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价值观”,包含了中国、文物、文物价值观三个词汇。
中国,是一个现代国家概念。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研究成果证实了中华文明拥有5000年的发展史,证实了苏秉琦先生提出的早期中华文明发展具有“满天星斗”式的大格局以及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的特征:距今5800年前后,黄河、长江中下游和西辽河出现文明迹象,距今5300年以来,中华各地陆续进入文明,距今3800年前后,中原地区成为中华文明总进程的核心和引领者。中华文明起源、中国国家起源的模式,决定了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就是5000年来发展形成的中国知识体系。同时在中国文化形成过程中,从来就不乏与域外文明及文化的交流,所以今天的我们的观察和研究必须具有国际的视野。
“文物”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有其自身的定义过程。谢辰生先生指出,文物二字联系在一起使用,始见于《左传·桓公二年》,唐代胳宾王和杜牧的诗中文物的涵义已接近于现代所指文物的涵义—即前代遗物。李晓东先生梳理了“文物”一词在近现代发展的过程,指出1930年代“文物”一词中已经包含了古建筑等古迹;1940年代,包含了古物、古迹、古建筑以及古籍图书等,同时公立机构和法规名称中已多使用“文物”一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以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为时间节点,“文物”作为我国历史进程中有价值的文化遗存的总概念,通过立法予以科学化和制度化。谢辰生先生对“文物”作了如下定义:“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并解释说,文物的基本特征“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
对文物价值的认识就是文物价值观。文物包括了丰富的类别,如何提炼不同类别文物的共同价值呢?中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从1960年代起,确定的表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
这就是通常所说“三大价值”。谢辰生先生对“三大价值”进行了如下阐述:“文物的价值是客观的,是文物本身所固有的。总的来说,文物主要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文物的作用,是文物价值的具体体现。文物对社会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主要有教育作用、借鉴作用和为科学研究提供价值的作用。文物的价值和作用,其间有联系,又有区别。人们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科学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不断深化的。文物作用的大小,取决于文物价值的高低,因而文物的作用也会随着人们对文物价值认识的深化而变化。有时同样的文物,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其价值也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通常不是改变或降低它的固有价值,而是增添了新的价值。这种情况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会发生”。这一阐述包括3个要点:1.文物具有的三大价值是客观的;2.文物作用是价值的体现;3.人们对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
基于对三大价值的认识,1961年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列举了5类文物保护对象:“(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五)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列举的文物仍旧是这五大类,仅在顺序和局部表述方面作了调整,同时增加了两类保护对象:一是“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二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文物保护法》列举的5类文物,开始被人们珍视的时间差距很大。第一类重点在于革命文物,就其纪念意义角度考察,中国早就产生了对“名胜”进行欣赏和对国家、民族有贡献的名人进行祭祀的传统,使之成为进行道德教育和民族归属感传承的场所。第三、四两类(可移动文物),对金石、名画、法书、碑帖和版本书籍的欣赏与收藏都是很早就有,因此有成熟的价值取向、判断标准和研究成果。第二类文物,即对以古建筑为代表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作为一个事业或学科发端要晚得多,1930年代梁思成先生认识到了古建筑的历史与艺术价值,他评价曲阜孔庙:“这一处伟大的庙庭,除去其为伟大的人格的圣地,值得我们景仰纪念外,单由历史演变的立场上看,以一座私人的住宅,二千余年间,从未间断的在政府的崇拜和保护之下;无论朝代如何替易,这庙庭的尊严神圣却永远未受过损害;即使偶有破坏,不久亦即修复。在建筑的方面看,由三间的居堂,至宋代已长到三百余间,世代修葺,从未懈弛;其规模制度,与帝王相埒。在这两点上,这曲阜孔庙建筑恐怕是人类文化史中惟一的一处建筑物,所以我认为它有特别值得我们研究的价值”。
价值评估是我们认识文物价值的过程。2000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5条规定:“保护必须按程序进行。所有程序都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规则,并且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评估应当置于首要位置”。2015版《准则》第4条重申了这个要求。这些条文说明,价值评估是与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如果保护工作是一个完整的链条,那么评估是其中最前置的一环,构成了保护工作的基础。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
