火公事,监安庆府山口镇监辖仓库管干渡口船场装纲运兼兵,监宁国府宣城县水阳镇税务兼烟火公事主管圩岸。绍兴元年(1131年),常州横林市升格为横林镇,“专差监镇官一员兼巡检,招集商贾,往来巡警”。巡检的巡查范围不限于横林镇,应还包括市镇周边的乡村地区,横林镇似乎成了县治之外的另一个治安中心。淳熙二年(1175年),政府将大量的粮米贮藏于太平州芜湖县、采石、镇江等处,建仓屋百间,“就令本镇监税官兼管”。镇官兼理粮仓事务。同年,复置楚州城西北两厢,其中城北厢官“以北神监镇兼领”。厢乃是城市管理单位,然是由北神镇官兼领。由以上诸例可知,镇官兼职的范围很广,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等诸多方面,这种兼职势必会冲击县治固有的政治地位。
两宋时期,大型市镇被纳入国家政区体系,政府会派遣官员到这些市镇进行管理。在国家官僚体系中,市镇官的级别最低,前述黄池镇官史弥逈的官阶是文林郎,仅相当于文官散阶的从九品上,然而这一群体仍然是皇权的“神经末梢”,代表着皇帝对市镇进行统治。与乡村首领为职役性质不同,宋代市镇官的选拔有一套完备的体系,元丰五年(1082年)改革官制后,罢举官法,改由吏部四选差注,即尚书左、右选与侍郎左、右选,其中左选为文官选,右选为武官选。真德秀的奏疏中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即落款是:“仍申御史台、尚书户部,并移文诸司照会。”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构,真德秀作为巡查之官要对御史台负责尚属正常,而奏疏之所以还要申报户部,很有可能是因为市镇作为财赋集中之地,罢免镇官需要照会户部。南宋时酒税成为商税大宗,一些市镇还会设置酒正之职,如乌青镇酒正,“创于殿司,归于版曹,隶于计台”。“殿司”即殿前司,“版曹”代指户部,“计台”代指三司,均为中央机构,故酒正官的权力亦来源于中央,与所属之县无涉。总之,市镇官的级别虽低于县级官吏,但其权力却是直接来源于中央或转运司,在实际运作时也仅对中高层级机构负责,与县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强,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县、镇之政治关系。
余 论
当县治的经济不足以抗衡新生市镇或市镇已经有相当强的经济实力时,还会出现三种趋势:其一是将县治迁移至新生的市镇。如景德三年(1006年)郓州阳谷县徙治孟店,熙宁二年(1069年)沧州乐陵县徙治于咸平镇。这一趋势将行政中心与经济中心再次叠加在一起,可以视作新生市镇“成功”侵夺原行政中心地位的一种表现。其二是依托新生的市镇而设置新县。如在江南西路,熙宁二年以龙泉县万安镇升为万安县,绍兴八年(1138年)在建昌军黎滩市设置新城县,绍兴十九年(1149年)以抚州管下詹墟置乐安县,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建州建阳县麻沙镇升为县。析置新县多是因为人口增长、区域开发,而县治的选择则多考虑交通和经济因素,市镇作为区域内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人口聚集,成为新治所的首选。其三是由镇官兼管县务。如镇江府江口镇,嘉定年间镇户达到1600,人口690023,为一强镇无疑。淳熙十四年(1187年),张思顺监江口镇,而“府命摄邑事”,由上下文推测,这里的“邑”应是指江口镇所属之丹阳县,县镇行政地位彻底反转。以上三种趋势都可以看作大型市镇的兴起导致县域空间格局的重构。
唐宋时期,县治与市镇的矛盾始终存在,但性质却存在差别。唐代县内的镇主要是军镇,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局面形成,藩镇节度使为了加强对辖区内的控制,竞相将所领兵马驻屯到州县治所附近或者关津要地,并选派心腹将领为镇将统领其地,这种县内的军镇可称之为“亚藩镇”。《嘉泰吴兴志》述唐代“置镇繁多,而每县又有镇者以此”,“吴越县之镇戍多矣”。军镇的首领称为镇将,他们除了统辖军队外,还兼及民政、财赋、人事等县务,这大大分割了县级官员的权力。胡三省注《资治通鉴》云:“武乡与河东巡属辽州邻境,故使其镇将乞师。是后方镇率分置镇将于诸县,县令不得举其职矣。”所谓“县令不得举其职”,也就是指县令的权力被镇将所侵夺,由此出现“县官虽掌民事,束手委听而已,人至以长官为戏”,“节度使补署亲随为镇将,与县令抗礼,凡公事专达于州,县吏失职”的情况。大体来说,这一时期的镇是依靠其军事强力而侵夺县官的行政权力。而宋代的情况则有所不同,此时的市镇经济属性较强,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拥有自己独立的商业市场和税收空间。一些大型市镇为了拓展生存空间,首先从经济领域挑战县治,随后拓展至政治领域。这一时期市镇的行政级别虽然低于县治,但随着其经济影响力及社会影响力的提高,一些镇级市场已经与县城处于同一水平,甚至超过了县城,这在很大程度上重构了县域经济政治空间格局。当然,也不能过度夸大“重构”的力度,正如包伟民指出的,对于绝大多数州县城市来说,行政地位对于维持其经济的发展仍不可或缺,而且这一特性仍将影响中国古代城市很长一个历史时期。然而,正是这类“极少数”的市镇到了明清时期发展成为不可忽视的聚落形态,并与周边的乡村形成行政统辖关系,成为清末乡镇自治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