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数字藏品发行与传播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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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09:12 来源:文物之声

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在保护其数字版权的基础上,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该区块链技术又被称为NFT(Non-Fungible Tokens),是一种基于区块链契约的数字化凭证,具有可验证、唯一、不可分割和可追溯等特性,可以用来标记特定资产的所有权。

 

中外博物馆数字藏品发行的探索实践

 

近年来数字藏品是NFT应用落地最快的场景之一,国内外多家博物馆也开始探索NFT数字藏品业务。截至2022年2月大英博物馆、乌菲兹美术馆、冬宫博物馆等国际知名馆纷纷推出NFT数字藏品,国内也有近30家博物馆参与,包括中国国家博物馆、上海博物馆、西安博物院等。在数字藏品的类型和定价上,国外馆主要选择知名平面画作铸造NFT,定价多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甚至高达数十万元;国内博物馆偏好采用立体藏品三维建模铸造,一些美术馆也有选择平面作品铸造。除针对藏品发行NFT外,一些藏品衍生品也被铸造为NFT,如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推出的“秦甲士”卡通形象。国内数字藏品的发行价大多在百元以内。无论是国外的高价还是国内的平价,博物馆NFT一经发售,通常都是秒空。市场对其追捧可见一斑。

 

在数字藏品的发行上,底层链平台提供关键技术支撑。国外主流NFT大多基于公链发行,交易自由度高,二级市场流动性强。以太坊在NFT领域占据主流,其他区块链,如Binance、Solana和Flow,最近也在NFT市场领域里大展拳脚。冬宫博物馆选择与Binance合作,大英博物馆NFT的合作伙伴是位于巴黎的初创公司Lacolletion,近期意大利4家博物馆与伦敦一家Unit Gallery画廊合作,展示和出售馆藏画作的NFT。后二者的底层链均是以太坊区块。

 

国内NFT的发行平台未与境外以太坊公链连接,NFT数字藏品大多采用互联网头部企业自行开发的联盟链发售,如阿里蚂蚁链、腾讯幻核等,且没有放开互相交易的功能。国内博物馆或自行与发行平台合作发售数字藏品,或与文创企业合作发售,抑或授权某文创企业办理发售事宜。

 

博物馆数字藏品发行的法律风险分析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NFT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适用进行明确规定。其他国家面对这一新鲜事物,法律规定也尚不明朗。我国博物馆在探索数字藏品发行与传播中出现了藏品安全、博物馆定位、金融秩序(洗钱、炒作)等方面的争议。但从现有实践看,这三方面的顾虑尚不足惧。

 

首先,博物馆藏品与NFT的结合没有危害藏品安全。博物馆借助区块链技术发行数字藏品与依托藏品信息制作销售实体文创产品没有本质区别。实体文创产品被视为传播文化、加深观众对博物馆理解,增加博物馆收入的重要举措,也为博物馆伦理道德和立法所认可。数字藏品是借助区块链技术,将藏品数字信息物权化,使其具有与实体文创产品相同的商品属性,可进行流通,进而产生文化和经济效应。

 

用于发售的数字藏品是对现有文物数字信息的再利用。其主要功能是用于欣赏和传播,发售过程不体现藏品的三维比例、成分细节、材料配比等关涉文物安全的基础信息。受众的购买不会导致文物信息泄露,影响文物市场交易秩序。数字藏品与真实藏品分属网络与现实两个空间,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实物藏品作为时间和空间交汇的产物,是数字技术不可替代的。信息技术扩大了实物的影响范围,NFT通过数字资产进一步增强了人们对藏品的认知。

 

其次,我国现行开展的数字藏品交易实名制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艺术品价值的不确定性和匿名交易为洗钱提供了空间。加密货币进一步简化了艺术品洗钱的操作过程。我国实施较为严格的货币政策,从源头上否定了加密货币的合法性。目前国内各平台独立或联合博物馆推出的数字藏品的交易过程均为实名制,极大地压缩了洗钱空间。

 

再次,数字藏品可交易性并没有动摇国有藏品的国家所有权属性。国有博物馆发行数字藏品的本质是文化信息传播和文创产品开发。实体藏品的权属没有发生任何改变。数字藏品的NFT确权,相当于借助技术手段,实现了类似实体文创产品与所有权人之间的对应关系。这种所有权关系并没有影响公众对数字形态的公共藏品的享用。国有博物馆在推动数字藏品的同时,也没有停止开放藏品数据库和在线展览建设。

 

博物馆数字藏品发行与传播中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

 

结合我国现有监管环境和博物馆数字藏品发行与传播实践,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和注意事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版权问题。购买NFT时,并没有购买数字作品本身,这已基本没有争议。所购买的仅仅是一个被称为元数据的代码集合,它与该作品的“真实”版本相连。这种元数据被写入区块链,并包含关于原始作品的位置和谁拥有该作品的特定版本的信息。这并不妨碍其他任何人下载和查看数字艺术品。

