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勒工名:大秦工匠的签名制度落实的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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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6 19:24 来源:寻秦迹:透过秦俑看秦朝
是妥协还是务实
“整体看起来不错,就这么着吧。”
这事可能真不是凭空杜撰,一群人在为皇帝制作陶俑的过程中,群体性地采取了如此态度。
秦始皇即位的37年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议程往往被大家忽略了,那就是中央决策制定政务的“廷议”。作为一项非法律规定化的决策过程,秦始皇时代十分“注重大臣的看法”。廷议就是朝廷上大家共同讨论,举手表决。一旦讨论好通过表决,办公厅起草诏令拿给皇帝看,没问题之后制曰“可”,即形成法律效力。
单从“物勒工名”制度这件事来说,以兵马俑所见陶文点赞秦代手工业管理并不科学。作为一种制度,建立者不仅不是秦始皇,甚至也不是秦国。早在公元前8世纪至前7世纪的春秋中期,齐国重臣国差曾铸造了一件储酒器——甔(dān),肩部有铭文共10行52字,内容涉及造器时间、督造者、工师、国邦安宁和“子子孙孙永宝用”之类的吉祥话,开创了产品质量管理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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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甔。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品。督造者国差,出身官宦之家,历齐惠公、齐顷公、齐灵公三代,一直担任齐国的上卿。《左传》载:“齐、晋战于鞍,齐国佐陈辞以拒晋师。”

“子子孙孙永宝用”,商周青铜器铭文的标准套话,以物品经久耐用代表作器者对自己子孙后代的期望和要求,蕴含了人们对不朽观念的认识和理解。通过铸造器物,镌刻铭文,传祖先功德于后世。“永宝用”的目的是最终实现先祖德善、功烈、勋劳、庆赏、声名的不朽。

春秋以来,关于不朽,已经明确标志是“虽久不废”,实质是名之不朽。名之不朽,人一生最高的精神追求。国差铸器对后世质量管理之功,纯属无心插柳柳成荫。

大农、大工、大商谓之三宝。(《六韬·文韬·六守》)

周武王平定商纣之后,姜太公受封营丘地建齐国。太公认为大农、大工、大商是一个国家的“三宝”,要全面发展。手工业管理制度能最早萌芽于此,自然是与这个地区发达的工商业有关。“天下之商贾归齐若流水”,贸易往来涉及朝鲜半岛等海外地区,加强商品质量管理成为客观需要。

追根溯源,手工业管理制度与商业贸易息息相关。青铜甔见证了中国历史上物勒工名管理制度的萌芽,这种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最高责任人模式也被世代沿袭了下来。经过三晋地区诸侯国的传播,很久很久以后秦国方开始效仿。

物勒工名制度不会起源于秦国。因为秦国是农业大国,重农抑商是基本国策。在社会经济大形势的逼迫下,直到商鞅变法之后,经过惠文王和昭襄王时期的大力推广,到战国晚期物勒工名制度才逐步得到完善。勒名格式从早期相邦(最高督造者)、寺工及丞(主造者)、工(具体制造者)三级,逐渐简化为“寺工(主造者)、工(具体制造者)”两级。无论是制度本身的出现,还是本土的具体实施,秦始皇又一次继承了祖先留下的遗产。

秦始皇自然是希望自己和整个帝国能不朽,但这个希望依托体不在地下王国那些偶人。兵马俑不用于商业贸易,物勒工名制度的落实程度没有也不需要如我们想象的那般彻底。看懂兵马俑的“懂”,表面层次上需要客观评价其雕塑技术的高超,吹捧即捧杀。深层次上需要客观分析当时的文明程度,秦代文明绝对不比现代文明更进步,兵马俑也只能是那个阶段艺术作品的巅峰之作。

在现实生活中,秦政府除了制作管理,还有一些与物品相关的法律规定。

传车、大车轮,葆缮参邪,可殹(也)。韦革、红器相补缮,取不可葆缮者,乃粪之。(云梦睡虎地秦简《金布律》)

车辆维保,轮子歪斜变形能校正就校正,别动辄报废。皮大衣和晚礼服坏了,翻翻看,找一件坏得更严重的同类物,该换领子换领子,该换袖口换袖口。榨干物品最后的使用价值之后才能废弃。

秦法繁苛,关于惜物、惜材也絮絮叨叨般细化管理。物品是缮还是废,国有资产大到国防、农业生产,比如兵器、农具,小到零零碎碎,比如《仓廪律》中苫盖粮仓、草料的草垫子和木材,一一列入法律条文,具体咋样做,错了如何罚,依律可做可罚。

律文规定,每年七月各地处理“公器”销户,已经无法修理的,磨除器物上的标识。金属器作为二次铸造原料,都官向上对接大内,大内接受后折价,工作截止时间至七月底。都官距大内路远,可以直接运交给县,由县收取变卖。处理时如有物品不能拖延时间,要求先卖,应以文书将其情况及时报告内史。所处理物品如无法变卖而可以作薪柴和盖障用的,继续使用,完全没用才可以烧毁(云梦睡虎地秦简《金布律》)

法律细化到如此程度,想不繁苛都难。秦人重法家,法家思想标志性的行动指南是法必明,令必行。昔日为了营造声势,商鞅在变法前夕举办了一场秀。栎阳城南门外立一根木头,谁能搬到北门就可获取50金。事情太简单,奖金太丰厚,令围观群众感到很古怪,自然会让人产生一种博彩心理,于是有人立刻获得50金重赏。“徙木立信”的行为很无聊,通过无聊的行为告诉大家只要是新法规定,不管多么荒诞不经,提出疑问没有意义,相反,听话去做总有好处。

