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原则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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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09:32 来源:中国文化遗产

摘  要:本文阐述了2000年以来文化遗产保护原则在实践中面临的具体问题:保护原则与保护技术路线脱节;过度保护,过度修复,最小干预原则如同虚设;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化保护倾向大行其道,等等。系统分析了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保护技术发展的辩证关系。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在保护原则之间、保护理念与保护技术之间,保护技术之间建立协调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保护理念;对策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领域的延伸,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也成为了各项技术的试验场和练兵场,这些技术的进入为文化遗产保护的确 提供了更多的技术支持,使我们打开了视野,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一个现实,目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原则正面临着极大的挑战:过度保护、过度修复蔚然成风,最小干预原则如同虚设;不可移动文物真实性、完整性原则底线难保,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化保护倾向大行其道,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该如何更好地处理保护原则与保护技术间的关系,已成为当前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一、 目前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原则面临的挑战和尴尬现状

 

进入21世纪之初,科学技术再次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目前以纳米、信息化技术为代表的一批现代技术已广泛应用于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各个方面,一方面这些 技术的应用使我们打开了视野,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技术应用评价体系的欠缺,我们的保护原则也正面临着 前所未有的挑战。具体可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过度保护、过度修复现象蔚然成风,最小干预原则如同虚设。

 

从国家文物局对各类文物保护方案的批复文件观察,我们发现,与2000年之前的批复文件比较,出现频率最高的表述是 “严格控制工程量”、“防止过度 保护”等以前很少使用的提法。一些文物保护设计方案 中,“最小干预”四字一定会以最醒目的方式列在保护原则中;但在保护技术措施部分,这四个字如同虚设, 都在试图穷尽现有的技术方法,并以期达到极致。小到一件馆藏可移动文物的修复过程,似乎都必须经历从清洗到补全、封护的所有程序,缺乏对各技术措施实施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就如同在完成一项已有严格标准的工业产品一样;大到不可移动文物的加固,现在大多不仅要采用物理加固手段,还要采用化学加固手段,打着永久性工程的幌子,不遗余力地提高设防标准,试图将古代文化遗产加固得比现代钢筋混凝土结构还要牢固。如甘肃陈家洞石窟危岩加固工程设计中不仅设定了结构安全系数,而且还设定了材料安全系数,使锚固工程量超出了一般工程量的一倍之多;山西金灯寺石窟为碳酸盐岩地区,岩石成分本身具有可溶性,但设计方居然仍提出要对岩石表面进行化学清洗;陕西某宋塔倾斜,经评估和监测,倾斜程度仍在安全范围内且已稳定,但设计方仍提出要实施大规模的地基加固工程;还有著名的少林寺塔林,设计方也提出要对与塔体结构稳定无任何关系的砖体表面进行清洗。以上所举诸多实例均说明目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过度保护和过度修复情况已经比较普遍,保护原则,尤其是最小干预原则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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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庄浪县陈家洞石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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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平顺县金灯寺石窟

 

2. 真实性、完整性原则底线难保,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化保护倾向大行其道。

 

文化遗产保护还有一个原则是每个保护方案中必然要提的,就是“真实性”原则,真实性“authentic”源自希腊语中的“authentic”(自己、相同的)和拉丁语中的“auctor”(创作者,起源,权威),所以真实性是相对于复制的原创,相对于虚假的真实,相对于仿冒的真诚[1]。当然文化遗产保护的完整性原则也是经常会出现在保护方案中,完整性“integrity”通常被定义为不可分割的、未损伤的状态,以及材料的整体性、完整性和全体性。在美国,完整性还用于证明遗产资源的重要性,尤其表现在七个方面:即位置、设计、环境、材料、工艺、情感和联系。[2]但是与“最小干预”原则一样,目前它们也多停留在纸面上。

 