 

但当博物馆藏品与NFT联系起来时,情况会变得复杂。根据版权法原理,一旦版权过期,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没有什么可以阻止任何人制作该作品的副本,并销售该副本,无论是作为NFT还是其他。尽管博物馆对藏品的数字化和随后的许可已经成为普遍做法,仍需警惕一些没有得到授权的第三方,将采集到的博物馆藏品信息数字化后,用于铸造NFT。这可能混淆或贬损博物馆实物和数字藏品的价值,甚至波及博物馆声誉,看起来有点像对公共领域的公然攻击,在伦理上是不能接受的。同时,也可能违反了许多博物馆的合同条款和条件。对此,博物馆在加强馆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强化数字藏品发售中的冠名和授权机制,凸显博物馆的品牌价值。归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借鉴指导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的经验,发布博物馆数字藏品发售指南。NFT平台也需要加强对数字藏品版权归属和委托关系的审查力度。

 

另一方面,要重视博物馆数字藏品的版权保护,有必要在立法上引入数字藏品的转售追续权。2011年起,艺术作品原作者对其作品后续转售所得价款享有按比例获得收益的权利在欧盟范围内已达成一致,并在多个欧美国家适用。欧美国家数字藏品发售过程中原作者或博物馆的追续权也有所体现。如法国致力于博物馆、画廊NFT的初创公司Lacollection设定每轮交易成交价的10%归于NFT发行方。为活跃数字藏品市场,平抑投机,保护原创,以及为博物馆开辟可持续的收益途径,我国数字藏品发展亦可在立法上引入转售追续权,并设定比例。

 

第二,数字藏品发售数量与定价。稀缺通常对应高价,数字藏品的发售数量与定价成反比关系。目前国际上一些博物馆对数字藏品的定价偏高,设定高稀缺性,推高价格。博物馆作为非营利机构,发售数字藏品的主要目的并非募集资金,而是更侧重藏品文化传播,不宜刻意制造稀缺性,挑动市场投机与过度逐利,在发行数量和定价上都应体现普惠性。博物馆数字藏品发售与银行纪念品发售有相似之处,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普通纪念币普制币发行管理暂行规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参照,发布管理办法或指南,规范和指导博物馆数字藏品的发售数量与定价。特别注意不得将数字藏品NFT拆分为均等份额,不得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对NFT定价。

 

此外,博物馆作为保存与收藏机构,在发行数字产品时,不宜全部推向市场,需要注意在份数上有所保留,作为历史存证。

 

第三,盗窃、欺诈、监管与交易风险。加密货币的匿名性增加了监管难度。去年12月,Opensea平台出现用户的数字藏品钱包被黑客洗劫事件。美国财政部近期发布的《通过艺术品交易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研究》,指出NFT在线艺术品交易存在洗钱风险。操纵价格和市场的情况一直在NFT市场中存在。一旦项目有人操盘,普通玩家被割韭菜的风险更大。今年2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NFT作为元宇宙概念的重要应用,也存在虚假项目风险。

 

此外,NFT依托的智能合约,也面临法律和技术方面的风险。智能合约管理NFT销售。这些是数字合同,协议条款写在代码中,并被嵌入到购买凭证中。智能合约通常被编程为在一组预先定义的条件得到满足时自动运作。现在几乎没有任何案例法、立法或法规涉及智能合约。这就产生了其是否真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从表面上看,只要合同的条款足够明确,双方都打算接受法律约束,而且双方都考虑过,那么智能合约就没有理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能使问题复杂化的是,智能合约通常会与相关市场上基于文本的条款和条件一起运作。如果两者在任何特定方面不匹配就为潜在的混乱和不确定性留下了空间。在技术方面,也存在交易风险,在Opensea平台上,出现过同一个NFT被卖出两次的情况,平台一度暂停二级市场交易。

 

对此,需要坚持实名制与交易登记。加密货币和匿名交易增加了艺术市场投机和洗钱的风险。为稳定金融秩序,我国在发展数字藏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实名制,排除加密货币。在实名制和每一轮交易均有完整个人信息登记的情况下,可适度放开数字藏品购入后的交易环节,激发市场活力,带动文化艺术传播。在智能合约效力问题上,发挥法律的解释张力。

 

第四,平台责任。平台在数字藏品NFT铸造和发行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国内NFT平台通常与联盟链签订服务协议,通过向这些联盟链付费来给创造者制造出的“数字藏品”上链,使之成为NFT商品。用户通过NFT平台购买“数字藏品”时,平台通常会根据不同的运营方式设定不同的平台使用规则。因此,NFT平台需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如警惕侵犯版权的风险,加强用户私钥安全的技术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等。对博物馆和涉及文物的数字藏品NFT铸造和发售还应当进一步提高注意义务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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