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共和国由位于南欧的亚平宁半岛及位于地中海中的西西里岛与萨丁岛组成,是欧洲民族及文化的摇篮,曾孕育出罗马文化及伊特拉斯坎文明,13世纪末,成为欧洲文艺复兴发源地,至今有58项世界遗产,目前居世界第一。西班牙王国位于欧洲西南部的伊比利亚半岛,80万年前就有人类在此居住,15世纪始建立统一王国,在文艺复兴时期成为欧洲最强大的国家。
意大利、西班牙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保留下大量历史文化遗产,近现代以来,两国在遗产保护和维护其安全方面取得了可贵的经验。至今在意大利和西班牙都能见到名闻遐迩的史前时期绘画及古罗马时代的宏伟建筑和文艺复兴时期的绘画、雕刻、古迹和文物,诸如庞贝古城、比萨斜塔、古罗马竞技场、阿尔塔米拉洞窟、塞哥维亚古镇及高架引水渠、阿兰布拉宫和赫内拉利费花园等著名古迹。
2003年9月18日至30日,国家文物局邀请公安部、海关总署及北京、河北、山西、陕西、河南省文物局的有关人员组成中国文物安全考察团,赴意、西两国就文物安全防范、打击文物犯罪及非法出境文物的国际返还问题进行考察。笔者作为河北的代表有幸参观了两国部分博物馆、世界遗产地及一些古代遗址、建筑,拜会了意大利文化遗产部、文物宪兵司令部、海关以及西班牙教育文化体育部、国民警卫队、海关总署的官员,了解到两国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和有效的文物保护机构设置及许多文物保护理念与经验。在我国即将对《文物保护法》再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今天,意、西两国的做法仍然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意、西两国是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十分重视文物立法。立法对保护本国的历史遗产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意大利把文物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国策写入了宪法,规定了国家负责保护艺术、历史遗产的责任。而早在意大利统一之前的1462年,意大利还在教皇统治时,就曾做出决定,不能随便破坏古建筑遗址,否则将被判处监禁或不许入教。1624年规定,禁止随便买卖艺术作品。1773年委托专人对教堂里的艺术品进行登记造册。1821年正式确定文化遗产是本地文化历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意大利统一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1939年通过了《关于保护艺术品和历史文化财产的法律》《关于保护自然景观的法律》,第二年又发布了《关于保护自然景观的法律的实施细则》。1961年颁布《关于保护具有艺术和历史价值的物品的规定》,1975年发布《关于保护国家考古、艺术和历史财产的措施》,1985年经众议院和参议院批准,意总统颁布了《关于保护具有特殊环境价值的地区的紧急规定》。尤为重要的是,1999年意大利对先前的各种法律进行了综合和提炼,颁布了《文物法》,它简化了许多行政管理程序,保持了原有的法律框架,对意国境内的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物,不论所有权均进行了强有力的规范。如规定:受保护的物品不得销毁、移动、改变或未经文化遗产部的授权而擅自修复;也不得用作与其历史或艺术特点不符以及有损于它们的保护或完整性的其他用途;文化遗产部的地方机构(直属管理处)可随时对法律限定的物品进行检查,确认它们是否还存在,以及检查它们的保护情况。
西班牙在1985年以皇家法令的形式颁布了《历史遗产法》,该法共分九大部分,确立了保护西班牙历史遗产的法律框架。1998年,经过13年的实践,西议会对遗产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使其更具操作性。西班牙全国共分17个大的行政区,大区政府在政务方面具有极大的独立性,但大区政府非常重视遗产保护,17个大区中的14个区在国家遗产法的框架基础上制定了自己的遗产法。
西班牙圣家族大教堂
西班牙塞哥维亚高架引水渠