的新发展
“将过去物品和构筑物视为遗产的界定,以及与之有关的防护、修复和保护政策,是与现代化进程同步前进的,目前已被视为现代社会的基本职责之一”。这种认识促成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它有一个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从国家到国际的过程。我国参与其中、特别是参与构建《世界遗产名录》以来,国际组织所倡导的世界遗产价值观对我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下面从3个方面作一下回顾。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公约》和国际专业会议传播的价值观
1.《世界遗产公约》(1972年)及其《操作指南》
教科文组织(UNESCO)是联合国的国际多边智力合作专门机构,它坚信世界和平必须建立在人类道德与智力团结的基础上,不断寻求建设和平和可持续发展的新方法。创立世界遗产的理念,保护体现优秀的普世价值的遗迹,支持文化多样性,来建设跨文化的理解,就是其中一个方法。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世界遗产公约》,推出了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需要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的概念,需要在国家一级和国家之间建立机构和机制。这是建立《世界遗产公约》的初心,一个高尚的、也是艰巨的目标。为此设立了一个政府间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WHC),选择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作为委员会的咨询机构,建立《世界遗产名录》和《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1985年我国批准了加入《世界遗产公约》,成为积极参与世界遗产保护运动的一员。《公约》对文化遗产的定义是:“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倾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对比我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定义和《世界遗产公约》对于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到,两者虽然在分类方法上有一定差别,但是所表达的价值观是很接近的,反映了1950年代直至1980年代初的文物观在本质上的共同点,即保护对象第一是物质的,第二是有价值的,第三其价值可以从历史、艺术、科学三个角度进行观察。
作为一个世界各国政府间的文件,《世界遗产公约》重点规定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缔约国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没有对突出普遍价值(OUV)进行定义和制定评价标准,把这个任务留给了世界遗产委员会,由世界遗产委员会组织三个咨询机构和一些缔约国专家起草一份《操作指南》。这是一个非常智慧的做法,因为《公约》轻易是不可以更动的,而《操作指南》自1977年发布以来,几乎每年都会有一个新的版本。它及时地呼应联合国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发展主题的新政策,反映遗产领域有关学科研究的新成果,引导遗产保护工作的方向。《操作指南》明确了突出普遍价值的定义,即:“突出普遍价值指罕见的、超越了国家界限的、对全人类的现在和未来均具有普遍重要意义的文化和/或自然价值”。提出了评判遗产是否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标准,同时提出依据文化遗产标准申报的遗产还必须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史晨暄博士对1977—2005年的《操作指南》进行了梳理,提出30年间价值评判标准发生了持续的变化,并把修订过程分为4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6年)为依靠文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教科文组织强调了文化的复杂性、决定性,标准由对单独实例的衡量转向考虑‘风格特征的组合’,并增加了对城镇建筑群类型的评价。OUV概念开始从绝对的、最突出的含义向特别的、代表性的含义发生细微的转变,启迪了后面的变革。第二阶段(1987—1991年),面对加剧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教科文组织提出和平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标准由对消失的文明的侧重转向对活的文化、传统的考虑,同时增加了对人与自然共同创造的文化景观类型的评价,启迪下个阶段对文化与自然关系的反思。第三阶段(1992—1999年),在冷战结束的文脉中,教科文组织探讨了普遍性与多样性的辩证关系并强调了文化间互动的重要作用。标准借鉴人类学理论进行了全面修订,以反映人类文化的普遍性,其中包括文化与自然环境间的互动及文化间互动。这导致文化与自然遗产标准合并,同时增加了对反映文化交流线路类型的评价。OUV的概念就从此从‘最好’转向‘代表’,承认了普遍性寓于多样性之中。第四阶段(2000-2005年),在发展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共识的背景下,教科文组织强调以文化多样性支持促进发展的多元主义文化政策,并将世界遗产视为促进多样性及发展的工具,倡导联系文化与自然、物质与精神的整体的保护方法。标准修订中鼓励了低代表性地区通过识别遗产促进社会发展,也与新的《非物质遗产公约》建立了联系。OUV已经联系到项目的整体价值、本土价值和精神价值,成为对人类的代际团结及可持续发展的支持”。作者认为:“从标准修订的整个历程看,标准不是为了找到唯一的答案,它始终强调统一中的差异、多样性蕴含的普遍性、不同文化间对话以及对话带来的理解与共识。突出普遍价值、真实性、完整性等概念都是对话的工具,可以由缔约国根据自己的文化进行理解和阐释”。
