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提高保护规划编制效率,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近日公布。
《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的编制工作。保护规划是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研究、管理、利用的综合性工作计划,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专门规划。保护措施是指为了保护、利用、管理文物保护单位而依法采取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管控要求。
《指引》强调,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的编制,应当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保持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历史环境风貌,促进文物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对集中成片、规模较大的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对近期周边没有大规模建设活动的、规模较小的或单体的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可暂不编制保护规划,但应当依法编制和公布保护措施。
《指引》明确,文物保护规划应当与所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专项规划相互衔接。规划公布后,相关矢量数据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至20年,原则上应与国土空间规划期限相一致。保护规划期限届满前须重新评估、修订,在未修订前仍然有效。
《指引》规定,保护对象由文物本体和附属文物构成,应当列明受保护文物的清单和保护对象的名称、年代、类型、保存状况、级别和历史沿革等。在对文物保护单位调查与研究基础上,依据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科学评估,客观准确地阐述与评价文物价值,突出核心价值。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保护区划、保护措施以及与其他规划衔接等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估,归纳总结现存主要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保护区划包括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性、完整性和环境风貌的协调性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区域。保护区划划定应按照《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执行。
《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