在西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作为文化遗产的文物管理在这两个国家却是例外。他们认为文化遗产所包含的历史、艺术信息和科学价值不能归某一人或某一代人所独有,而应为整个社会、民族、全体公民共有。私有文物必须受到国家保护和严密监督。因此,两国的法律均规定私人拥有的文物必须进行登记,必须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西班牙国家规定,私人拥有的文化遗产至少要在每个月向公众展示一次。由于私人的文物在国家和当地有两层登记记录,如果私人想要出卖自己的文物,必须先报告大区政府,经大区政府授权才可出卖,而且国家和大区政府有优先购买权。文物卖出后原登记记录要相应改变,国家和有关的大区政府对买卖双方都有记录,遗产去向一目了然。关于私人文物的修复、修缮,西班牙规定,私人未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需要修复、维修的遗产展开工作,国家和大区政府可以自动对遗产拥有所有权,也可以强行开展修复、修缮,然后持票据要求物主付账,如果遭到拒付,国家和大区政府可将遗产收回拍卖。在意大利,全国的文物商人必须到国家注册登记,并说明自己有什么样的收藏,主要买卖什么文物。国家规定,文物商人只能从事国内买卖,而且必须保证所交易的文物不是出土文物,或必须是1909年以前文物法规颁布前的文物,否则不得交易。而西班牙则规定,可移动文物只允许在国内自由流通。经特别许可出境的文物须交纳百分之七的增值税(欧盟成员国除外)。而100年以上和不够100年,但在国家登记的名录上的遗产出口须经教育文化体育部批准,如有特殊价值的国宝级遗产永远不得出口。
意大利、西班牙两国为欧洲乃至世界上的历史遗产大国,众多的文化遗产成为文物犯罪集团觊觎的目标,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的问题时有发生。为对付日益猖獗的文物犯罪,两国设立了特殊的机构,打击文物犯罪。意大利于1969年5月3日成立了文物宪兵,归意大利国防部管理,属国防部负责民事方面的一个兵种,其主要任务是查找丢失的文物,鉴别被扣疑似文物的真伪,检查文物商业活动、私人文物修复点,从国外追索被盗文物,从空中和海上巡查文物点,处理文物犯罪分子。2003年时共有文物宪兵300人,文物宪兵司令部设在罗马,内分行政办公室和文物缉私行动指挥部等。
文物缉私行动指挥部是文物宪兵司令部的一个重要工作部门,内设反走私部(在全国文物犯罪热点城市还设有文物缉私分部,各分部有宪兵15名)和信息中心。反走私部有宪兵20人,他们大都具备考古经验,掌握全国的考古发掘信息,主要负责对被扣押的疑似文物等进行鉴别,包括真伪和是否为出土文物等。信息中心有30名宪兵,每天负责将意大利和世界各地的文物失窃信息收集并录入到数据库,同时对每条被盗信息进行分析,探察被盗的文物是已登记在册的还是地下出土未经登记的。另外该中心还负责收集世界各拍卖行的拍卖目录,分析查看是否有本国失窃的文物。截至2003年,该中心的数据库共收集了9万个文物案子,20多万条信息。数据库与文化遗产部的数据库相互联网,可直接与遗产部在册登记的文物记录进行核对。另外,数据库与国家考古研究委员会、英法等国、梵蒂冈教堂和英特网联网,适时核对国家考古文物情况,对怀疑是意大利的文物而又没有记录的,请求他国协助返还,并找寻意大利丢失的文物,同时还要了解是否有教堂文物被盗。中心每六个月向有关机构公布一次被盗名单,以通报情况。意大利宪兵的工作,对查找被盗文物,打击意大利本国和跨国文物犯罪方面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自1970年至2002年,意大利全国共发生艺术品失窃案41477件,发生偷运艺术品案79万起,文物宪兵共从国内找回被盗文物20万件,收回考古遗址出土文物500151件,从国外追索文物7708件,返还外国文物1152件,3000多名文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近万名文物犯罪嫌疑人被列入抓捕名单。
西班牙每年发生文物盗窃案大约300至350起,另外还有一些盗墓案发生。为此,西班牙以国民警卫队和警察为主成立了打击文物犯罪的机构。西班牙的国民警卫队和警察总局统属国家内政部,其中的一部分人员负责文物案件的调查和打击文物犯罪工作。两者的区别在于警察总局负责首都马德里和大区首府的文物案件,其他地区的文物案件由国民警卫队负责。国民警卫队设有遗产保护组,它分三个层次进行管理,一是设在马德里的文物保护小组,负责国家的遗产保护,主要处理全国的文物走私案,成员由8名专职人员组成。二是设在每个大区的文物保护小组。三是在大区以下设一名文物保护专员。大区的文物保护小组和文物保护专员都是兼职人员,负责处理盗窃文物,盗掘古墓,与文物案件有关的文物研究,甄别真假文物,将了解到的文物走私信息上报等。另外,在国民警卫队中还有隶属财政部的海关处官员负责查验出口物品,与国民警卫队共同处理走私文物的案件。