史晨暄博士的思考对我们是很有启发的,可以看到,《操作指南》2015版对价值评估标准部分的条文与2005版基本没有重要改变。
2.《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年)
《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以下简称《多样性宣言》)对“文化”作了这样的定义:“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的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文化还包括生活方式、共处的方式、价值观体系、传统和信仰”。《多样性宣言》阐述了文化多样性对个人以及人类的重要性:“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化。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因此联合国和各国都应该奉行“文化多元化”的政策,来确保属于多元的、发展的文化特性的个人和群体和睦共处。就是说,文化多样性是人类和平发展的基础。
《多样性宣言》的原理来自人类学。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人类学的先驱费孝通先生从中国传统文化出发,对人类文明的前景提出了一个宏大的理想:“在讨论全球化这个话题的时候……‘和而不同’的状态,是—种非常髙的境界,它是人们的理想。但是要让地球上的各种文明,各个民族、族群的亿万民众,都能认同和贯彻这个理想,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后来,我又进一步提出‘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设想。这几句话表达了我对未来的理想,同时也说出了要实现这一理想的手段。我认为,如果人们真的做到‘美美与共’,也就是在欣赏本民族文明的同时,也能欣赏、尊重其他民族的文明,那么,地球上不同文化、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之间就达到了一种和谐,就会出现持久而稳定的‘和而不同’。”
费孝通先生的论述,帮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多样性宣言》,了解中国传统文化深厚宏远的内核,也更清晰地认识到文化遗产保护的伟大意义。现实世界的文明冲突,恐怖主义的武装力量摧毁人类遗产的行为,恰恰也从反面说明了“和而不同”“美美与共”的大智慧。
3.《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年)
1994年11月,在日本政府文化事务部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共同举办的与《世界遗产公约》相关的“奈良真实性会议”,形成了《奈良真实性文件》(以下简称《奈良文件》)。《奈良文件》只有3章13条正文和两个附录,2000余字。“序言”部分4条,说明本次会议主题是对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传统思想的一次挑战、一次视野的拓展(所谓“传统思想”可能指欧洲本位思想),是对《威尼斯宪章》精神的延伸,会议最直接的目标,是对《操作指南》关于“文化项目必须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作出合宜的和可操作的专业阐释。第2章“文化多样性与遗产多样性”说明价值评判的基础理念,也只有4条,其中第2条说明这种多样性的历史性和普遍性,即“存在于时间与空间之中”,因此需要对其他文化和信仰系统给予尊重,第4条强调任何一种文化遗产都是所有人类的共同遗产的原则,因此一方面世界各国、各民族要管理好自己的遗产,同时也要照顾到其他文化的要求。第3章“价值与真实性”,建立了价值与真实性的关系和具体的评判方法,共5条。第1条认为“真实性是有关价值的基本要素”;第3条论述“一切有关文化项目价值以及相关信息来源可信度的判断都可能存在文化差异,因此不可能基于固定的标准来进行价值性和真实性评判。反之,出于对所有文化的尊重,必须在相关文化背景之下来对遗产项目加以考虑和评判。”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文化多样性是文化遗产保护价值观的基础。而且第5条更是把评估者的眼光,从遗产本身,放宽到“信息来源”,即不仅仅要考虑遗产本体的情况。还要考虑很全面的内在和外在因素,包括传统与技术,甚至精神与感情。
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
我国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物质遗产公约》)起草国之一。该公约的定义有3层含义:
(1)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2)按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b.表演艺术,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3)保护指即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非物质遗产公约》前言中特别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之间存在着“内在相互依存关系”,在《非物质遗产公约》和《世界遗产公约》之间建立了联系。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很直观地看到传统手工艺技能、有关工具和某些文化场所与中国文物古迹之间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二)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为代表的专业组织成果
1.建立了完整的古迹遗址保护体系
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威尼斯通过了《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通常称为《威尼斯宪章》。它的宗旨是:“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196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成立,它是古迹遗址保护修复领域的唯一国际非政府组织,后来成为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专业咨询机构。《威尼斯宪章》是理事会的一面理论旗帜。此后理事会发布的很多文件都宣称是延申《威尼斯宪章》的精神,形成一个体系。
