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根据物质属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遗址(1);“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2)。
周边环境:指遗产建筑、遗址或地区的环境,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扩展的,也是前者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除了实体和视觉方面的含义之外,“周边环境”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过去或现在的社会和精神活动、习俗、传统知识、用途或活动、以及其他无形的文化遗产形式,它们创造并形成了环境空间以及当下的、动态的文化、社会、经济和经济背景(3)。
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是其赖以生存的土壤,可以真实、全面地保存和延续其承载的全部价值。“周边环境”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对遗产本体进行包裹,形成应对外界干扰的缓冲区,从而起到保护作用。保护过程中,如果忽视对“周边环境”的研究和保护,遗产本体将会永远失去其“鲜活的历史”。
国外文化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理论的发展史
国外文化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研究,从18世纪末开始逐渐受到重视,在20世纪实现制度性的发展。
1931年,《雅典宪章》中明确提出“有价值的建筑和地区”,并强调各单元之间的相互影响,即本体与“周边环境”的紧密联系;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是“周边环境”保护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中特别提到:对古迹的保护,还“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1976年,《内罗毕建议》明确了“周边环境”的保护也是对文物整体美感的保证;1979年,《巴拉宪章》提出了“文化意义”的新概念——应当保留适当的直观环境和其他对该地点文化意义有帮助的部分(4),这使“周边环境”的理论内涵更深一步;1987年,《华盛顿宪章》提出了历史城区的概念,并提出保护居民生活方式,使得“周边环境”的保护从物质内涵拓展到非物质内涵。2005年,《西安宣言》阐释了周边环境对古迹遗址的重要性,并提出保护策略。
各国在共同推进“周边环境”理论发展的同时,也结合本国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的独特性,采取了不同的发展模式。
(1)法国
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视本体与周边环境的同等性。在此理论基础上,将保护对象分为三个领域;(1)文物建筑及周围区域;(2)历史保护区;(3)建筑、城市与风景历史遗产保护区域(5)。
1943年,法国制定了《文物建筑周边环境法》,第一次明文规定对文物建筑的周边环境进行保护,并将文物建筑周围半径500m的区域划定为保护范围。提出对文物建筑与周围环境及建筑进行互视性控制等。1962年,法国颁布《马尔罗法》,提出了“保护区”的概念,将保护对象从单体扩展到历史区域。
同时,法国还采取了灵活的措施来应对周边环境范围划定的局限性。例如,1993年颁布的《景观法》明确规定了“建筑、城市与风景历史遗产保护区域”,并将规划管理权下放到地方政府,从而为每个文化遗产与周边环境的保护可以因地制宜,以适应不同情况。
(2)英国
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将个体或区域与“周边环境”视为一个整体。在此基础上,保护体系主要分为登录建筑与保护区。
1882年,《古迹保护条例》规定“保护建于1700年以前的历史古迹及周边环境”;1947年,《城乡规划法》建立“历史建筑的分级登陆制度”,着重登记历史建筑和一些有特点有价值的建筑及周边环境;1967年,《城市宜居法》提出“保护区”的概念:规定由地方规划部门将具有特殊建筑或历史意义的地区(历史文化遗产以及其周边环境)划定为保护区;1990年,《登录建筑和保护区会规划条例》进一步定义了“保护区”的概念——“具有特殊历史或建筑的价值,并且其内在特点和外观需要保存的地区”。
由于英国将个体或者区域与“周边环境”结合起来看成一个整体,所以,“保护区”的范围十分灵活,有很多保护区甚至没有明确边界。各级地方政府需要根据具体地段、地区的特点来定是否需要划出明确界限。
在实践过程中,英国更注重外观特色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在整体一致的基础上,鼓励内部功能的更新与再利用。
(3)日本
日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虽然在“周边环境”保护理论方面发展较晚,但率先提出非物质层面(如民俗、庆典等)的保护。
早先《古器物保存法》(1871年颁布)和《文化财保护法》(1950年颁布)还只是针对本体;1966年,《古都保护法》开始确立保护古迹的周边环境;1975年,《文化财保护法》第三次修改中提出“保存有影响的行为”,并提及“周边环境”非物质层面的保护;近年来,“无形民俗文化财”的保护又从单体发展到单体所在的整个区域。由此可见,日本综合了本体和“周边环境”在物质和非物质两个层面的统一性。
国外文化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理论的案例分析
法国里昂旧城大剧场
里昂市政府在划定该剧场的保护范围时,将周边的里昂旧城区一并列入“受保护建筑”一列,这恰好体现了法国在重视个体与“周边环境”同等性方面的特点。在总体规划上,剧场周边的新建建筑尽量与整个街区协调,重点烘托剧场氛围和历史街区场所感(图1);此外,该剧场保护范围的划定突破了500m保护范围的限制,将大剧院与周边建筑互为背景,充分展现历史、文化、艺术的底蕴。此外,剧场定期举行演奏会、歌剧,既延续剧场的历史功能,又保持了附近居民的风俗习惯。通过在物质和非物质层面的综合措施,里昂市政府既保护了大剧场又保护了其“周边环境”,并使两者相得益彰,从而创造出富有历史回忆的场所。
图1 里昂大剧场及周边环境
英国斯托克斯克罗夫特街区