从1958年我国建立了第一座遗址博物馆——半坡遗址博物馆至今,目前国内的遗址博物馆数量已超过百家,同时还有一批遗址博物馆正在筹建中。如果对这些博物馆的设计理念进行梳理,不难发现,它们的基本思路是将遗址完全罩在建筑里。原本建设遗址博物馆的初衷在于保护遗址,以避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但是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和地方对经济发展的需求,目前遗址博物馆建筑体量的设计越来越大,而建筑造型设计也越来越强调个性化,其功能更是涵盖了保护、展示、宣传、办公等各项功能。为完善功能需求,建筑空间必然要扩大,多数情况下建筑体量难以控制。从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角度分析,不可移动文物所处环境及其本体与环境间的关系都应是保护的对象,而目前我们这种遗址博物馆的设计和建设理念,无疑对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带有一定负面影响,是一种将不可以移动文物按可移动文物保护理念实施的保护行为。如此发展下去,我们有一天可能将再也看不到自然环境背景下真实状态的遗址,取而代之的是满眼各种几何形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如牛河梁遗址是一处自然环境环抱下的红山文化遗址,牛河梁二号地点是一处红山文化墓地(由五处积石冢遗址和一处祭坛遗址组成),东西长150米,南北宽45米,占地面积6800平米,发掘清理出来的遗迹非常震撼。在建设考古遗址公园过程中,辽宁省有关领导提出“要把项目做大做好,让全国震撼,在国际知名,成为拉动地方经济的产业”,于是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在遗址上建造了以“变形的玉猪龙”为设计理念、9000平米钢结构外挂氧化铜板的展示馆。将展示馆建成后的内外景效果图、建设中实景和原有遗迹图对比,我们不难发现,现在在我们的视野中,遗址本体已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硕大无比的建筑物外形,遗址俨然已成了室内的展品,丝毫看不到它与环境的关系。从牛河梁遗址保护历程分析,我们发现修建保护棚和展示馆是遗址在露天环境下无法有效保护后而选择的方案,这也是目前国内多数考古遗址博物馆或保护展示建筑、构筑物修建的主要原因。那么,目前在技术无法实现遗址露天环境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在遗址博物馆或保护展示建筑、构筑物设计中,从技术层面,我们是否应在保证遗址结构稳定、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对遗址真实性、完整性保护方式的研究,以尽量避免和减少对遗址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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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河梁遗址二号地点遗址发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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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河梁遗址二号地点遗址展示馆设计方案

 

而更应注意的是,近年来,以遗址博物馆或保护展示建筑、构筑物建设为名,复原、复建潮流又有抬头和卷土重来的势头,这必将对遗址的真实性造成更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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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的牛河梁遗址二号地点遗址展示馆外景(局部) 

 

二、 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技术发展的辩证关系

 

要正确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与保护技术间的关系,首先我们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正确地认识保护理念与保护技术发展间的关系。

 

1. 保护理念是保护技术发展的决定因素

 

从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分析,保护理念一直是保护技术应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大到一个方面保护技术体系的发展,小到一个保护项目技术路线的确定,无不如此。因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是价值,决定如何保护核心价值的首先是科学、合理的保护理念和有针对性的保护原则,其次才是为保护理念和保护原则服务的保护技术。如果一个具体保护项目的保护理念错了,即使运用了世界上所有最先进的技术,它也无法实现价值的完整保护;反之,如果我们确定了正确的保护理念和保护原则,也许我们不需要选择最先进的技术,只需要选择适合的保护技术,就可以事半功倍,达到核心价值的保护。

 

在世界建筑保护史上,从“风格式修复”到“文献式修复”,到“科学式修复”保护理念的变革,同时也伴随着建筑保护技术体系的逐步合理和日臻完善便证明了这点。

 

因此,保护理念必然是保护技术发展的决定因素。

 

2. 保护技术发展对保护理念的变革、深化具有一定推动和实现作用。

 