首先是保护领域得到拓展。《威尼斯宪章》将保护对象统称为“历史古迹”,重点在于欧洲传统的纪念物(Monument)。以后由于保护对象包含范围的开拓和对保护对象特性的精确定义,需要对不同的对象提出更有针对性、更加深人的保护原则和技术要求,于是产生了一系列文件,举例如下:
《历史园林保护宪章》(佛罗伦萨,1982年)
《保护历史城锒与城区宪章》(华盛顿,1987年。2011年ICOMOS第17届大会通过《关于维护与管理历史城镇与城区的瓦莱塔原则》,对《华盛顿宪章》进行了更新。)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洛桑,1990年)
《乡土建筑遗产宪章》(墨西哥,1999年)
《木结构保护准则》(墨西哥,1999年。2017年ICOMOS第19届大会通过《木质建成遗产保护准则》,替代原准则。)
《工业遗产保护宪章》(下塔吉尔,2003年)
《建筑遗产分析、保护与修复准则》(津巴布韦,2003年)
《西安宣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2005年)
《文化线路宪章》(魁北克,2008年)
保护领域的拓展,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原来文物古迹的范围。一些文件在21世纪第二个十年进行更新,也说明了该领域从理论到实践出现了根本的进步。这些文件,都提供给我们如何理解和评估文化遗产的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新思路,也对保护思想和技术手段作出新的总结。
其次,也有一些文件对《威尼斯宪章》所建立的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基本程序中的某一环节进行更深人、更具体的阐述。比如:
《古迹、建筑群及遗址保护中的教育与培训准则》(斯里兰卡,1993年)
《古迹,建筑群及遺址的记录工作原则》(索非亚,1996年)
2.区域性发展
按照《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章程》(1978年)的规定,该组织的每一个国家委员会都应当制订符合自己国家特点和保护要求的宪章。
(1)《巴拉宪章》,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于1979年在巴拉通过,以后经过几轮修订。《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制订时,曾经学习和参考《巴拉宪章》1988版。
(2)《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ICOMOS China)主持制订,2000年在承德通过。《准则》采取了中外专家合作的制订方式,总结中国文物保护的历史经验,吸收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有益理念,对中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原则和方法论做了相当全面的规定和阐述。它是中国第一部文物保护的行规性文件,与《文物保护法》一起构成了中国国家级的保护工作原则与评价标准的框架。《准则》在2015年进行了修订,来适应快速发展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需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会根据需要发起组织一些专题的专家研讨会,就区域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形成成果。
(3)《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2005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和最后通过。《会安草案》按照保护亚洲文化遗产真实性的要求,试图建立一个区域性标准。文件的理论部分对于亚洲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的阐述和面临的威胁总结得十分准确。而且在分类论述不同对象的保护方法时,详细地解说了非物质因素的真实性保护要求。
(4)《北京文件》(2007年),于北京“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上通过。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前,北京的故宫、天坛和颐和园三处世界遗产地都进行了大规模的维修工程。而世界遗产委员会自2003年第27届大会以来就对这些遗产地面临城市发展的压力、缺少必要的缓冲区等问题表示关切。到2006年第30届大会上,世界遗产委员会关注到一份报告,报告称三处遗产地的工程“仓促进行,缺乏文献依据和清晰的原则以指导修复工作”。因此委员会要求中国澄清3点疑问,并组织关于亚洲文化遗产地的“突出普遍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区域研讨会,评估在东亚地区实施国际普遍采用的保护原则的重要性。
为此,中国国家文物局、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WHC)于2007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来自国际组织和17个国家的60余位专家,基于对三处遗产地保护工程的考察和讨论,形成了两个文件:一是《北京文件—关于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与修复》(以下简称《北京文件》),二是《关于北京世界遗产地保护与修复的评价与建议》。
会议和会议文件从理论角度,吸收了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突出成果,特别是核心价值观,将在文化多样性视野下的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概念,从价值判断环节延伸到保护修复的环节,应该看到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同时通过深入的专业性交流,专家们吸收了中国和东亚地区的经验,充分肯定了中国的实践和理论探索,对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将起到长期指导作用。
