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论博物馆、景区等公共文旅场馆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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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8 17:01 来源:博物馆中国

博物馆、景区等公共文旅场馆是人身伤害事件(如游客滑倒、摔伤、碰伤)易发多发场所。就公共文旅场馆而言,其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其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则应对游客人身伤害事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分析近年来的案例,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设施配置义务、安全提示义务、应急救助义务等。履行好这些义务,既是公共文旅场馆为游客营造安全游览环境的应尽之责,也是公共文旅场馆在游客发生伤害事件后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重要条件。

1公共文旅场馆安全保障义务案例简况

公共文旅场馆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博物馆、景区等公共文旅场馆的管理人所负有的以积极行为的方式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游客在博物馆、景区等公共文旅场馆参观游览过程中,因自身原因、他人原因发生身体受伤或亡故的现象时有发生。事件发生后,游客或其家属往往会向公共文旅场馆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在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诉诸法院裁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类案件适用侵权行为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由。

现实中有大量这方面的案例,如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宗某诉故宫博物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张某某诉岐山县五丈原诸葛亮庙博物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周某某诉成都武侯祠博物馆、成都武侯祠博物馆游客服务中心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李某某诉宁波市保国寺古建筑博物馆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等。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游客在博物馆、景区游览时发生人身伤害事件有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有的游客滑倒受伤害。如宗某诉故宫博物院案,宗某在雪天到故宫博物院旅游,在故宫博物院内金水桥附近摔倒受伤。又如张某某诉恭王府管理中心案,张某某在恭王府参观路过一临时搭建的斜坡状通道时,突然仰面滑倒受伤。(2)有的游客攀爬建筑物摔落受伤害。如周某某诉成都武侯祠博物馆游客服务中心案,周某某到武侯祠博物馆游览参观,进入景区大门后见右侧一棵大树,树周围有50厘米左右高花台围绕,想爬上花台拍照,攀爬过程中不慎跌倒致右手受伤。(3)有的游客因景区设施损坏受伤害。如肖某某诉天津宝成博物苑景区有限公司案,肖某某在天津宝成博物苑景区有限公司管理的奇石园内参观游览过程中,手按园内一石桌桌面,导致石桌桌面与桌体分离,桌面掉落将其砸伤。又如徐某某诉青岛海滨风景区八大关景区管理服务中心案,徐某某在青岛海滨风景区八大关景区倚靠沿海栏杆时,栏杆突然断裂,致徐某某从数米高的观景栏杆跌落至栏杆下的海边礁石上受伤。(4)有的游客因参与有一定危险性娱乐项目时受伤害。如杨某某诉中惠旅智慧景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案,杨某某在该公司管理的岳阳石牛寨景区游玩,在体验晃晃桥项目时,被晃下桥受到伤害。又如韩某某诉日照市沁园春风景区有限公司案,韩某某在沁园春风景区滑雪场滑雪时摔伤,造成左桡骨骨折、左肘外伤。再如,何某诉宜宾市长宁县七洞沟旅游风景区有限责任公司案,何某与朋友到长宁县七洞沟风景区旅游,在景区设立的旱滑道滑行过程中受伤。(5)有的游客从高处坠落受伤害。如刘某某诉陕西郑国渠旅游风景区有限公司案,刘某某购票进入郑国渠旅游风景区旅游,在景区内船舶造型景点游玩之时,坠落至一侧坡道台阶处受伤。又如尚某某、雷某诉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景区发展中心案,尚某某之夫、雷某之父雷某某进入山海关第一关景区游览时从城墙上坠落身亡。(6)有的游客被坠落物砸伤。如周某诉甘孜藏族自治州海螺沟景区管理局案,周某在海螺沟三号营地冰川舌(城门洞)观景台处观看城门洞景点时,为近距离拍照、观看该景点,翻越栈道围栏,顺着山坡下到底部,并穿行乱石区域,步行至城门洞景点近距离拍照、观看,在拍照过程中,突遇山坡落石,周某右腿被落石砸中受伤。另外,还有游客在景区游玩时突发疾病,或因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受伤害。

