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物保护工程分类体系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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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 22:50 来源:文物之声

2003年颁布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施行至今已近20年,对文物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有些地方政府常将文物保护工程等同于一般的建设工程,将其纳入本地建设工程管理体系中,从招投标、预算财评、审计、决算等方面忽视文物保护工程的自身特性和规律,导致一些项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如何更好地保证文物保护项目实施的效果和质量、将文物保护从一般性工程向研究性项目概念转变,对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进行科学合理分类至关重要。

 

现有分类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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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比《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4、2015)、《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具有代表性的法规文件中的分类标准,可以发现其中对于文物保护工程的分类体系在实操过程中存在若干缺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五条将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这一分类体系中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迁移是按本体保护性质分类的,而保护性设施建设属于工程内容的分类,且环境整治、展示、安全防护等类型是缺失的。

 

根据2004年《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四章保护工程有关规定,对文物古迹的修缮可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四类工程。

 

《准则》是按保护技术措施对文物本体结构的影响程度来分类的,这种分类更适用古建筑保护,对于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及石刻类文物不完全适合,同时由于对各类型缺乏准确界定,所以现状修整作为一种修缮措施似乎在日常保养、防护加固中涉及。

 

2015年,根据国际及国内文物保护发展现状和趋势,国家文物局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准则》规定,保护措施是通过技术手段对文物古迹及其环境进行保护、加固和修复,包括保养维护与监测、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以及环境整治。

 

与2004年相比,《准则》(2015)的分类有两点不同。一是对原《准则》中部分类型进行了重新界定和整合,如加固和修缮部分;二是增加了新类型,如保护性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但该分类中保养维护与监测、加固、修缮及迁移都是针对文物本体结构的,而保护性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是针对文物保护内容的。

 

2018年,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出台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中文物保护工程分类包括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大遗址保护和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

 

该分类根据当前文物保护需求和形势,在保护性设施、环境治理基础上,增加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和监测。看似完整,但许多类型已超出文物保护工程类型,新类型又缺乏明确界定,给项目审批管理带来许多问题。

 

文物保护工程分类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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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建议,可按照保护对象、保护内容、保护性质、保护项目技术属性等,建立相对完整科学的多维度工程分类体系。

 

按保护对象分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分类标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按保护对象可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及其他六类。

 

按保护内容分类

 

本体保护:文物本体保护指直接在本体结构上实施的维修和修复项目,包括古建筑维修加固、古遗址本体结构加固、古遗址防渗、古墓葬结构加固、古墓葬防渗、石窟寺及石刻结构加固、石窟寺防渗、石窟寺及石刻本体修复、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维修加固、壁画、雕塑等修复项目。

 

环境整治:环境整治指根据保护规划在保护范围内所实施的环境风貌整理、治理项目。包括根据规划对保护范围内建筑及构筑物实施的拆迁、改造,根据规划保护范围内实施的植被调整和绿化、组织性排水、岩土体加固。

 

展示:展示指围绕文物价值阐释所实施的标识、导览、布展及为展示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古遗址回填区标识展示、模拟展示,古遗址局部揭露区覆罩展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室内场景再现、室内陈列布展、展示导览,保护范围内的室外照明、交通组织、服务设施。

 

保护性设施:保护性设施指通过附加防护设施,以消除造成文物损害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的预防性措施。包括古遗址、古墓葬整体揭露区上修建的建筑(遗址博物馆除外)、根据规划修建的围栏等封围设施、石窟寺及石刻的新建窟檐等保护设施、为保护文物本体,在文物本体周边修建的防洪设施。

 

安全防护类:安全防护项目指围绕文物安全实施的技术措施。包括消防、安防和防雷。

 

按保护项目性质分类

 

保养维护:保养维护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养护,该类项目一般不会涉及文物主体结构。如除草、除尘等。

 

应急抢险:应急抢险指遭遇自然灾害和恶劣气候,导致文物结构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限制,不能进行彻底维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性保护,该类项目保护措施不仅限于结构加固,一些应急措施也可属此类,如用雨布对文物本体的遮护,在文物周边设置临时排水、防洪设施等。

 

维修:维修指为保护文物本体结构安全所采取的加固和治理,包括结合本体加固而进行的修复项目。

 

迁移保护:迁移保护指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原址保护而采取的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项目。由于该类项目的实施直接影响文物真实性和完整性,所以《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对该类项目审批有严格规定。

 

此外,文物复建、重建也是其中一类特殊项目。由于该类项目的实施直接影响文物真实性,所以《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对该类项目审批也有严格规定。

 

保护项目技术属性界定与分类

 

科研属性:该类项目以本体保护为主,因保护对象差异性大,项目个性强,不可预见成分高,无法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管理。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须不断研究,方能完成保护目标。因此,为降低项目实施中由于不可预见所产生的风险,应将研究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管理模式。

 

工程属性:文物保护应视为具有研究性的技术行为。不可否认,从项目技术属性分析,部分项目具有鲜明工程属性,甚至带有一定建造倾向,且有较成熟的技术标准支撑。如环境整治、保护性设施和展示项目等。该类项目具有一定共性,不可预见成分低,可依据相关标准采用设计、施工分阶段管理的传统建设工程管理模式。

 

建安属性:该类项目以安全防护类项目为主,主要有以下特点:技术体系较单一,综合性不强;已有比较完善的技术标准为支撑;项目实施中涉及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安装。比较适合总承包制管理模式。

 

预防性保护:根据《准则》(2015)第十二条有关规定,预防性保护指通过防护、加固措施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减少灾害发生的可能性、灾害对文物古迹造成损害以及灾后需要采取的修复措施的强度。该界定既包括防护、加固等工程技术措施,又包含了日常管理的工作内容。

 

目前对于预防性保护的工作性质仍未形成共识。如需将该类保护项目纳入管理办法,首先应对该类性质和工作内容进行统一界定。

 

适用文物保护项目管理的分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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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本体是文物保护的核心,所以文保项目应围绕这一核心进行分类管理。基于以上考虑,结合目前文保工作现状和发展趋势,笔者建议文保项目可从本体保护、环境整治、展示、保护性设施和安全防护进行分类管理,其中文物本体保护按工作性质又可分为保养维护及监测、应急抢险、维修、迁移保护和复建及重建。

 

只有科学地定位和分类,才能科学界定不同工程性质与干预程度,进而针对不同工程类型采取不同管理模式。本文通过分析现有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分类及其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多维度的分类体系,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一点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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