(三)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对中国的影响
1.世界遗产的申报和管理、监测制度带来的深刻影响
中国加人《世界遗产公约》以来,非常积极地申报自己的项目,很快世界遗产的数量就列居世界第二,而且遗产类型覆盖广泛,成为“高代表性国家”。世界遗产分三大类: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混合遗产。根据《操作指南》,文化遗产的价值评判标准采用第1至6条(i-iv),自然遗产采用第7至10条(iiv-x),混合遗产要采用全部。我国的文化遗产中,采用第1条进行评价的非常普遍,即“i.作为人类天才的创造力的杰作”。它们通常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包含古代陵寝、古典园林)、石窟寺、石刻等类型,如故宫、秦始皇陵、长城、莫高窟、布达拉宫、苏州古典园林、天坛等。评判这类遗产常用的其他标准有第2、3、4条,即:“ii.体现了在一段时间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重要的价值观交流,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iii.能为现存的或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iv.是一种建筑、建筑群、技术整体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人类历史一个(或几个)重要发展阶段”。我国的4例混合遗产中采用的文化标准有:黄山(标准ii),峨眉山和乐山大佛(标准iv);武夷山(标准iii)。只有泰山,符合i-v全部标准,是个特例。
1992年,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遗产中增加了“文化景观”类型,我国的庐山、五台山、杭州西湖、红河哈尼梯田和左江花山岩画先后列入名录。这5项遗产全部符合标准iii,同时分别符合其他标准。而在我国的文物保护单位中,没有西湖、梯田这样的项目;花山岩画虽是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在世界遗产中归类不同,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它符合标准iii和标准vi,后者即“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文化传统、观点、信仰、艺术作品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性的联系(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也采用了一个新的视角。
文化景观的原理来自地理学。一批中外专家认为,文化景观的独特价值反映和展示在:“1)人与自然不可分割、和谐互动方式的多样性;2)使现存传统文化和正在消亡的文化的遗存得以真实保存的纽带,3)强大信念、传统艺术习俗里所赋予的人与自然之间特殊的精神关系;4)象征着人类创造技能和传统生活方式的社会价值观,5)是需要传递给后代的珍贵‘活景观’遗产”。
总的看来,世界遗产评价标准并不代表一个指标系统,而是一个促进思考的框架,构成框架的因素主要包括空间、时间、人类创造力、文化和技术,自然的系统,让世界各国把自己的遗产放在这个框架中去衡量。虽然中国的世界遗产数量并不太多,但是加人名录的过程对于遗产价值理念的传播力度和辐射程度都是空前的。所以很多人认为,21世纪第2个十年,是从“文物保护”到“文化遗产保护”拓展的十年。
2.我国关于文化遗产诸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世界遗产的申报、管理分属不同的部门,各自拥有一批研究力量。这样的架构对于加强规范化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好处,但是各部门的分工则必须源于对范畴的界定。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首先作了界定:“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按照这个界定,《世界遗产公约》所涵盖的领域,已经从初期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扩展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另外,这个定义中“记忆遗产”也没有独立出来。
3.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遗产法》”)颁布并实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定义和分类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于2009年纳入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依据《非物质遗产法》,官式古建筑、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婺州、徽派、闽南传统民居营造技艺,侗族木构建筑、苗寨吊脚楼、窑洞、蒙古包、黎族船形屋、哈萨克族毡房、俄罗斯族民居、撒拉族篱色楼、藏族碉楼、北京四合院、石库门里弄建筑、土家族吊脚楼、维吾尔族民居建筑营造技艺,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石桥营造技艺;还有苏州御窑金砖制作技艺,南京金箔锻制技艺、北京门头沟琉璃烧造技艺,临清贡砖烧造技艺,装裱装修技艺,等等,分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拥有了法定的被保护地位,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当前中国文物价值观的描述
