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文物普查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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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16:55 来源:中国文物报

日前正式启动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通过常态化的文物普查,有助于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大数据库和动态管理机制。考之史料,晚清民国时期曾多次开展不同类型的文物普查,折射出近代中国风云变幻与文物保护多元面相,对于当代中国文物普查工作亦有参考价值。

一是全国性文物普查。清末内阁民政部于1909年颁布《保存古迹推广办法》并附制式表格,咨行各省以州县为单位调查古迹古物。普查范围包括帝王陵寝、先贤祠墓、名人遗迹、金石美术、古城邑及其他古物。普查时间节点截至1908年底,要求碑碣、石幢、石磬、造像、石刻、摩崖等须查明现存地点、字迹数量、有无断折残缺情形;壁画、雕刻、塑像等须查明时代;陵寝祠墓须查明真伪。普查启动后不久即遇改朝换代,“中更事变,册报尚稀”。但仍有个别省取得一定普查成果,如山东省调查登录陵寝祠墓1420处、名人遗迹870处、金石美术2496处、古城邑及其他古物671处(件)。1916年,北京政府内务部印发《内务部为调查古物列表报部致各省长(都统)咨》,强调:“将以谋全国古物之保存,自当以分类调查为起点……兹特准酌国情,特制调查表及说明书,咨送查照。即希通饬所属认真调查,按表填注,限期送部,藉便考查。”普查范围包括建筑、碑碣、金石等12大类,文物调查表列有名称、时代、地址、保管、备考5个栏目。由于北京政府实际控制地区有限,最终将文物普查结果报部的仅有京兆、直隶、山东、山西、河南等省。1928年,国民政府内政部颁行《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随后以“名胜古迹古物,关系民族文化至为重要……制表通行查报”。截至1933年底,“经叠次催报在案”,共有25个省市将普查结果和部分古物照片及金石拓片报部,全国计有名胜古迹10615处,古物5352件。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成立后,于1934年11月呈请行政院通令各省市政府对所辖区域内公私古物、未登记古物和新出土古物,按照统一格式填报,并于次年1月颁发古迹古物调查表及古物保存机关调查表;截至1936年6月,共14个省市将调查结果报来,后因时局变化,未能克尽其功。

二是区域性文物普查。《河南保存古物暂行规程》将全省文物普查划分为长期调查、定期调查、特别调查三种形式,“长期调查以劝学员教育会员县视学员分任由县行政长官督率之,定期调查由省视学于视察学务时兼任之,特别调查由省行政长官遇必要时临时委派”“由行政公署按照古物种类制定调查表发交各调查员按期调查呈报”。《山西省各县历代先贤遗物及名胜古迹古物保管办法》规定两县共有之先贤遗物及名胜古迹古物分别登记、共同管理。已经调查登记之文物,每年由县政府汇列总表呈报省政府备查。文物普查结束后新发现之文物“其重要者专案报查,普通者汇入总表报告”,发现文物者不向县政府报告登记或经县政府调查犹复隐匿者,分别予以相当处分。甘肃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建立了文物普查年终报告和检查复核制度,《甘肃省古物保管办法》规定本省保管之古物每年年终应由省古物保管委员会检查一次,依照中央规定表式填具表册,分报省政府、教育内政两部及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广西名胜古迹古物保管暂行办法》规定各县行政官署或名胜古迹古物保管委员会每年应将管辖区域内之名胜古迹古物填表二份,分呈省政府及省立博物馆。《贵州省名胜处所保护管理办法》确立了文物资源动态调查登记制度,规定各名胜处所之所有物有变动时,由各该处所住持造具详细清册,呈由名胜保管委员会转报民政厅备案。《江西省古物保存办法》明确了文物普查督导机制,规定省古物保存委员会须将登记意义与手续编印说明书并制定古物调查表,派员前往调查并劝告依法登记。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39年11月发布《为调查古物文献及名胜古迹事给各分区专员各县县长的训令》,制定古物、文献、名胜古迹调查表三种,印发各县,“仰该专员、县长转发所属各区、乡政府机关,着手调查,依表填记,统限于本年底查填完竣,汇集呈送教育厅”。

