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版《准则》通过一系列行为规范强化了博物馆专业性、专业凝聚力和公众信任,在行业发展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然而,随着社会及其对博物馆期望的变化,2004年版《准则》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自身困境愈加明显:《准则》旨在寻求固定的“正确答案”还是催生反思的“持续思考”?《准则》的定位究竟是具体的规则,还是期望的理想,抑或是价值的原则?《准则》代表的是博物馆的最低标准还是更高层面的行动框架?
在2019年的京都大会上,国际博物馆协会作出了修订2004年版《准则》的决议。按照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常设委员会(ETHCOM)制定的修订方法与步骤,包括国际博物馆协会各国家委员会在内的组织和行业专家以高度民主化、参与性的方式积极参与《准则》的修订。经过五次磋商,《准则》修订稿第三版(Third Draft of the Revised Code of Ethics for Museums,以下简称第三版《准则》)于2025年11月在迪拜召开的国际博物馆协会第27届大会上对外公布并再次征求意见。虽然尚不是最终发布的正式版本,且广泛征集意见的工作仍在继续,但是第三版《准则》所折射的变化趋势和蕴含的基本精神似乎已成共识。
第三版《准则》包括引言、前言、博物馆定义、原则、术语和附件。作为《准则》的核心内容,原则分为社会、专业性、教育、藏品、管理五个部分。虽然在编排顺序上存在先后关系,但是《准则》强调这五大核心原则对博物馆具有同等重要性。社会原则列举了博物馆作为服务社会的机构应遵循的原则;专业性原则指出了为维系社会的信任,博物馆的运营、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的道德和职业标准;教育原则提出了博物馆提供不同的教育活动和实践应遵循的原则;藏品原则罗列了博物馆收藏、保护和展示藏品的原则;管理原则强调了负责博物馆战略方向和日常管理监督的机构应为博物馆的可持续发展负责。
基于第三版《准则》的文本内容,同时结合笔者参与修订工作的观察,本文将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准则》修订过程和现阶段成果。首先,第三版《准则》与博物馆定义之间形成了呼应关系。博物馆定义为第三版《准则》的核心原则提供了框架,第三版《准则》对博物馆定义中的若干关键术语进行了更细致、更深入的阐释。其次,第三版《准则》更为关注超越于博物馆机构的动态关系。与博物馆自身的重新定位相吻合,第三版《准则》旨在将博物馆视为建立对话、协作、关系的黏合剂和催化剂。再次,第三版《准则》经由对价值原则的强调,最大限度地确保伦理原则成功融入实际决策和行动中。在博物馆职业道德及其准则的重新审视与修订过程中,《准则》不仅从义务论导向的行为准则走出来,而且妥善处理了基于案例的情境伦理。
一、《准则》与博物馆定义之间
博物馆定义和《准则》作为博物馆行业的两大基石,它们之间的紧密关系在近些年变得愈发明显:首先,作为强调职业道德和伦理的“ethics”一词首次出现在2022年国际博协公布的博物馆新定义中,这给博物馆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次,在《准则》的修订过程中,博物馆定义的通过与否始终左右着修订工作的开展;再次,博物馆定义和《准则》的先后修订表明,它们面对的是相同或至少是相似的问题。那么,两者之间相互衔接、补充和支撑的关系是如何在修订过程和现阶段的文本中体现的?