服从就能获益,取利是人们的普遍心理,如此一来,兑现重金的“信”,只是小信、浮信,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要达到目的非“信”不可,那就用“信”;如果“信”变成达到目标的障碍,那又会坚决抛弃“信”。除了发展经济和打仗不败,秦国朝堂无他事可讲。

由余原本是春秋时期晋国人,因逃难而入戎地。戎王听说秦穆公贤能,便派由余到秦国考察。秦穆公接见了由余。穆公好奇:任凭我们有那么多的诗、书、礼、乐、法度,为啥局势还总是乱糟糟的?戎夷人没有这些东西,如何治理呀?

由余笑着回答道:“此乃中国所以乱也。……夫戎夷不然。上含淳德以遇其下,下怀忠信以事其上,一国之政犹一身之治,不知所以治,此真圣人之治也。”(西汉·司马迁《史记·秦本纪》)

由余一番话打动了穆公,被拜为上卿。由余为穆公出谋划策,帮助秦国攻伐西戎,并国十二,开地千里,称霸西戎,使秦穆公得以位列春秋五霸之一。淳德,淳朴之德,凭感觉、直觉行事,不必自己给自己设置道德障碍从而作茧自缚。一番谈话之后,由余得到重用,说明了秦国统治阶层对由余“不知所以治”而治的观点的认同。任凭条条框框明文规定,具体事具体分析、具体对待,这是秦国的传统。

一面是严苛的有关修修补补的规定,一面是严苛的手工业质量管理规定,两权相较秦始皇团队选择了务实。务实不是妥协,不是放水,和质量管理制度并不矛盾。政策律令的制定本来就是从实际出发,如规定百姓损坏官府器物,要照价赔偿,但为了提高生产力,推广铁制农具,有益于国,无害于人,而导致铁器被损坏,只需呈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就可以免责。

陶俑的最终用途是埋于地下,不具有现实使用的作用,只要产品能满足设计上的一般要求,也就“整体上看起来不错”。整体上看起来不错并不是完全不管,陶俑、陶马上发现的大量陶文即是证明。截至目前,3座俑坑共计发现陶文500余件,180余种。一类是编号数字;一类是制作者姓氏。制作者涉及100余人,是负责指挥不同生产小组的工师。我经手一号坑陶文34例,曾安排队友墨印捶拓,然后一笔一画地看。

首先,有代签的现象。同一个姓氏,字体风格各异,走笔特点很少完全一致,显然不是同一个人所写。想想挺正常,单位法人的印章很多时候放置在办公室主任那里,只要领导授权,主任可以代盖。

但是代签不同于伪造。伪造属于犯罪,必须严惩不贷,秦律中有相关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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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文比较“屈”字刻于不同陶俑,显然不是同一人所写

曾经胡阳少内“赠”接待了一位自称是五大夫冯将军儿子的造访者,他说自己叫“癸”,和仆人一起来南阳种田,想要贷钱二万和粮食种子,以便在胡阳县种田谋生,并随手呈上一份五大夫冯将军的亲笔私信。“赠”打开一看发现有假,就将“癸”扣押,以“挢(矫)为私书”罪系送官府,以求狱治。

一番审讯,“癸”还是继续狡辩。他说:“我就是冯将军的儿子。家丈人叫我来南阳种田为生,为便于我来借贷钱和种食,因此给我写了这封私信。我曾经到新野县去种田,很幸运,新野县丞借了钱粮给我,我在那里田作一年,那里的少吏都不敢呵斥我。我出身虽然贫贱,但做事懂得权衡轻重,也能礼让下人。现在你们却怀疑我!治罪于我,我要上诉!”

上级再审,“癸”终于交代了犯罪经过。他真名叫“学”,家住新野,和冯将军毫无瓜葛。曾在文吏岗位实习,因此有私印,会写字。家境不好,又被猪油蒙心,于是就诈称自己是五大夫冯毋择的干儿子,并以义父的名义伪造了一封私信实施诈骗,以为胡阳少内能看在五大夫冯将军的面子上贷点钱给他。一旦成功,计划添置点日用品和兵器,从秦国逃亡到楚国去。

学假冒五大夫将军冯毋择之名,并伪造私信,最后得到的制裁是:一被处以耏刑,并罚为隶臣;二以服役的形式赎其耏刑。由于冯将军当时已为卿,凡误称者都要各罚赀一盾,所以数罪并罚。

除了经过授权的代签之外,我们又看到同一件陶俑身上,刻有多个不一样的姓氏。比如有的陶俑踏板刻文“申”,颈部刻文“木”,左臂编号“八十”;有的陶俑踏板刻文“高”,颈部刻文“米”,左臂数字编号“十三口四”。难道小组成员多,设置了正副组长?两组数字又该算入谁的工效?

不知如何解释,笔者便求袁仲一先生解惑。先生笑了笑,慢慢悠悠地翻开发掘报告,说:“这件陶俑有4个人名,也不清楚为啥。”先生对“正副组长”不置可否,仅列举了例子。所说陶俑站立在一号坑东南的位置,紧邻观众参观路线。20年里我应该见过无数次,没想到原来它身上藏着一个小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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