当然,在保护技术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它对某些地区和某方面保护理念的变革、深化也具有一定推动作用,如以前,按照中国传统古建筑保护理念和工艺特点,建筑彩画重绘,似乎就是保护建筑彩画信息的唯一方法,但随着建筑彩画保护技术的发展,目前建筑彩画现状保护已成为可能,这使中国传统建筑彩画真实性保护理念得以实现,同时也促使了中国传统建筑完整性保护理念得以进一步深化。

 

三、 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与技术协调原则的几点思考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大部分保护方案都存在保护原则与保护技术路线脱节的现象,而产生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所有有关文物保护原则的宪章、文件和技术准则,对于保护原则和理念的阐述均过于抽象,由于缺乏具体技术操作层面上的规定,所以到保护方案阶段,这些理念和原则的权威性就必然会大打折扣。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应该在技术操作层面上提出一些具体的协调原则,以利于保护原则在技术层面上的实现。以下是笔者关于这方面的几点思考和心得。

 

1. 建立保护原则间的协调原则

 

在前面关于真实性和完整性阐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实际上在某些方面、某些时候,保护原则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如对遗址保护而言,如果一味去追求材料和结构的完整性、整体性,势必影响遗址的真实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些保护原则之间的协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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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河梁遗址二号地点遗址展示馆内景,发掘出来的遗迹现状。

 

这种协调原则的建立,也应该以保护文化遗产核心价值为基本评判标准,如果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在具体实践中存在冲突、无法兼顾时,最后无非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不完整的真实”,另一种是“不真实的完整”,前者可能由于不完整而影响遗产价值的整体保护和体现,但由于它对遗产干预程度较小,不会破坏遗产的价值,而且在以后还有可能继续保护;而后者一味追求材料和结构的完整性、整体性,由于过度干预,会破坏遗产的真实性,表面上好像遗产价值得到了完整保护,但实际上这种保护行为是对遗产价值的错误诠释,是对遗产价值的破坏和歪曲。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完整性”原则应服从于“真实性”原则。

 

2. 保护理念与保护技术间的协调原则

 

由于任何保护技术的实施都是一种干预行为,所以所谓“最小干预”原则只有提出相应实施原则才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否则必然会变成一句空话。

 

这种实施原则的建立应以保护技术对遗产的影响程度为评判标准,对于任何一项保护技术的实施,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评判。

 

必要性

技术措施实施必要性的评判,是技术干预的首要评判标准,它关系到整个技术方向。它与遗产现存问题类型、各问题对遗产价值影响程度及拟解决的问题紧密相关。

 

可靠性

技术实施可靠性的评判,是对各技术干预风险的评估。它关系到具体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应分析技术措施实施对遗产的影响及影响程度。

 

合理性

技术实施合理性的评判,是对各技术干预程度的评估,它是具体技术措施工程量的确定依据。应在必要性、可靠性分析基础上,根据保护目标,预估保护效果和实效,进行分析。

 

3. 保护技术间的协调原则

 

在各种技术不断被应用到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今天,各种技术干预过程也必然会产生一些矛盾,所以建立保护技术间的协调原则也极为重要。

 

文化遗产保护技术总体可分为安全防护技术、环境维护及改善技术、展示技术三大体系。其中安全防护技术体系又可分为遗产本体结构安全加固和安全保障两部分;环境维护及改善技术体系可分为环境保护和保存环境改善两部分;展示技术主要指展示设施及相关技术,如遗址博物馆、展示馆等。

 

首先根据文化遗产的保护目标,我们应建立技术体系实施的顺序原则,即文化遗产保护技术实施总体应按安全防护技术体系→环境维护及改善技术体系→展示技术顺序实施。

 

第二,如果各技术体系间存在矛盾时,我们应建立技术体系实施的优先原则,即后者应服从前者。

 

结语

 

今天,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应用得当,它能帮助我们很好地贯彻保护原则,使遗产的核心价值真实、完整的保护;如果应用不当,它将与保护原则背道而驰,不但使遗产的核心价值无法得到保护,反而会产生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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