回顾第三版《准则》的修订过程可以发现,博物馆定义中的核心主题与第三版《准则》的五大原则之间的契合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逐渐嵌入的过程。基于问题调研和初步框架搭建这前两个阶段所形成的初步思路,第三版《准则》的结构化大纲于2023年正式拟定,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审查与咨询。在这份大纲中,博物馆定义并未出现在第三版《准则》的框架设计中。也就是说,2023年的大纲是延续2004年版《准则》和回应全球挑战的产物,博物馆定义作为《准则》价值锚定的作用并未发挥出来。在随后的修订工作中,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常设委员会明确要求各国家委员会和各国际委员会以新定义为参照和标尺,校准咨询和草案的方向。在2025年4月30日公布的《准则》修订稿第二版(Second Draft of The Revised ICOM Code of Ethics for Museums)中,博物馆定义作为背景信息出现在开篇序言中。在第三版《准则》文本中,博物馆定义以相对独立的方式出现在前言中,明确了其作为所有伦理原则的逻辑起点的地位。此外,博物馆定义中核心术语在覆盖范围、细化程度、关联深入、应用转化等方面均得到了进一步的阐述。由此,经由术语统一和动态调整等保障机制,博物馆定义和第三版《准则》之间的长效关系得以确立。
具体到第三版《准则》的文本内容,博物馆定义为第三版《准则》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首先,博物馆定义为第三版《准则》搭建了结构框架。虽然2004年版《准则》也关注了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但是其核心在于围绕机构及其功能来组织文本。第三版《准则》则采取“定义先行”的结构设计原则,并以定义中出现的“社会”“专业”“教育”“收藏”“非营利机构”等核心概念来组织五大原则:一方面实现了《准则》内容的整合,比如以“教育”整合知识共享、反思和体验,以“藏品”整合研究、收集与保护;另一方面实现了伦理要求与博物馆的机构属性、价值观念、功能坐标相契合。其次,博物馆定义所提及的要素与术语广泛分布于文本内容中。在修订过程中,很多学者曾围绕“新定义中的概念如何延伸至拟议大纲及核心原则”这个问题提出过反馈意见。第三版《准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譬如,“社会”渗透于整个文本内容中,“多样性”同时出现在社会和教育的原则中,“包容性”同时出现于社会、教育和管理的原则中。如此一来,博物馆定义中的某些要素和术语就成为连接与理解机构、功能、社会之间复杂关系的黏合剂。
博物馆定义与第三版《准则》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前者在为后者划定边界、立准方向的同时,后者也在行动落实、深化阐释和动态引领方面为博物馆定义提供伦理和实践支撑。第一,第三版《准则》将博物馆定义中的价值观念转化为可以行动与实践的标准。第三版《准则》指出,社区参与的基本前提是尊重、平等和包容,这意味着博物馆要改变之前高高在上的姿态,并基于平等与对话的关系来面对社区;博物馆应当“与社区成员保持合作与磋商”、建立持久的合作伙伴关系,并使社区成员参与“其遗产和创意表达的决策”。第二,第三版《准则》对博物馆定义中的一些概念进行了深化与细化。在谈及可及性时,第三版《准则》明确了阻碍可及性实现的障碍,“包括但不限于物理、虚拟、语言、社会文化和经济障碍”。第三版《准则》数次谈及包容性,将其细化为几个不同的层次。首先,博物馆是一个包容性机构;其次,与博物馆有关的人(领导、员工、观众和社区成员)之间应保持包容;再次,观众参与博物馆教育项目时的包容和便捷;最后,博物馆对包括多语言、多文化、性别、宗教在内的多样性的包容。第三,第三版《准则》在某些时代议题上超越了博物馆定义,从而在未来发展中起到了动态引领的作用。作为对数字技术发展的回应,第三版《准则》不仅将数字遗产置于和物质、非物质遗产同等重要的位置,而且还提请博物馆注意在收藏和教育环节使用数字媒体和数字技术时可能对使用者造成的潜在影响。此外,第三版《准则》对传统知识和信仰体系、与殖民化有关议题的表述也充分展示了其时代的前瞻性,这都有可能在新一轮博物馆定义的修订中引发热议。