中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是一个划时代的事件。中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在此前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的体系。此后的30多年则受到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强大影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文化遗产保护”对“文物保护”的覆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界定,文化遗产是一个大范畴,不可移动文物是其中的一个类别。我们应该坚持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理念,同时接受和借鉴中国和国际文化遗产理念的合理部分。这是我们思考的前提。现在,我们全盘接受了“保护的目的是完整地保存其历史信息及其价值”的表述方法(《准则》2015版第2条),因为这是一个基本要求,也符合我国实际。那么我们当前如何去考虑对文物“历史信息及其价值”进行认识与描述呢?笔者提出以下方案,希望引起讨论。
(一)当前文物价值观的基础
1.中华多民族文化是中国文物价值观的基础
尊重和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出发点,保存和延续人类文化多样性是世界文化遗产价值评估的基础。同样,中国传统的知识系统是中华文明的核心。古代中国的政治与文化格局是多元一体,当代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各个民族以至不同区域的人民共同构建了丰富多彩的中华文化,五千年来延绵不绝。费孝通先生对于“和而不同”“美美与共”的理想,不仅适用于世界各国之间,同样也适用于我国各民族之间。中国不可移动文物是物化的中华文化。保存和延续中华文化是中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目的,对于增强国民的文化认同感和民族凝聚力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中华文化是中国文物价值观的基础,它既包括延绵不断的古代文明,也包括近现代中国建设和积累的现代文明价值观。
2.文物价值源于人的创造和历史积累
谢辰生先生认为文物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也有学者认为文物价值是后人赋予的。笔者赞成谢先生意见,当下的评估只是去更全面地发现和记录,以便保存和延续。这里不从认识论角度讨论该问题,只举例说明。
杭州西湖是文化景观类的世界遗产。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在西湖景观形成中可以看到印度佛教的思想,诸如“佛界和平”“自然如画”,在东亚地区引起景观设计的改变;西湖的长堤、岛屿、寺院、宝塔构成的图样,广泛地被复制,特别在北京的颐和园和日本,“西湖十景”的概念传遍中国,持续了7个世纪,并且在16世纪随着髙丽知识分子访问西湖而传播到(朝鲜半岛)。这个历史过程说明西湖体现了千年来东亚地区的价值观交流,对建筑、规划和景观设计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符合标准ii。西湖的一系列美景是人与自然完美的融合,它是靠改善环境实现的,这一独特的文化传统自唐到宋并延续至今朝,因此符合标准iii。通过改善环境将西湖建设为极其美观的画图,被艺术家捕捉到加以充满诗意的命名,这个传统在西湖已经延续了7个世纪并遍布中国,传播到日本和高丽,其价值具有突出的意义,因此符合标准vi。
从世界遗产委员会对西湖价值的归纳,我们发现三个关键词:文化交流、文化传统、人与自然交融。西湖价值源于唐代以来人们改善自然环境的创造,积累于创造活动的延续和文学艺术家的总结归纳。整个过程都不乏国内不同地区及东亚文化的交流,表现了人类文化的普遍性。西湖文化景观不是文物保护单位,但是与文物保护单位同属于文化遗产的大范畴。两者的价值评价角度和方法都有差异,但是两者的价值都是源于人类的创造和历史的长期积累。两者的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法也有差异。从文物保护的角度,西湖是文物密集分布的地区,西湖文物保护只是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其中的一部分,文物本体和文物环境的概念不能涵盖文化景观的全部。西湖的例子说明,文化景观与文物都是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类别,它们的价值来源是一致的。但是对它们的价值进行评价与阐释的时候,却有不同的角度,也因此决定了保护方法的区别,足以引发我们作多方面的思考。
(二)当前文物价值观的构成
当前文物价值观,对三大价值应该继续研究加以深化细化,而且除了三大价值以外,还可以也应该加人其他因素。
1.历史、艺术、科学三大价值
三大价值的存在已经经过中外业界长期论证与实践检验,当前我们的任务是要对三大价值进行深化、细化以及必要的拓展,来适应保护对象门类涵盖较以前扩展的需要。《准则》2000版已经开始了这项工作。比如对历史价值的表述,分列在两个段落。一是在阐释文物古迹定义部分,分4款提到文物古迹的历史要素;二是在阐释文物古迹价值部分,涉及6条。
《准则》2015版采用了原版定义的写法,并增加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化景观,遗产运河,科技遗产,工业遗产等类型,来适应工作需要。然而没有采用2000版关于历史价值的写法。但笔者认为2000版第6条“能够展现文物古迹自身的发展变化”的内容是值得注意的。一处不可移动文物,自身往往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对这个过程必须加以认真研究,特别对是它初始的状态和不同阶段演变的状态的研究,研究的结论是指导文物保护的重要依据。
2.文化价值与社会价值
《准则》2015版在文物价值当中增加了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3条 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包含了记忆、情感、教育等内容,文化价值包含了文化多样性、文化传统的延续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等相关内容。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等文物古迹还可能涉及相关自然要素的价值。
阐释 社会价值是指文物古迹在知识的记录和传播、文化精神的传承、社会凝聚力的产生等方面所具有的社会效益和价值。文化价值则主要指以下三个方面的价值:1.文物古迹因其体现民族文化、地区文化、宗教文化的多样性特征所具有的价值;2.文物古迹的自然、景观、环境等要素被赋予了文化内涵所具有的价值;3.与文物古迹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价值”。
