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性 规范性 规制性: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策展工作机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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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19:32 来源:博物馆中国

在博物馆展览领域设立策展工作机制,构建适应中国博物馆体制的展览制度,不仅是当下中国博物馆界政策导向的重点,也是国内各级各类博物馆个性化探索的热点。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重庆博物馆)自2016年设立陈列展览委员会以来,于2019年正式出台《陈列展览项目管理办法》及一系列流程规范,并依托“三峡数字博物馆”暨博物馆智慧管理平台,持续推行“策展人项目负责制”,形成了以“引导性”为前提,以“规范性”为主体,以“规制性”为保障的策展工作机制,确保展览制度有序运行,策展队伍不断壮大,策展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以此为基础,该馆课题“陈展工作规范研究”入选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文旅委“英才计划”名家名师项目。现将创新做法和相关思考分述如下:

明确相关概念

体制、机制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三个概念,分析三者关系可见,在制度的宏观层面,博物馆体制为展览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支撑和保障;在制度的微观层面,展览制度须通过设立相应的策展工作机制来运行和维持。因此,设立适应中国博物馆体制的策展工作机制,是探讨中国博物馆展览制度构建的重要内容。

在制度语境下探讨博物馆策展体制机制,不可避免要了解制度的“三大核心要素”理论。美国社会学家W·理查德·斯科特为“制度”提出了一套被广泛认可的理论,“制度包括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这些要素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各种资源,也为人们提供稳定性和意义,从而使人们得以开展各种活动。”在这一定义中,“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引导性)”被确定为制度的三大核心要素,为特定社会行为提供具有弹性的结构框架,以确保制度既能发挥强大制约力量,又可进行柔性变化,并在运行过程中始终保持稳定性和牢固性。借鉴社会学领域制度基础理论,尝试在博物馆界形成新的理论分析工具,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博物馆展览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以引导性为前提

在强调“文化-认知性”即“引导性”要素的制度研究领域,主张通过建构社会共同认可的特定职位身份,不仅塑造行为个人“内在的”主观理解,而且创造社会组织“外在的”文化框架,由此形成共同的信念、行为逻辑和认知维度。由此可见,由“引导性”要素主导的博物馆展览制度,重点在于提升博物馆策展职位的身份认同,形成博物馆策展文化氛围,而难点在于博物馆体制内对“策展人”“策展团队成员”的身份认同和价值观导向,以及社会公众对博物馆策展职位的认知理解。北京市文物局、中国文物报社将于2023年12月举办的“2023首届北京策展人大会”,可视为强调“引导性”制度要素的积极举措。

近年来,三峡博物馆设立并推行“自主申报机制”“策展人培育机制”,不仅有助于策展人身份认同,营造馆内策展文化氛围,而且进一步充实“原创展览项目库”储备,为展陈体系建设规划和系列展览品牌塑造奠定基础。具体而言,在立项阶段,面向全馆征集策展提案,定期评选培育项目进入展览项目库,给予时间、筹备经费和专家指导等培育支持。同时,持续推动“微展览计划”,提倡“以小见大”策展视角,选题呼应社会热点,阐释方式多元化,优先选任年轻骨干作为策展人,还鼓励馆内业务人员与高校教师联合策展。此外,在执行和结项阶段,邀请策展人为线下线上公众导赏和开展讲座,组织策展人集中外出实地观展学习,提供策展业务培训和策展人交流等机会。

以规范性为主体的策展机制

当着眼于制度的“规范性”要素,意味着强调行为人通过规范这一合法方式,实现共同理念和目标。这套规范系统不仅赋予行为人权利,而且要求其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

在博物馆展览制度中,具有规范功能的机制不仅要求科学标准,而且应全面系统,涵盖从展览创意到实现全过程各环节。三峡博物馆对应展览创意立项、项目执行组织、结项评估3个阶段,设立并推行了“策展立项申报机制”“项目流程管理机制”和“项目评估结项机制”。同时,对应各阶段的重要环节分设若干规范,形成一套规范机制体系,包括,策展申报书填写规范和报送流程、策展工作方案撰写规范和报审流程、内容文本撰写规范和报审流程、展览配套活动方案拟写规范和报审流程等等。为确保规范性机制的高效运转,三峡博物馆依托博物馆智慧管理线上业务平台的信息技术保障,开发运用了“陈列展览”专项业务管理系统,发挥信息技术对策展业务规范的支撑引领作用,从业务系统信息化层面解决部门间“条块分割、数据烟囱”问题。事实上,国家文物局已发布《博物馆展览内容设计规范》《博物馆陈列展览形式设计及施工规范》《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文物运输包装规范》等行业标准,在术语定义、设计原则和设计流程等方面发挥规范功能,为博物馆设立以规范性为主体的策展工作机制提供了支撑。

以规制性为保障的策展机制

制度不仅有制约、监督社会行为的功能,也有调解、使能和赋权作用。设定规则、监督和奖惩活动则是规制性要素的突出特征。当选择国内博物馆中占比最大的国有博物馆为研究对象时,国有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决定了这类组织的制度更有可能存在共同的信念和价值观,因此,规制惩罚并不是博物馆展览制度的主导,而是维护策展行为的辅助手段。可以说,设立具有强制功能的博物馆策展工作机制,就是为博物馆策展行为合法性提供秩序基础,维护博物馆展览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还要发挥规制性要素的赋权和奖惩作用,为策展人设立相应的赋权机制和考评奖惩机制。

三峡博物馆结合行政管理体系中具有监督和激励作用的制度,设立并推行“博物馆策展人权利和职责认定机制”“博物馆策展人评估考核机制”和“博物馆策展人激励机制”,由此明确策展人的职责边界和享有权利。具体而言,在部门目标考核层面,将策展工作与策展人和其所在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衔接,对未完成、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个人和部门给予相应的扣分或加分。在转技岗位等级晋升层面,修订《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工作方案》,将展览列入科研项目类,根据展览项目级别给予主研人员和参与人员不同分值。然而,设立“博物馆策展人激励机制”一直以来是博物馆展览制度构建的重要环节,需要博物馆统筹馆内人事、科研等部门在评估考核基础上,针对职称晋级和奖励分配,参照科研成果级别,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策展成果量化标准。而量化分值的设定,策展人与策展团队成员的区别和关联更是其中难点。

目前,国内各级各类博物馆构建策展体制机制的个性化探索,有如雨后春笋般突显。持续探讨博物馆展览制度构建,即便是一个需要革故鼎新的漫长过程,也必将是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刊于《中国文物报》2023年12月5日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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