从对修订过程和第三版《准则》文本的观察与分析来看,博物馆定义与第三版《准则》之间相互衔接、补充和支撑的关系几成共识,两者将共同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
二、《准则》中蕴含的关系命题
博物馆伦理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相应的,《准则》始终是一个动态的工具。因此,《准则》自问世以来的不断修订是正常的,也是必需的。《准则》旨在强化对博物馆行业来说至关重要的价值和信念,然而,不同时期的《准则》却因应博物馆内外的条件和需求有所偏重。安来顺曾在讨论此次修订工作时简要回溯和总结了之前《准则》的变动情况,笔者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第三版《准则》相较于之前版本的不同之处,并就此阐明第三版《准则》是将博物馆置于机构内外广泛的社会关系中予以思考。这不仅是对这些年对话协作、共同创造、伙伴关系等新理念和新趋势的回应,也意味着关于博物馆的认识论转型,即从展示知识的场所到多声音对话的空间。
1986年的《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ICOM Code of Professional Ethics)将注意力更多放在博物馆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上,其核心是以博物馆工作人员的专业自律来提升行业的专业标准。在博物馆规范化刚起步的阶段,这样一份职业道德准则为博物馆行业筑起了基础底线。在全球化影响与博物馆社会责任日渐凸显的总体环境下,2004年版《准则》将伦理要求的焦点从专业人员转向博物馆机构。在继承职业价值观、恪守行业自律的同时,2004年版《准则》还将包括公众在内的外部力量对博物馆行业合理期望的声明纳入进来。在数字技术革命、去殖民化浪潮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共同作用下,当代博物馆显然无法从外部影响与期待中抽身。面对此种境况,第三版《准则》选择直面这些可能影响机构价值和行动判断的动态关系,并将其纳入博物馆系统之内进行阐释与讨论。这种处理博物馆之外的不确定性、犹豫和冲突的态度展示了国际博物馆协会的勇气,标志着博物馆不再是被动探寻潜在关系的中心或起点,而是处于复杂动态关系中的网络节点。
从专业到机构再到关系,《准则》的修订历程有力佐证了博物馆认识论的转型和自身定位的重塑。具体到第三版《准则》的文本内容,博物馆所处的关系网络构成了理解博物馆及其伦理要求的底色,在“关系”预先设计的基础上,博物馆主动发挥黏合剂和催化剂的作用,而且关系的建构与有效的对话亦促成博物馆对自身的体认。
首先,第三版《准则》的五大原则标志着一种重要的理念转向:它超越了传统上界定行为边界的规范功能,更侧重于构建一种鼓励人们在关系中相互协作、共同塑造社会的实践框架。譬如,“社会”原则有感于博物馆所处的关系网络,正式提出了博物馆应当成为一个促进相互理解的对话空间。从微观层面来看,“教育”原则搭建了博物馆与所服务社区之间的关系;“藏品”原则从行动层面阐述了博物馆与社区之间的关系;“专业性”原则不仅明确地将伦理要求的对象和适用主体从博物馆工作人员拓展至“在博物馆工作和从事博物馆相关工作的人员(everyone who works in and with museums)”,而且强调博物馆专业人员应与博物馆外的同行、其他专家和社区成员保持合作与磋商;“管理”原则通过保障和监督手段促进共同创造、基于共享权利和透明度的实践,并确保支持社区参与可持续的协作过程。
其次,博物馆在所建立的关系网络中积极发挥黏合剂和催化剂的作用,不仅积极促成有效的关系建立,而且持续回应社会热议话题。譬如,为了促成有效关系的建立,第三版《准则》明确提及了包括但不限于物理、虚拟、语言、社会文化和经济障碍,以及包括残障歧视、性别歧视,以及宗教歧视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偏见,这为博物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努力方向和操作方法。除了机构层面外,第三版《准则》还对包括博物馆工作人员在内的行动主体提出了要求,不仅要具备礼貌、尊重和正直的品德,而且还要具备沟通内外的技能。针对社会热议话题,第三版《准则》也提出建设性的要求,比如,积极尊重、回应社区对具有神圣或文化意义材料的要求;应用多种教学方法促进公众的主动学习、批判性思维和多样互动;提前评估数字技术的潜在影响,保护观众的身体、精神和情感健康,等等。