为什么要增加这两项价值?吕舟教授认为:“这一价值认识是中国从文物保护向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重要标志,它植根于中国自身的文物保护实践,反映了中国文物保护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中国在相关法律体系上仍然基于对以历史见证为主的文物保护,大量的对象还是古遗址、古墓葬和古建筑、石窟寺,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也仍然是保护工作中首先要注意的价值。《准则》修订版在关于价值的表述中也坚持强调了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则被作为新的内容补充原有的价值认知”。2007年《北京文件》将《文物保护法》和《准则》并称为中国国家级的文物保护“框架文件”,所以把文化和社会价值写人文物价值是很重要的添加。笔者认为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更加明确。比如,文化、社会价值与三大价值是否可以并列,文化价值是否可以像《巴拉宪章》那样表述为上一个层级,即它是文化遗产共有价值的总称,社会价值是否可以分类,专指那些参与到价值产生过程的社会价值,而不是文物价值发生的社会效益,等等。这可能还需要观察一段时间,也还需要经受实践的检验。2018年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开展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与遴选工作的通知》及其《工作指南》,在文物类别的“其他”类中,列举了盐田、梯田、茶园等新形式。在指导价值评估时,仍旧强调了三大价值,同时在“此外”列举的其他价值之后,加上了“以及申报对象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等”,应该还是一种尝试。
3.真实性与完整性要素
在可移动文物收藏鉴定领域,真实性是生命线。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真实性问题也是一直存在。1934年梁思成先生应浙江省建设厅之约到杭州讨论六和塔的重修计划,经考察后断定六和塔内部的七级砖石塔身是南宋绍兴二十二年(1152年)的遗物,而外包的十三层木制塔檐是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加上去的。因此,“国人所习见的六和塔竟是个里外不符的虚伪品,尤其委屈冤枉的是内部雄伟的形制,为光绪年间无智识的重修所蒙蔽”。这个认识导致了他提出了“恢复原状”的维修方案,“所以我以为不修六和塔则已,若修则必须恢复塔初建时的原状,方对得住这钱塘江上的名迹”。
1994年《奈良文件》把价值与真实性联系在一起,认为真实性是价值的基本要素。其第9条还提出:“对文化遗产的所有形式与历史时期加以保护是遗产价值的根本。我们了解这些价值的能力部分取决于这些价值的信息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对这些与文化遗产的最初与后续特征有关的信息来源及其意义的认识与了解是全面评估真实性的必备基础。”这种认识与60年前我们前辈的认识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
2005版《操作指南》中加人了《奈良文件》的真实性原理和判别方法。2007年《北京文件》重申了《奈良文件》第9和第13条的结论,并把真实性原则贯彻到维修与修复之中。“真实性可以理解为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文物建筑与遗址本身作为信息的来源具有根本的重要性,体现在诸如形式与设计、原料与材料、用途与功能、位置与环境,以及传统知识体系、口头传统与技艺、精神与情感等因素中。任何维修与修复的目的应是保持这些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完好无损。在可行的条件下,应对延续不断的传统做法予以应有的尊重,比如在有必要对建筑物表面重新进行油饰彩画时。这些原则与东亚地区的文物古迹息息相关”。
《操作指南》基于真实性的要求,对于世界遗产申报还提出完整性的要求。《北京文件》对于文物建筑完整性的定义和要求则包括了以往的成果:“《准则》明确指出,保护遗产地不得改变其历史原状。这是特别针对历史建筑群,如古代宫殿建筑群的完整性条件而言的。《操作指南》指出,完整性可定义为‘衡量自然和/或文化遗产及其特征的整体性和无缺憾性’……对一座文物建筑,它的完整性应定义为与其结构、油饰彩画、屋顶、地面等内在要素的关系。为了保持遗产地的历史完整性,有必要使体现其全部价值所需因素中的相当一部分得到良好的保存,包括建筑物的重要历史积淀层。正如《西安宣言》所强调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指的是紧靠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延伸的、影响其重要性和独特性或是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组成部分的周边环境……理解、记录、展陈周边环境对定义和鉴别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重要性十分重要’”。
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作为文化遗产领域的价值要素提出来的,因此笔者认为把这两个要素加进文物价值也是恰当的。
4.营造技艺与文化场所
中国营造学社社长朱启钤很早就认识到传统营造技艺的对于文物建筑的重要价值,在学社成立之初,就把“沟通儒匠”作为重要任务,并且尽力搜集工匠中流传的“秘本”。这些工作为梁思成的学术研究铺平了道路,整理完成了《清式营造则例》这部中国古建筑的文法课本;促成原来的私人家藏“样式雷图档”入藏北平图书馆,抢救保存并开始研究我国唯一的成系统的古代建筑设计文件。2007年样式雷图档入选《世界记忆遗产名录》。
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特别是古建筑是靠传统营造技艺建造起来的。只有传统营造技艺,包括传统工具、传统建筑材料的制备技艺得到传承,文物建筑才可能得到真正的保存。所以我们把传统营造技艺的有效传承作为中国文物建筑保护的保障条件。《准则》把“保护文化传统”作为一条保护原则,并进一步阐释说:“文物古迹可能是举行传统活动的场所,或与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这些文化传统,生产、生活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相关营造技艺及其工具、文化场所也可以成为文物价值的要素。
