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博物馆发布声明称,2025年未授权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发行、销售与“越王勾践剑”相关的数字资产(文创)产品。对此,有网友认为,文物虽然收藏在文博机构,但却不归属于文博机构,无需其对以文物为核心的创新行为进行授权。
我国文物保护法明确,文物是历史文化的物质遗存,是全社会、全民族的宝贵遗产。湖北省博物馆发布的声明,显然不是针对以“越王勾践剑”为原型进行创新的行为,而是未经授权,以该藏品为由使用该馆名称、标识或声称与之有合作关系的行为。
虽然文物没有版权归属,但文博机构对文物拍摄的高清照片、制作的精确三维扫描数据和数字化模型等衍生成果通常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将这些数据模型用于制作数字资产和文创产品,可能构成对归属机构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的侵犯。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文物数字化产品不断涌现,如数字展览、虚拟文物模型、线上互动体验等。这些产品丰富了公众接触文物的渠道,让更多人能够跨越时空领略文物魅力。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版权保护挑战,未经授权利用这些资源开发相关产品的行为时有发生。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如果不通过这些渠道,外界想获取精准的文物相关数据存在较大难度。这背后的矛盾在于,一方面,文物具有极高的文化价值和创新潜力,外界若能合理利用,能让文物焕发新的生机,促进文化的传播与创新。另一方面,文博机构在文物研究上投入了大量物力、财力和人力,如果无条件向公众免费共享其研究成果,显然不利于文物保护和研究工作的持续开展。
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建立平衡各方利益的机制。可以探索分级授权模式,将文物数据和元素分为不同级别进行处理。比如,文物的基础信息、照片、历史背景介绍等可供免费取用,满足大众的基本创新需求。高精度的三维模型、深入的研究成果等核心内容,采取有偿授权的方式,以获取经费用于更深入的研究工作,形成良性循环。同时,还可以建立规范的授权平台。由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牵头,搭建统一的文物资源授权平台,集中展示各文博机构可供授权的文物数据和元素,明确授权范围、费用标准、使用规范等。外界可通过该平台进行申请使用,既保障文博机构的权益,也为文物的创新转化提供便捷、规范的渠道。
此外,相关部门还可通过授权补贴、创新成果奖励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的创新展示利用工作,引导更多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贡献创意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