再次,基于对话与协作而建立的关系网络以一种反馈且互惠的方式反作用于博物馆,推动博物馆对自身实践与理念的重新认识。譬如,通过与包括学者和其他专家、学生、其他博物馆和遗产组织在内的社会成员合作,博物馆在遗产研究、收集、保护、记录和解读方面的实践能够得到丰富。博物馆与社区围绕着具有神圣、宗教或文化意义材料所展开的保管、识别、保护、展示工作对双方来说都是有益的:如,一方面博物馆的尊重能够保证社区文化与传统的保护与传承;另一方面社区则可以借助传统知识和创意表达在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上提供助益。在涉及博物馆物质、非物质和数字遗产的研究与记录时,与跨学科的专业人士和社区的合作与对话都是非常必要的。博物馆从外部合作关系中持续获益的事实不仅构成了其从被动的关系参与者转向动态关系的建构者的动力源泉,而且还与上述提及的博物馆作为关系网络节点的机构定位形成闭环。
三、从行为准则到价值驱动
一直以来,博物馆伦理的公认观点深受“基于规则的伦理”的“义务论”的影响,即面临伦理困境时,博物馆从业人员应根据伦理准则中的“规则”来履行其职业责任。这种基于遵守和限制的伦理准则,在维系提升博物馆行业的专业水准和博物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方面,非常有帮助。随着博物馆内外环境的变化,博物馆本身从一个由专业人员自行决定的机构变成了一个持续接受评判的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以静态性和确定性为最高追求的博物馆伦理,需要将焦点从博物馆系统本身转向与之相关的判断结构,即判断的有效性应基于过程和背景来评估,而非结果本身。换句话说,一种超越于行为准则之上、基于价值驱动的伦理框架才是当代博物馆所需要的。
《准则》的修订过程和现阶段成果有力地佐证了博物馆伦理的上述转向:一方面,有学者在咨询过程中认为“必须强调,伦理准则不应被视为职业的最低标准——那是法律规范的职责,而应体现更高层次的原则”;另一方面,第三版《准则》前言中出现的“(行业)价值观”“义务”“责任”“更高行动标准”等词语均展现了基于价值驱动的伦理判断的前提和框架。
具体到第三版《准则》,从结构框架来看,单纯的行为要求更多地被价值目标所取代。在“教育”原则中,博物馆教育的内容、手段和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其最终的价值落脚点在于“为知识共享和反思提供多元化的体验”。在“管理”原则中,非营利、永久性的机构定位是基础,其价值追求在于“管理机构如何确保专业、物质和财务资源,以维护、支持博物馆并服务社区”。从内容嵌入来看,价值诉求以线索的方式贯穿于整个文本,诸如“多样性”“包容性”“持续性”“可及性”等价值表述在内容中的全面渗透暗含着现实层面的要求,即任何一种价值观都应贯穿于博物馆系统的全过程,而非局限于某个环节或某项工作。从行动导向来看,有关价值目标的表述意味着对博物馆的更高要求,如前文所述,在“社会原则”中,“应对气候变化”“尊重人权”“解决不平等”等超出行业基本要求的责任被提及。这不仅是对之前服务社会这种模糊表达的具体化,而且还展现了博物馆在价值驱动下的前瞻性。从判断标准来看,价值驱动的伦理要求为具体行为留有余地。在提及数字技术的使用时,第三版《准则》并未在行为层面上规定是否可以使用,也没有就数字技术的方法和工具做具体说明,而是提出了博物馆应当关注数字技术是否符合机构使命及其对使用者潜在影响的价值目标。着眼于价值观的伦理准则既考虑到操作行为的条件限制,而且又确保实践不会偏离伦理核心。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从行为准则到价值驱动的伦理转向?其与以珍妮特·马斯汀(Janet Marstine)为代表的一批学者所倡导的新博物馆伦理(New Museum Ethics)思潮之间究竟是何关系?笔者将围绕价值驱动的博物馆伦理所蕴含的潜力,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基于行为准则的博物馆伦理通常由规范行为的法令或禁令组成,其重点放在行为或行为类型,行为或决策的潜在影响一般不在考虑范围之内。这种特质以其最大公约数的方式达成了普遍共识,并具有普适性。然而,基于行为准则的博物馆伦理的缺陷也非常突出:以遵守为基础的机制阻碍博物馆积极主动且持续参与解决伦理问题、在不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的情况下简化了行为的动机与意图、“不造成伤害”的原则使得博物馆及其从业者采取被动和规避风险的思维方式。