当前文物价值的评估
当前文物价值评估,一是要继续发扬中国文物保护近90年来形成的优良学风和技术特色,二是要研究如何评估新加人的价值要素,三是要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取得的理论成果对文物保护的借鉴作用。当前文物价值评估最突出的问题,是要研究“活态文物”或“活的遗产”的价值应如何评估,来指导文物的保护工作。下面就工作方法提几个建议。
(一)提倡和实现多学科合作
基于文物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的考虑,两版《准则》先后对文物古迹从业人员资质和文物主管部门的资质作出了基本要求。遗憾的是对于文物专业的特殊性论述不足。文物保护专业需要多学科研究是它的一个突出特质。前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了中国最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绝大部分是古代遗物,除了革命遗址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类别包括现代名人故居之外,只有第三批开始出现了9处古代民居,对其加以“博物馆”式保护。所以中国文物保护的专业工作者比较擅长的学科是历史学和建筑学、考古学、博物馆学,对革命文物也更普遍地用近现代历史学的知识进行研究和阐释。从第四批、第五批国保名单开始,传统村落等文物当中的“活态”开始出现。以清华大学陈志华教授团队为首的古村落研究采用了建筑学和社会学现场调査方法进行研究,推动了古村落作为活态文物的保护。这是一个多学科研究的很好实例。文物百科全书式的知识需要多学科研究才能比较全面深人地揭示文物价值,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其次,现代科技的发展和支撑,使得文物工作在宏观和微观两维都得以深人。田野考古发展出了航空考古、水下考古、动物考古、植物考古、科技考古等,对于中国农作物起源的研究也理所当然地介人到中华文明起源的研究之中。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得到了多学科的支持才取得重大成果。对故宫等重要古建筑群的大木构件、建筑彩画的测绘和断代也都引进了现代科技的方法。再次,文物保护工作自身知识的积累,到了需要进行多学科整合才可以继续深人的程度,凭单一学科的知识已经不足于推进研究工作的发展。这三方面原因使得文物价值评估工作对多学科合作的需求当前比以往更为突出,关键在于培育一种健全的机制。
(二)预先制订调查框架
《奈良文件》认为,“我们了解这些价值的能力部分取决于这些价值的信息来源是否真实可靠”。信息来源包括物质的、文献的、口述的和图像等形式,因此对它们的搜集和记录是价值评估的基础工作。
《会安草案》提供了两个文物古迹基本信息来源清单格式,是一个有用的工具。
第一个清单反应了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真实性的各个方面(见表1);第二个清单从文化的高度,进一步审视真实性各个方面的信息来源(见表2)。《会安草案》认为,“根据表格所列出的真实性要素,对这些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来源加以检验,可以按时间顺序复制出一个多维度的遗产地面貌,提供一幅遗产地的完整画面,从形态、功能、场所和性质等各维度提供保护遗产地连续性的全方位指导”。这两个清单可以帮助我们在调查、了解文物建筑的价值时更加具有条理:“它涉及三个主要步骤:首先,分析该物体或资源,其次,了解其历史和背景,第三,鉴别其对创造和/或照管它的社区的价值所在”。
表1<会安草案>提出的文物古迹真实性要素
表2<会安草案>提出的文物基本信息来源清单
《会安草案》还特别说明,“并非所有的信息来源都能反映出有形的可衡量的现象。许多信息都是转瞬即逝的,并反映出非物质部分对于真实性、文化多样性和可持续性的重要性”。类似的表达也见于《建筑遗产分析、保护与结构修复准则》:“对建筑遗产的价值和原真性的认识不能取决于死板的标准,出于对各文化的尊重,对物质遗产的理解必须结合对其所处的文化的考虑”。
笔者认为,《会安草案》不仅提供了一个清单,更提供了一种方法。进行不同类别文物的价值评估工作之前,应该首先研究制订该项调查工作的框架,把调查者关心的关于空间、时间、文化和技术以及自然系统的内容,纳人调查提纲。在当前要求文物“活起来”的政府导向和民间呼声中,还必须在文物调查中特别关注“使用功能”的配置和演变,以便在保护工作中賦予文物空间可持续的功能:或是延续历史功能,或是安排与有效保护兼容的新功能,而不是简单粗暴的占用。
(三)尽可能详尽地采集占有材料
文物价值评估需要详实的文物资料做基础,而文物调查又是取得文物资料最基础的工作。这方面我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果,新老两版《准则》也都对此作了规定和相应阐释。它并没有因为多种现代技术的介人而淡化,反而因为新技术赋予它更深人和精确的可能。笔者曾就做好文物建筑的调查记录工作提出过一些想法,主要是希望抓住中国不同类别文物的特征,和继承前辈们创立的科学方法,这里不再赞述。
“现代保护理论可以被视为涵盖决策过程的方法论,这一决策过程从认知遗产资源的重要性和价值开始,并构成采取相应保护处理的依据”。说明了价值评估在保护工作全过程中都有重要作用。在一个文物项目中价值的各要素并非全部存在或者均衡分配的,评估要实事求是。文物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对价值进行评估,可能会受到评估者身份、教育背景以及他与遗产的关系的影响。就好比藏族人听格萨尔王传唱与汉族人的感受可能就有区别;一个长期在北京四合院生活的老北京与一般旅游者对四合院的珍视程度也不会相同。对文物价值大小程度的评估要在放在一定的范围里,世界遗产要对人类具有突出普遍价值,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在全国范围内衡量。某一方面的成就要放在它的行业范围内衡量,普通人可以欣赏故宫古建筑彩画的装饰作用,彩画专家却可以从中读出丰富的人文内容。展示文物的价值对一个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也是非常重要的。“游客对遗址价值有所了解,就会享受参观过程,并因此关注这些遗产地及其保护”这是让文物活起来的基础和正确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