三是沦陷区之文物普查。台湾日据时期多次开展文物普查。据林一宏《台湾地区文化资产保存历程概要》一文研究,岛田定知1901年编纂之《日本名胜地志》台湾之部列入台湾地区史迹名胜203处,安江正直1907年受台湾总督府之命开展台湾地区历史建筑调查,杉山靖宪1916年受命编纂之《台湾名胜旧迹志》收录名胜旧迹331处。1915年,台湾总督令各地方开展名胜旧迹调查,查明全台有名胜旧迹567处(其中旧迹279处)。另据史料记载,20世纪30年代,台湾总督府设置专门调查委员会,任命台北帝国大学相关领域教授进行文物普查;在此基础上于 1933 年、1935 年、1941 年分批公布包括 29 项史迹、19 项天然纪念物在内的所谓“国家级”史迹。1935年和1936年,日本殖民当局编印史迹调查报告两卷,分批公布台湾“地方级”史迹共80处。伪满洲国于 1935 年至 1937 年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古迹普查范围分为古城寨、庙宇、古坟墓等21大类,古物普查范围分为碑碣、金石、石造像等14大类。吉林、龙江、黑河、三江、滨江、间岛、安东、奉天、锦州、热河10 省和新京特别市共 96 个市(县、旗)调查登录古迹 707 处、古物 314 件。汪伪政府于 1940 年 4 月至1941 年 6 月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广州市、汉口特别市、上海特别市、南京特别市、安徽省、浙江省(杭州市区除外)、江苏省等省市共调查登录古迹670处,古物194处、陵墓227处。伪兴亚宗教协会于1942年开展华北地区文物普查,分别对河北、山东、山西、河南、江苏(苏北)等省和北京、天津、青岛特别市境内文物古迹之名称、地址、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登录,计有文物古迹1572处(件),其中古建筑877处、陵墓 259 处、金石 228 件、陶器 4 件、美术品 113 件、礼器14件、兵器3件、古树名木74株。

四是专项文物普查。20 世纪 20 年代末至 30 年代初,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简称“平教会”)总会以河北定县(今河北省定州市)为试点开展平民教育实验区建设,其中基础性工作之一就是对以农村庙宇为代表之乡土建筑遗产进行专门普查。普查范围为定县东亭乡域内62座村庄,普查成果显示,此地原有庙宇 435 座、房屋 899 间,普查时犹存庙宇 104座、房屋 171 间,供奉神祇共 38 种 435 个。其余 331座庙宇或神像已毁、或房屋改为他用、或尽被拆毁。至普查时,“过半数村庄已没有一座庙宇”。1931年至1937年,中国营造学社由法式部主任梁思成、文献部主任刘敦桢领衔,“每岁春秋二季,社员分组出发调查”,先后 20 余次调查古建筑 2700 余处,测绘206组,完成测绘图纸2000余张,刊布论著80余篇,涉及北平、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江苏、浙江等省市,基本涵盖了此区域内的重要古建筑。全面抗战爆发后,中国营造学社对于昆明、大理、丽江、楚雄、宾川和成都、彭山、新津、灌县等地古建筑特别是传统民居进行系统普查,积累了大量宝贵资料。1934年11月,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牵头,会同国立中央研究院、国立中央博物馆筹备处、南京市社会局、南京古物陈列所共同组织南京古迹调查委员会,分为三组以测绘、摄影、摹拓等手段,对南京近郊之栖霞山、青龙山和江苏丹阳等地之六朝陵墓进行全面普查,普查成果汇编为《六朝陵墓调查报告》。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于1936年制定《查流出国外古物办法草案》,规定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可以委托驻外使领馆、政府机关和学术团体驻外人员、对考古学术有兴趣之华人华侨对流失国外的中国文物进行调查;受托人查得之古物应填写制式调查表格或书面报告概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可以指明某项古物委托专人调查,费用由官方负担。后因全面抗战爆发,此举未有实质性成果。

综观近代中国的各类文物普查活动,中央及地方政府开展之文物普查具有国(省)情国(省)力调查性质,体现了一种文化责任;沦陷区之文物普查则出于美化和巩固殖民统治之需要。其中也存在问题或不足,如受地方政府重视程度、执行力和时局影响及统计口径差异,有的普查成果并不能反映全国及相关省文物资源真实家底,有的普查存在敷衍交差现象。中国学者对于官方文物普查成果亦持审慎态度,如据《山西古物古迹调查表》记载,赵城县中镇庙建于隋开皇十四年,但梁思成、林徽因等人实地调查后认为“其实就形制上看来,恐最早不过元代。”日伪政权对于沦陷区所谓的文物普查成果可信度亦有所怀疑,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内务总署曾发布训令称伪兴亚宗教协会开展之文物普查“惟内容是否精确仍当以实地勘查为凭”,要求各地伪政府切实核对,说明有无遗漏不符情形。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近代中国的各类文物普查活动亦有若干开创之处,如以县域为基本普查单元、印发制式文物调查表等原则为当代文物普查工作长期沿用;而流失海外文物专项普查、乡土建筑遗产专项普查的制度设计与田野实践,值得当代文物普查工作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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