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手机里那几个‘宋朝’‘清朝’的联系人都认罪了,你还有什么可辩解的?”5月21日,阿克陶县公安局的审讯室内,民警向犯罪嫌疑人居某摆出证据。自知已无可辩驳,居某叹了口气,承认了倒卖文物的事实。
回想起之前的所作所为,居某表示,他在这个“暴利敛财”的行当里迷失了自我。
2020年,居某在莎车县务工期间,和工友聊天时意外得知附近居民家有一件仿制青铜器,意欲出手。
“这种东西,一般人都看不懂,也没有标准价格,想卖多少钱,都是随便喊价。”工友随意的一句话,让居某有了一个挣钱的“新路子”。他思索一番后,决定买下,然后倒手“试试水”。
居某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以200元的价格将仿制青铜器买到手,之后赶到附近古玩市场,很快就以500元的价格出售。“这么轻松就挣到300元。”尝到甜头的居某,一发不可收拾。为此,他辞去工作,长期混迹在周边的古玩市场。
但古玩市场的“水深”,远没有居某想的那么简单,卖家想方设法抬价不说,还有不少行家,一眼就能辨出古物的真假,他收来的“假货”根本没有市场。时间一长,居某发现,真货很少,且只掌握在懂行人的手里,可自己却是个“门外汉”,只能买卖一些仿制品,利润微薄。
“我就亏在不懂这些知识,所以只好在网上查资料学习。”居某说,他经常在市场里请教“前辈”,学习鉴别知识及行业术语,以便更好讲价。一段时间下来,居某学了些“皮毛”,开始在喀什市及阿克陶县周边来回奔波,收购仿制古玩,积攒知识和人脉。一次偶然的机会,居某找到了新的“发财之道”。
2022年,居某在一次收购时,发现对方手中的古玩疑似真品,但他并未声张,仍以仿制品的价格将其收入囊中。“后面我还专门找人看了,确实是真货,只是时间太久了,我也忘了是个啥东西,后面卖了多少钱也不记得了。”居某供述。
仿品与文物的差别不言而喻,居某记得当时自己挣了一大笔钱,巨大的利益使其激动不已,随后他便开始疯狂收购,寄希望于“收的多就总会碰上一件真品”。4年时间,他共计收购古玩1200余件,倒手卖出500余件。
然而,沉浸其中的居某已经进入了民警的视线。4月15日,阿克陶县公安局接到线索称,辖区居民居某疑似买卖文物。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发现其家中存放有大量疑似文物的物品,且有较多大额经济往来。随着深入调查,民警发现居某存在买卖文物的违法嫌疑,随即对其进行传唤。
4月25日,民警在居某住处及车辆内,查获疑似文物718件,并在其手机内发现备注为“宋朝”“明朝”“清朝”等的联系人。随后,民警得到自治区博物馆文物鉴定中心的协助,对700余件涉案物品进行鉴定。根据专家鉴定,其中33件为一般文物,均为金属器,其他为仿制品。
5月21日,民警将居某抓获归案。
“我就是个卖仿制品的,我也不知道那是文物啊!”讯问中,居某拒不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直到民警将前期搜集的证据一一列出,居某才交代倒卖文物的事实。
目前,涉案文物已根据相关法律移交文物保管部门,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域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禁止私自交易。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可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一、二、三级文物标准作有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