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支付宝联合敦煌美术研究所,在支付宝小程序限量发布了“敦煌飞天”和“九色鹿”两款皮肤。随后各类文物数字藏品竞相上线销售,各类销售平台也应运而生。博物馆作为文物收藏单位成为各平台、公司的竞相争抢资源的对象,同时还产生“破圈”效应,艺术家作品、城市标志物、非遗技艺等IP都成为数字藏品的热点。
数字藏品的兴起,一定程度上基于社会公众对文物的热爱,给博物馆文创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数字藏品的设计研发及发售过程中存在知识产权确权风险、消费者购买后存在隐性交易等问题,给博物馆文创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NFT是英文Non-Fungible-Token的缩写,意思是非同质化通证。它是一种加密货币令牌,每个代币可以代表独特的数码资源,它可以是文件、图片,也可以是视频、画作、游戏等,具有唯一性和流通性。而国内的数字藏品,目前还没有明晰的定义,但基于博物馆文物藏品开发的数字藏品,具有博物馆文创产品的属性。
数字藏品与NFT的共同特点:一是唯一性,两者的产品都有其独立的、唯一的编号;二是稀缺性,数字藏品与NFT产品都是限量发售的;三收藏价值,数字藏品与NFT在将传统产品数字化后,均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不仅可以自己观赏,还可以送给他人;四是可溯性,二者都可通过技术手段追溯其发行路径。
同时,数字藏品与NFT的区别在于:一是技术不同,NFT的作品是基于去中心化的以太坊等公链上发行,而国内的数字藏品是基于联盟链,也就是至信链技术;二是流通方式不同,NFT的产品可以在任何一个平台流通,而国内的数字藏品,目前只能在发行平台中使用,转送不到其他平台;三是价值不同,NFT产品的价值由市场决定,平台发售后,炒作的人较多,再因其限量属性,价值便会提升,而数字藏品在国内目前是禁止交易并炒作的;四是属性不同,NFT的定义是非同质化代币,具有货币的属性,并可以使用虚拟币购买,而数字藏品根本就不是一种代币,这也是两者的本质区别;五是所有权不同,购买NFT产品后,便拥有其所有权,可对该NFT产品进行商业活动,而数字藏品作为可消费商品,购买之后的应用场景较为单一,目前除个别平台允许在规定时间内转赠,并未准许使用其进行商业活动。
数字藏品“热”现象背后原因众多,但公众对文物收藏的热情和互联网经济的推波助澜是主要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文物收藏鉴宝类电视节目的热推,文物藏品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但动辄上百万甚至上亿元的价格,让很多人望而却步。而数字藏品的定价从几十到几百元不等,满足了大众对文物收藏的需要。且数字藏品不受时空限制,购买后可以随时观赏,不仅拉近了公众与博物馆的距离,还能提高社会大众的文化艺术欣赏水平,对于增长文化艺术知识,培育社会审美情趣和文化自信,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的数字藏品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数字藏品热的同时,也存在各类平台野蛮生长的现象。
一线平台主导国内数字藏品的发展走向。鲸探和幻核两个数字藏品平台,因其品牌优势较强,用户群体规模较大,市场认可度较高,发布的数字藏品供不应求,因此处于国内数字藏品平台的顶端。
二线平台大量野蛮生长。数字藏品一经推出,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吸引了众多互联网机构纷纷开辟数字藏品业务板块。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超过280家数字藏品平台,百度、京东、天猫、小红书等都推出了各自的数字藏品平台。
一是数字藏品的产权存在风险。数字藏品通常由博物馆授权第三方,对文物藏品进行数据采集、经过数字化加工后形成具有著作权的数字藏品。消费者购买数字藏品后并未获得与文物相关的样式、花纹、图案等文物元素的商用授权,但因数字藏品售价不高,购买群体广泛,其知识产权存在不能有效保护的风险。而部分二次创作的数字藏品,同样存在文物元素未经授权使用的风险。
二是数字藏品存在违规交易风险。目前多数平台明确要求不能二次交易数字藏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滞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手段有限,数字藏品转赠功能成为地下交易渠道。部分数字藏品被炒作后,价格一度上涨。而数字藏品发展是否像NFT产品一样为元宇宙这个虚拟世界构建物质基础、将来能否放开二级市场在任何平台上交易等均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三是数字藏品平台没有统一规范。当前数字藏品平台较多,特别是中小平台的野蛮生长、良莠不分,有的平台没有二级交易资质却开放二级交易市场,市场风险较大,亟待规范。
四是数字藏品的价值评估没有统一标准。目前数字藏品的销售价格是由博物馆与数字藏品开发公司或销售平台进行合同约定,没有专门的价值评估标准,对数字藏品进行评估,价值评估标准缺失,不利于数字藏品的长远、健康发展。
一是要及时出台相关法规规范数字藏品的运营。对当前博物馆数字藏品“热”的现象,从技术、平台、模式、业务等多方面对数字藏品的运营进行规范,构建与文化数字化建设相适应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安全保障等政策法规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强化文化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监管,让数字藏品合规运营。
二是牢牢把握文物原始数据这个关口。博物馆将文物“原始数据”授权开发数字藏品,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文物信息的泄漏,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所以在开发数字藏品时,应当提供文物适量的基本信息,授权进行二次创作,在保证文物的原始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同时让文物活起来,增加博物馆的传播手段。
三是注重规范数字藏品的授权。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提出支持法人机构和公民个人在文化数据服务平台开设“数字超市”,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那么,数字藏品在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及国家文物局《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严格约定数字藏品的产权,特别是二次创作的产权归属问题。
四是坚持惠及大众的公益属性。数字藏品也是一种文创产品,具有社交、传播、收藏的属性,在博物馆文创产品中独树一帜。应该坚持公益属性,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让文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将数字藏品传播中华文明的优秀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放在首位,同时让数字藏品惠及大众,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