位于意大利南部那不勒斯的庞贝考古局管理着包括庞贝古城在内的5个考古遗址,总人数为814人,其中除少数人员为考古专业人员和管理者外,近600人为保卫人员,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西班牙的文物安全工作由两部分组成。其中有一个隶属于首相府的国家遗产安全处,负责国内的几处皇宫、大的教堂、修道院等楼宇建筑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该处共有600人,除100人为行政人员外,500人是警卫。大量的保卫人员是两国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一大特点,突出了人防为主的管理现状。
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保护文物是世界各国普遍追寻的目标,而对博物馆出入口的布控成为技术设防的重点。在巴塞罗那现代艺术博物馆,有一套电子门禁系统。这套系统将馆内所有的出入口用电子门封锁,工作人员必须持电子卡开门,但每个卡的开门指令是不一样的。每个工作人员应当开什么样的门都被编成了软件储存在微机里,不适当的开门指令马上会被记录并传输到负责安全保卫的中控室的微机,警卫人员可以立即采取措施。系统全天自动监控博物馆出入口,并对不适当的开门者进行记录,提示警卫人员,防止艺术品被盗。
另外,两国在文物安全方面还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如两国的文物安防设备等硬件建设与我国相差无几,或者说一些设备还不及中国,但他们对安防设施的安装十分讲究,一是隐蔽,二是与建筑和周围的环境融为一体,外人很难看到摄像镜头和线路。虽然我们已注意到这个问题,但重视程度不够。
记得当年,意大利文物宪兵司令部的副总指挥曾告诉我们,要想保护好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一靠立法,二靠执法。
在保护本国的文物安全方面,两国有许多成功经验。首先是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奠定了文物保护的法律基础,使得两国的文物基础工作十分扎实。如成熟的登记制度消除了大量隐患,避免了许多文物案件。据介绍,犯罪分子很少盗窃博物馆的文物,因为那里的文物有详细的记录,盗窃后的文物很难出手。私人文物登记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限制了私有文物的自由处置,使之完全处于国家的掌控和监督中,将这些最容易出问题、难管理、数量大的文化财产的风险降到了最低的程度。其次是良好的执法环境。平时,两国政府十分重视提高国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意大利文化遗产部每年都要组织一个文化周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公立博物馆免费向公众开放。包括属于遗产范畴的总统府、议会大厦也定期向社会开放。各级学校利用众多的文化遗产,对学生开展生动活泼的历史、文化、艺术教育。这种潜移默化的熏陶,使文物保护意识真正地深入人心,凡遇到文物执法活动,公民和有关组织、机构都主动配合。在庞贝附近的任何建设工程,只要考古局认为有必要,就可以进行考古调查或发掘,或者派人进驻建设工地监督,或者随时派人到建设工地查看,这些行动均属执法活动,不受任何阻拦,费用全部由建设单位支付。这种情况在罗马街头更是比比皆是,所有的建设工程只要遇到古代的遗迹,必须绕开进行,遗迹被完整地保留在路边。第三是先进的文物保护理念。私人拥有的文化遗产,其处置权受国家严格限制和监督的理念值得我国在立法中借鉴。这一理念表明,以前中国人对西方世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解是不全面的,至少,对文化遗产的管理是例外的。第四是强有力的打击文物犯罪机构。目前,意大利文物宪兵仍是世界上打击文物犯罪最成功的武装力量之一。近年来,我国也吸取外国成功经验,由公安部会同国家文物局联合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尽管意、西两国在文物保护中也有不尽人意之处,但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仍是推动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