当地政府从“整体性”出发,根据该区域历史形成过程中的肌理和文脉,梳理街区与“周边环境”的各层关系:首先将围绕街区的一处二级加登录建筑(Grade II*)及多处二级登录建筑(Grade II)划入保护范围,然后规定了“禁止切割文化统一性较强的区域”。例如,“整体”的界线的向南截止于前埃文郡理事会总部,因为这栋历史建筑的地理位置正好可以将保护区与市中心一级圣詹姆斯巴顿环岛隔开;“整体”向西以多芬街(Dove Street)作为界限将其与金斯顿保护区划分开(图2)。使得本体和周边环境这个“整体”不受周围建筑或街区的干扰,其特色和场所得到完好的保护。
图2 斯托克斯克罗夫特保护区
日本川越城“一番街”历史地段
川越市政府进行了精细的空间规划,通过延续历史氛围和传统生活(图3),体现对“周边环境”非物质层面的重视。街区规划整理了街道上的电线杆和电线,尽量减少现代设施对历史厚重感的影响;同时,当地还注重保留传统的居民生活与商业形态,如:“果子屋横盯”的诸多店铺出售的糕点还保持着传统的民间风味,让人从视觉、味觉和精神上感受当地独特的传统文化。
图3 “一番街”街景
“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反思国内文化遗产保护“周边环境”的理论与实践现状
“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定义
(1)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6)。
(2)建设控制地带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7)。
由此定义,不难发现国内理论定义有以下局限性:(1)定义侧重于保护遗产本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仅将环境看作遗产对于外界的缓冲区;(2)仅强调物质层面,未明确提及非物质层面;(3)定义的笼统性、模糊性将造成操作的混乱性:目前“两线”的划定原则在国内各地标准不一,出现所谓“四至”——文物四周向东、西、南、北扩一定距离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再向四个方向扩一定距离为“建设控制地带”。
这样的定义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反而破坏了本体与“周边环境”紧密的关系——物质和非物质(人文、宗教等)层面的联系,因为它们自身以及彼此都离不开每一个组成元素,在保护过程中,任意一个元素的缺失,都会严重损害遗产本体的真实性。
国内相关案例反思
(1)上海思南路革命历史保护区
1991年,政府划定了上海思南路革命史迹保护区的保护界线以及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的划分完全依照既有的路网进行,没有考虑“周边环境”对保护区的影响,同时也没有结合城市未来发展的规划进行。
1992年,交通规划部门在保护区上空建起了50m宽的高架公路,割裂了保护区的完整性(图4)。因为未对“周边环境”和潜在影响进行的严谨分析和判断,使得保护区的革命历史场所感受到很大影响。
图4 高架穿过历史保护区
(2)广州三元里古庙
广州三元里古庙是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200m2有余。
古庙几经修缮,虽然得以较好的保存,但是周边环境不容乐观。三元里古庙南侧树立着一排排3~4层高的民居楼,建筑形式杂乱,建筑底层店铺也没有统一规划。古庙东北侧紧邻源中路、广源高架路,且入口正对道路,没有足够的缓冲空间(图5)。
图5 广州三元里古庙紧邻城市道路及高架
三元里古庙站距古庙围墙只有几米,公交车进、出站时的刹车声和启动声以及道路、高架上来来往往车辆的噪声打破了古庙本该宁静的氛围。
不管从物质还是非物质层面,古庙“周边环境”的保护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国外文化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理论在国内的尝试——“嘉定高氏住宅”保护
(1)项目信息
高氏住宅为嘉定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是一座民国时期建筑,位于嘉定老城中心。2011年政府公布的高氏住宅保护范围为:北、南、西三面向本体以外各10m,东至横沥河;建设控制地带为:北、南、西三面在保护范围处再向外扩各10m,东至横沥河(图6)。
图6 高氏住宅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2)“周边环境”现状
西临南大街,东枕横沥河,北有法华塔,南有嘉定孔庙,所处环境历史文化氛围浓厚。目前高氏住宅南侧院落中有两栋后期加建的一层平房,院落后便是5层楼的住宅小区,使得观赏文物建筑正立面的视线严重受阻。住宅南侧庭院内杂草丛生,围墙外环境杂乱,严重破坏了建筑的整体风貌(图7)。
图7 高氏住宅周边环境
(3)现状剖析
死板的界限划定,没有抓住“周边环境”的本质内涵,加之后期的操作不规范,使得古建筑风貌无存。
(4)保护实践
在对高氏住宅保护范围划定上,本项目结合了国外文化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理论的相关经验,具体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将住宅与周边环境看成一个整体。保留高氏住宅南侧及东侧的院落;同时,院落里的古树、青砖铺地等历史元素,均被看作高氏住宅的一部分予以保护;
(2)将文物建筑与周围环境及建筑进行互视性控制。控制高氏住宅周边建筑的高度、色彩、形式等;
(3)根据地块原有肌理,重新进行“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具体操作时,不切断与周边原有建筑联系,保持保护区域整体性的同时也方便保护措施的实施;
(4)明确“周边环境”中需要保护的对象。由于高氏住宅周边已有较多的加建改建现象,因此在范围划定后,要明确周边环境中需要保护的对象:如南院落中的加建平房、南侧5层小区,虽然在保护及建设控制范围之内,但并不属于有价值的保护因子,在具体操作时,不予考虑;
(5)保护“周边环境”中的非物质文化元素。高氏住宅目前空置,其周边有一些空间肌理类似的住宅,在保护时,应保护周边住宅原有的生活形态,也为高氏住宅注入了新的活力。
总结与展望
在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研究的过程中,需要在物质和非物质方面进行考虑,从经济、文化、宗教等各方面最大化保留富有张力的、原始的场所感;尽管,国内当下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简单定义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部分,但是可以通过对国外优秀经验的学习,结合实际现状,制定出相关的补充措施和灵活操作的机制,同样可以实现对历史文化遗产完整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