针对基于行为准则的博物馆伦理所面临的困境,莱斯特大学博物馆与美术馆研究中心(RCMG)曾开展过一个研究项目,旨在以跨学科研究网络的方式重新思考21世纪的博物馆伦理。该研究结果指出,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博物馆伦理处于准则、价值观和案例研究这三个相互重叠但又截然不同的领域交汇点上。一方面,三位一体的伦理构造为《准则》从行为准则向价值驱动的转向提供了学理的支持。较之于相对僵化的、外在的、充满约束力的行为准则而言,旨在反映博物馆实践之上的共同愿景的价值观更具持久性和灵活性。此外,对伦理决策或行为结果之潜在影响更为关注的价值观可以形塑使命感和集体感,从而营造更具能动性和积极性的组织氛围。另一方面,三位一体的伦理构造也给《准则》提出了挑战,即那些体现现实状况丰富性和复杂性的案例研究应该如何处理。案例研究促成了伦理相对主义的观念,即正确或错误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具体取决于关涉其中的个体、机缘或情境。针对由此引发的担忧与困惑,加里·埃德森(Gary Edson)回应道,情境伦理的问题在于仅识别症状而非探寻问题根源,这不仅导致了对更大善行的忽视,而且还无法对类似情境的其他行为进行检验。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价值观在《准则》的修订过程和现阶段成果中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但是行为准则与案例研究这两个领域也并未缺席。譬如,在涉及“社区参与”时,第三版《准则》则在尊重、平等、包容等价值观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了社区参与的方式与内容。如果说行为准则体现在具体文本内容上,那么案例研究则因其动态性和鲜活性而与《准则》以及现实条件的关联和动态更新相关。比如围绕社区参与、藏品返还等而开展的一系列的现实案例及其引发的讨论,不仅为博物馆开辟了新的研究方向,而且还因其普遍的价值关照而最终在修订过程中获得接纳。
结语
6年时间已经过去了,《准则》修订工作仍在继续。根据目前的消息,最终修订草案将于2026年6月正式公布并进行表决。之所以会如此费时费力,除了开放、透明和民主的工作方法外,还与此次修订所涉及的巨大变动不无关系。如前所述,笔者基于参与修订工作的切身体会和对第三版《准则》的本文分析观察到:第一,博物馆定义和《准则》的契合关系不仅体现在前者为后者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而且后者也在行动落实、深化阐释和动态引领方面为博物馆定义提供了支撑;第二,作为对近些年普遍兴起的对话协作、共同创造、伙伴关系等新理念和新趋势的回应,《准则》将焦点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向嵌入动态关系网络中的博物馆,展现了对基于关系的伦理文化的关照;第三,通过将价值观置于《准则》的核心位置,修订工作不仅意味着博物馆从基于行为准则的伦理文化中解放出来,从而释放出博物馆及其工作人员的创新潜力,而且还妥善处理了案例研究所暗含的伦理相对主义的困境。
最后,笔者想结合《准则》的修订,谈一下由此衍生出来的两个问题。首先,《准则》不等同于博物馆伦理。《准则》指的是博物馆通过行业组织将行业取得的共识性原则和行业内部态度进行梳理,并以编纂成文的方式予以制度化的成果。在现实中,博物馆伦理不仅指的是遵守《准则》所规定的原则,而且还代表着一种渗入个人信念和价值、专业实践之中的思维和行为方式。换句话说,两者构成了制度化与生活化的分野。其次,“Code of Ethics for Museums”究竟应该翻译成“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还是“博物馆伦理准则”?前者适用于博物馆从业者,侧重职业行为的具体规范,聚焦于如何做的具体行为及其细节;后者适用于博物馆行业及相关方,侧重行业价值的基准与目的,聚焦于为何做的判断原则和价值争论。结合既有的概念辨析和上述的比较分析可以推论,修订后的文本似乎翻译成“博物馆伦理准则”更为准确。
在《准则》正式发布前,本文基于过程观察与文本分析的上述观点只是抛砖引玉,期待博物馆界方家共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