2公共文旅场馆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合理范围的义务。游客提起诉讼后,公共文旅场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视其落实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而定。如果已经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在落实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瑕疵,则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博物馆、景区而言,通过分析既有的案例,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对于其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障游客安全,具有重要参考和指导意义。笔者分析,公共文旅场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安全设施配置义务。安全设施的配置,是安全保障义务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安全事件发生后,游客最关注的内容和法院重点审查的内容。在肖某某诉天津宝成博物苑景区有限公司案、徐某某诉青岛海滨风景区八大关景区管理服务中心案、何某诉宜宾市长宁县七洞沟旅游风景区有限责任公司案、刘某某诉陕西郑国渠旅游风景区有限公司案中,公共文旅场馆均因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而被判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某诉宜宾市长宁县七洞沟旅游风景区有限责任公司案。法院认为,七洞沟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收取了相关的门票、游乐设施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安全的旅游服务,并对提供的游乐设施符合安全保障的要求,然而七洞沟公司的旱滑道存在一定瑕疵,致使何某在滑行旱滑道的过程中受伤,七洞沟公司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安全信息提示义务。几乎在所有案例中,法院均会审查公共文旅场馆是否履行安全信息提示义务,若已尽此类义务,则可以成为公共文旅场馆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的重要理由。如周某某诉成都武侯祠博物馆游客服务中心案,法院查明,武侯祠博物馆在大门旁边醒目处放置有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倡导的《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载明“遵守公共秩序,不踩踏绿地,不攀爬触摸文物古迹,拍照摄像遵守规定……”等提示游客文明、安全旅游的内容;在武侯祠博物馆内部池塘边、小桥护栏处设置有“请勿跨越”,维护施工地点设置“小心跌滑”,台阶处设置有“小心台阶”等图文警示标志。综合其他理由,驳回周某某诉讼请求。又如,周某诉甘孜藏族自治州海螺沟景区管理局案。法院查明,景区门票上和自助售票机处电子屏幕明确严禁游客跨越冰川警戒线;在通往景区三号营地冰川舌(城门洞)观景台的栈道护栏上等处制有“游客止步”“请勿攀爬”警示牌、警戒线。综合其他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应急救治救助义务。这属于人身安全事件发生后,公共文旅场馆应尽的义务。在张某某诉恭王府管理中心案中,张某某称,其滑倒受伤后,恭王府管理中心人员对原告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法院查明,事发后恭王府管理中心的医务人员及保安立即赶到现场,医务人员还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建议即刻送医就诊,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救助义务,有效减轻了恭王府管理中心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定恭王府管理中心对张某某的损伤承担35%的侵权赔偿责任。这是公共文旅场馆因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而减轻责任的案例。相反,也存在履行救助义务不到位的案例。如杨某某诉中惠旅智慧景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案。法院查明,中惠旅智慧景区公司对在游玩中受伤的游客没有相应的配套救护措施,致使杨某某被同行人员自行从桥下救起后才被抬下山寻求救治。法院综合杨某某与中惠旅智慧景区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的原因力及过错,酌情认定由中惠旅智慧景区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的60%的民事责任。

3公共文旅场馆落实安全保障义务的启示

强化安全制度建设。游客安全事件发生后,往往会提出公共文旅场馆安全制度缺失。制定一套健全的安全制度,是公共文旅场馆落实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体现。在尚某某、雷某诉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景区发展中心案中,法院对古城景区发展中心的安全制度进行了审查,查明古城景区发展中心事前制定了古城景区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汇编、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安全巡视检查记录表等规章制度,其中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包含拥挤踩踏事故、高处坠落事故、游客突发疾病事故等多项保护旅游者安全的制度,法院因此认为反映古城景区发展中心未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的问题不能成立。在宗某诉故宫博物院案中,故宫博物院制定的暴雪预警预案,也成了其免责的重要理由之一。公共文旅场馆可以这些案例为鉴,加强安全制度建设,针对易发多发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强化安全设施配置。公共文旅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要保证其管辖的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均设置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确保其功能完好,及时消除危险源。(1)规划合理的旅游路线,做好安全评估,排查安全隐患场所。(2)明确标识游览区和非游览区,通过一定的防护设施将游客能涉足的安全游览区和游客不能涉足的非游览区进行物理隔离。(3)在游览区,对存在安全隐患场所的场所,设置防护栏等,防止游客靠近。(4)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的动态巡查,并对巡查情况进行登记造册。(5)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开展相关动态工作,如雨雪天在通道铺设防滑垫,或及时打扫清洁路面,或对路面青苔实施铲除等。

强化安全信息提示。明确什么人、在什么场合、应尽怎样的安全信息提示义务的问题。(1)信息提示的主体方面,既强化公共文旅场馆管理人自身的信息提示意识,又要求第三方导游公司加强信息提示,督促导游、现场工作人员时刻提醒游客注意自身安全。(2)信息提示的载体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纸质票、电子票、电子屏、警戒线、警示牌等展示警示信息。(3)信息提示的内容方面,在具有一定潜在危险性的场所,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语。如在卫生间或在雨雪天的户外场所通过文字或语音提示“路面湿滑,注意安全”,在非开放区域提示“禁止通行、穿越”,在游客可能攀爬的地点提示“禁止攀爬”等。

强化应急救治机制。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既包括事发前公共文旅场馆管理人是否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设施设备,是否尽到勤勉、谨慎、警示和指引义务,也包括事发后是否及时救治、采取正确的救助措施、及时呼叫专业救助机构等。故强化应急救治机制十分重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1)明确各参观点位现场工作人员的救治责任,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急救知识培训。(2)规模较大的博物馆、景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医务工作者。(3)购置一定数量的急救设备(如除颤仪等)。(4)在旅游旺季聘请120急救队伍驻场服务。(5)必要时与医院建立绿色通道。(6)注意对应急处置过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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